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

李继红

目录

  • 1 第一章 绪论
    • 1.1 医学伦理学 绪论
      • 1.1.1 伦理学概述
      • 1.1.2 医学伦理学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 1.1.3 学习意义-为什么要学习医学伦理学
    • 1.2 医学伦理学 绪论(第五版)
      • 1.2.1 一、道德、伦理与伦理学
      • 1.2.2 二、医学伦理学的产生及其学科进展
      • 1.2.3 三、医学伦理学与相关医学人文学科
      • 1.2.4 四、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主要内容
      • 1.2.5 五、医学伦理学的学习意义与方法
    • 1.3 讨论一
    • 1.4 讨论二
    • 1.5 讨论三
    • 1.6 案例分析
    • 1.7 判例法的具体应用
  • 2 第2章  医德思想的发展历程
    • 2.1 第2章  医学伦理思想的历史发展(第5版)
      • 2.1.1 一、中国医学伦理学的历史发展
      • 2.1.2 二、西方医学伦理学的历史发展
      • 2.1.3 三、中西方医学伦理思想之比较
      • 2.1.4 四、生命伦理学的兴起与发展
      • 2.1.5 昆兰诉讼案始末:她在被允许死亡前,植物人状态持续了9年
    • 2.2 讨论一
    • 2.3 讨论二
    • 2.4 讨论三
    • 2.5 《日内瓦宣言》
  • 3 医学伦理学基本理论
    • 3.1 第3章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观点和理论(第5版)
      • 3.1.1 生命神圣观
      • 3.1.2 生命质量价值观
      • 3.1.3 道义论
      • 3.1.4 效用论
      • 3.1.5 一、现代生命理论
      • 3.1.6 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
      • 3.1.7 三、儒家伦理思想
      • 3.1.8 四、道义论
      • 3.1.9 五、功利论
      • 3.1.10 六、美德论
    • 3.2 讨论一
    • 3.3 讨论二
    • 3.4 讨论三
    • 3.5 讨论四
  • 4 医学道德原则与准则
    • 4.1 第4章 医学伦理规范体系(第5版)
      • 4.1.1 一、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
      • 4.1.2 二、医学伦理学应用原则
      • 4.1.3 新建课程目录
    • 4.2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 4.3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规范
    • 4.4 讨论一
    • 4.5 讨论二
    • 4.6 讨论三
    • 4.7 《国际医德守则》
  • 5 医患关系伦理
    • 5.1 第5章 医疗人际关系伦理(第5版)
    • 5.2 李本富讲医患关系
    • 5.3 医患关系的含义与实质
    • 5.4 医患关系的特点与模式
    • 5.5 医患的权利与义务
    • 5.6 医患冲突与调试
    • 5.7 医际关系伦理
    • 5.8 讨论一
    • 5.9 讨论二
    • 5.10 讨论三
  • 6 健康与公共卫生伦理
    • 6.1 第6章  健康与公共卫生伦理(第5版)
    • 6.2 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
    • 6.3 讨论一
    • 6.4 讨论二
    • 6.5 讨论三
  • 7 临床常规诊治伦理
    • 7.1 第7章 临床常规诊治伦理(第5版)
    • 7.2 讨论一
    • 7.3 讨论二
    • 7.4 讨论三
  • 8 临床典型问题伦理
    • 8.1 第8章 临床特殊科室、疾病和诊疗伦理(第5版)
    • 8.2 讨论一
    • 8.3 讨论二
    • 8.4 讨论三
  • 9 生殖伦理
    • 9.1 第9章 生殖伦理(第5版)
    • 9.2 讨论一
    • 9.3 讨论二
    • 9.4 讨论三
    • 9.5 讨论四
    • 9.6 美国堕胎法简史
  • 10 器官移植伦理
    • 10.1 第10章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第5版)
    • 10.2 讨论一
    • 10.3 讨论二
    • 10.4 讨论三
    • 10.5 讨论四
    • 10.6 讨论五
  • 11 死亡伦理
    • 11.1 第11章 死亡伦理(第5版)
    • 11.2 讨论一
    • 11.3 讨论二
    • 11.4 讨论三
  • 12 前沿医学技术伦理
    • 12.1 第12章 前沿医学技术伦理 (第5版)
    • 12.2 讨论一
    • 12.3 讨论二
    • 12.4 讨论三
    • 12.5 科研幌子难掩非法行医事实 名利动机驱使恶意逃避监管
  • 13 医学科研伦理
    • 13.1 第13章 医学科研伦理(第5版)
    • 13.2 案例分析
    • 13.3 相关资料
    • 13.4 讨论一
    • 13.5 讨论二
    • 13.6 讨论三
    • 13.7 讨论四
  • 14 医学伦理委员会及伦理审查
    • 14.1 第14章  医学伦理委员会及伦理审查(第五版)
    • 14.2 讨论一
    • 14.3 讨论二
    • 14.4 讨论三
    • 14.5 “交叉换肾”(活体器官移植)合法吗???
  • 15 卫生保健制度及改革伦理
    • 15.1 第15章  卫生保健制度及改革伦理(第五版)
    • 15.2 讨论一
    • 15.3 讨论二
    • 15.4 讨论三
  • 16 医院管理伦理
    • 16.1 第16章  医院管理伦理(第五版)
    • 16.2 讨论一
    • 16.3 讨论二
    • 16.4 讨论三
  • 17 医学伦理决策与医学伦理难题
    • 17.1 第17章 医学伦理决策(第5版)
    • 17.2 讨论一
    • 17.3 讨论二
    • 17.4 讨论三
    • 17.5 讨论四
    • 17.6 讨论五
  • 18 医学伦理素质养成实践
    • 18.1 第18章 医学道德教育、评价与修养(第五版)
    • 18.2 讨论一
    • 18.3 讨论二
    • 18.4 讨论三
  • 19 医德基本范畴
    • 19.1 医德基本范畴 ppt
    • 19.2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范畴
  • 20 医学伦理学练习题
    • 20.1 医学伦理学练习题附答案
    • 20.2 习题
    • 20.3 习题2
    • 20.4 习题3
    • 20.5 新建课程目录
  • 21 医学伦理学教学大纲与考核大纲
    • 21.1 2019年执业医师考试大纲医学伦理学部分
  • 22 课程相关资料
    • 22.1 附录 国内外医学道德资料选辑
    • 22.2 附录  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
    • 22.3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 22.4 医学伦理相关视频
    • 22.5 医学伦理与法律
  • 23 临床医学专硕特辑
    • 23.1 授课课件
    • 23.2 优秀论文作业
    • 23.3 医师职业精神相关文献
      • 23.3.1 大医精诚
      • 23.3.2 论医家十要
    • 23.4 临床问题伦理分析
      • 23.4.1 3例ICU患者放弃治疗医患抉择异议的伦理思考
      • 23.4.2 临床伦理抉择系列文章
      • 23.4.3 失独老人临终关怀事业中的伦理困境
    • 23.5 讨论主题1
      • 23.5.1 案例1-1
      • 23.5.2 案例1-2
    • 23.6 讨论主题2
    • 23.7 讨论主题3
    • 23.8 讨论组题4
      • 23.8.1 案例4-1
      • 23.8.2 案例4-2
    • 23.9 讨论主题5
  • 24 2019级医学伦理学辩论赛
    • 24.1 辩题一:你是否支持安乐死?
    • 24.2 辩题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公共健康权利与个人健康权利哪个更为重要?
    • 24.3 辩题三:医德修养更需要他律还是自律?
    • 24.4 辩题四:作为一名医生,你是否支持防御性医疗?
    • 24.5 辩题五:当下的医患关系和谐吗?
    • 24.6 医学人文心:住院医师那些事
  • 25 2024级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课件
    • 25.1 上课课件
科研幌子难掩非法行医事实 名利动机驱使恶意逃避监管

科研幌子难掩非法行医事实 名利动机驱使恶意逃避监管

聚焦“基因编辑婴儿”案件

2019年12月31日05:23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新华社深圳12月30日电  (记者王攀、肖思思、周颖)备受社会关注的“基因编辑婴儿”案12月3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贺建奎、张仁礼、覃金洲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贺建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张仁礼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覃金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贺建奎等人是如何在科研创新的幌子下,行非法行医之实?他们恶意逃避监管的行为,受到了怎样的制裁?在鼓励科研创新和依法监管之间,案件有哪些警示意义?新华社记者旁听了宣判,并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法学专家和医学、科技专家。

  被告人为何要制造“基因编辑婴儿”?

  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原副教授贺建奎对外宣布,一对基因编辑婴儿诞生。此事引起中国医学与科研界的普遍震惊与强烈谴责。广东省立即成立“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组展开调查。

  2019年7月31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12月27日,南山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贺建奎多年从事人类基因测序研究,同时是多家生物科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贺建奎得知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可获得商业利益,即与广东省某医疗机构张仁礼、深圳市某医疗机构覃金洲等人共谋,在明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伦理的情况下,以通过编辑人类胚胎CCR5基因可以生育免疫艾滋病的婴儿为名,将安全性、有效性未经严格验证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辅助生殖医疗。为此,贺建奎制定了基因编辑婴儿的商业计划,并筹集了资金。

  2017年3月,经贺建奎授意,覃金洲等人物色男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8对夫妇,并安排他人冒名顶替其中6名男性,伪装成接受辅助生殖的正常候诊者,通过医院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后贺建奎指使张仁礼等人伪造医学伦理审查材料,并安排他人从境外购买仅允许用于内部研究、严禁用于人体诊疗的试剂原料,调配基因编辑试剂。

  2017年8月起,经贺建奎授意,张仁礼违规对6对夫妇的受精卵注射基因编辑试剂,之后对培养成功的囊胚取样送检。贺建奎根据检测结果选定囊胚,由张仁礼隐瞒真相,通过不知情的医生将囊胚移植入母体,使得A某、B某先后受孕。2018年,A某生下双胞胎女婴。2019年,B某生下1名女婴。2018年5至6月间,贺建奎、覃金洲还安排另2对夫妇前往泰国,覃金洲对其中1对夫妇的受精卵注射基因编辑试剂,由泰国当地医院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后失败而未孕。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感染病中心主任蔡卫平认为,艾滋病病毒母婴阻断完全可以通过服用抗病毒药物来实现,“从现实角度,根本不需要通过基因编辑这种‘极端’手段实现所谓的阻断目标。”

  贺建奎等人是否恶意逃避监管?

  根据2003年科技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印发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不得将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也明确规定,“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不得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

  但贺建奎等3人为了追逐个人名利,故意违反了上述规定。有多项证据显示,3人明确知道基因编辑婴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科研职业伦理,但仍执意推进计划,并伪造伦理审查材料,安排他人冒名顶替进行体检,将CCR5基因被编辑过的胚胎非法移植入母体。

  法院审理认为,贺建奎等三人在法律不允许、伦理不支持、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采取欺骗、造假手段,恶意逃避国家主管部门监管,多次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辅助生殖医疗,造成多名基因被编辑的婴儿出生,严重扰乱了医疗管理秩序,应属情节严重。若予放任,甚至引起效仿,将对人类基因安全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证据还显示,贺建奎团队在招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签署知情告知书时,介绍说“没有风险”“技术很成熟”“前期实验结果很安全”,对一些其他可能发生的风险未明确告知,未尽到足够的安全告知义务。

  为什么定非法行医罪?

  法院审理认为,贺建奎纠集张仁礼、覃金洲,试图通过编辑人类胚胎基因,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能够免疫艾滋病的婴儿,为此组织多人在医院体检,对受精卵注射严禁用于临床的基因编辑试剂,并蒙蔽不知情的医务人员将基因编辑后的胚胎移植入母体,后生育婴儿。上述行为严重逾越了科学实验的边界,应当认定为医疗行为。

  曾从事基因编辑研究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院长、妇产科生殖医学教授周灿权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造福广大不孕不育患者的临床技术,全球范围内都必须在严格监管下实施,贺建奎等人将高风险的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活动,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

  法院查明,贺建奎等3人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从事一系列医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国家规定,属于非法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实施医疗行为,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把不成熟的技术非法用到人类身上,已属于情节严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判决相应的刑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即使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也不得实施违反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果实施了本案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或有其他恶劣情节,也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刑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首例“基因编辑婴儿”案有何警示意义?

  业界认为,基因编辑是一项在生命科学领域有着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为人类治疗各类疾病提供了新方法,合理应用可增进人类福祉,但不当应用将给人类健康带来不确定的影响。国家支持并鼓励基因科学研究。以诚实、负责、合乎伦理方式开展的科学研究应当依法支持和保护。此次判决有助于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医疗技术的进步离不开科研创新,但我们不能把对技术进步造福集体健康的美好愿望,建立在罔顾个体健康安全之上。不违背科研伦理底线,是医学界的共识。”周灿权说。

  201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会议指出,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继续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对已出生婴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其监护人的知情和同意下,持续做好医学观察和随访工作。

  中国科学院院士周琪认为,人类生殖系的基因编辑还存在诸多科学技术层面、社会层面以及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其应用的安全风险目前尚无法评估,一旦被编辑的基因进入人类基因库, 影响不可逆、也不受地域限制。由于当前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可能给个人乃至社会带来危害,故应严格禁止。建议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违反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在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多个区域性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于类似具有伦理突破性的研究及临床应用加强审查和监管。同时,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时必须慎之又慎,伦理先行,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乔杰提醒广大医务工作者及研究人员在进行研究和应用的同时,须牢记决不能违背伦理和触碰法律的底线。“基因编辑技术目前在疾病治疗、遗传育种、药物靶点预测、农作物性状改良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但是,该技术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上的应用还远未成熟,有待进一步进行基础及临床前研究。更为重要的是,技术实施需要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乔杰院士说:“我们希望每一个医者能够遵循初心,在进行研究的时候不能违背伦理,更不能触犯法律。”


  《 人民日报 》( 2019年12月31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