医学伦理与法律
“周末还在加班,真的苦啊”,某医院的李大夫周末到单位加班,为了向同事展示自己加班的辛苦,就随手拍下了手头正在汇总的患者病历,发给了同办公室的同事楚某。这一发可好,这张患者的病例照片被楚某发到了家庭微信群中,而后又在社交平台上被大量转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楚某涉嫌散布公民个人隐私违法行为,随后当地公安局对违法嫌疑人楚某处以行政拘留9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
问题来了,病历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门(急)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入院记录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等等,患者在就诊过程中需要向医务人员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且这些信息都必须记载在病历中。
由此可见,个人病历属于自然人的健康信息,与自然人密切相关并且具有特定识别性,属于其私密信息,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第1-2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