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换肾”(活体器官移植)合法吗???
讨论: 2007年,湖南省常德市有两名互不相识的尿毒症患者,分别是来自家庭X的17岁少女何一文和来自家庭Y的39 岁的男子何志刚,他们都急需通过肾脏移植手术来挽救各自的生命,但是这两名患者都没有找到与各自亲人相配型的肾脏。但是他们意外发现,他们各自家庭中的肾脏提供者却恰好能与对方患者进行匹配,只要双方交换肾源,就双方都可以得到与之配型的肾源,即交叉换肾。 然而,在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求医时,“交叉换肾”手术却被医院由9名成员组成的伦理委员以8:1的票数否决,手术被叫停。该医院伦理委员会搁置手术的理由是: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条例中的第十条明确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2008年1 月4日,海南农垦总局医院在得知了这两个家庭需要交叉捐肾的情况后,邀请这两个家庭来南海进行交叉捐肾手术。南海农垦总局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却一致认为,不管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伦理角度, 这两个家庭的“交叉捐肾”行为都没有问题,所以该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最终以13票全票通过本次手术。在2008年1月7日这次交叉换肾手术在南海农垦总局医院顺利完成。 (1) 案例涉及到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2)活体肾脏移植的利弊分析 ②器官的来源,本案件中的“交叉换肾”属于活体器官移植,而活体器官移植必会降低供体者的生命质量和影响供体者的健康,那医院进行此类手术是否违背了医学的人道主义? ③当挽救生命触及法律底线时,如何来权衡生命与法律?进行活体交叉换肾是否是最佳的治疗选择? ④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如供受体双方是否完全出自自愿的原则等? ⑤器官移植的伦理监督和审查,本案例中南海农垦医院在对患者进行交叉换肾手术之前是否有在伦理委员会的监督下对供、受体及其家属交代清楚术前各事项说明? ⑥本案例中两个完全没有交集的家庭进行交叉换肾,谁能保证他们之间不存在金钱交易?这种行为是否会导致或者加剧器官的商品化? (3)活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分析
(1)当不同家庭“交叉换肾”不符合现行的条例时,应该如何解决?
(2)在没有法律的允许下,医院应不应该对患者进行交叉换肾手术?
(3)如何保证家庭双方进行“交叉换肾”没有存在金钱交易?
(4)在肾源极度缺乏的情况下,医院如何实现公平公正的资源分配?
(5)是否应将两个家庭之间的交叉换肾延伸到多个家庭之间的交叉换肾?
本案例中“交叉换肾”是活体器官移植的范畴,我国于2007年5月1日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对于此案,两家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审查结论,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以该手术不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为由拒绝手术,而南海农垦总局医院却认为该手术并没有触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因为他们认为条例的“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因帮扶关系形成的亲情关系”是指什么,并且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对生命的尊重是放在第一位的,既然如此,那是否意味着法律等也要为其让路?
对于此案例,器官移植分会委员陈忠华教授曾指出:“家庭‘交叉移植’是小概率事件,在法律上属于空白地带。现行器官移植管理条例存在法律漏洞。”也有器官移植专家指出,目前已经有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来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因此,专家们呼吁应尽快对条例进行修改。但是器官移植专家廖新波却认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就算修改了也可能引发新的伦理问题,例如以后会否存在病人私下互相捐器官?是会否导致器官买卖的出现?”
所以,如果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家庭之间的交叉换肾可以得到伦理学上的辩护,那么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者制定条例实施细则来弥补该条例中的缺陷或空白,并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也许既能满足患者的正当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法分子的变卖器官行为。
关于本则案例,有众多网友提出,若没有法律的允许,难道让病人等死吗?针对这个问题,却有专家回应说:对于尿毒症患者,活体肾移植既不是唯一的医治办法,也不是最好的办法。
虽然活体器官移植是一项挽救器官衰竭患者生命的高新医疗技术, 活体器官移植成活率也较高,但该项技术同时也会降低供体者的生命质量和影响供体者的身心健康,在技术前后均易引发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在本案例中涉及到的伦理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供受体双方的保护,如一旦有一方手术失败,对方是否会要求索回肾源?供体者捐出一个肾脏后,对其日后的身体健康、工作和家庭等带来的负面影响大不大?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如果这些伦理难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将会严重影响人们对该项技术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并直接影响该项技术的进步。
在本案例中,广州、南海这两家医院在审核这次“交叉换肾”的手术的焦点都放在了该手术符不符合器官移植相关条例上,也就是应不应该进行这次手术的问题上。任何器官移植都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和规定,在本案例中知情同意原则、伦理监督原则尤为重要。因为这两个家庭提供的肾源的质量、双方家庭的尿毒症患者的身体状况、双方家庭肾源提供者的身体状况、肾源与患者的配型情况以及术后的免疫排斥及恢复等等情况均或多或少存在差异。因此,院方一方面要帮助供体者和受体者排除各种来自内部求生愿望或者外部家庭主义压力等因素的影响,以达到供受体双方完全的自愿接受或捐献器官的原则;另一方面,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院方在进行手术前应当在医院的伦理委员会等伦理监督组织的监督下向供、受体及其家属进行术前各事项说明,做到让供体及受体双方完全知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