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主义
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其特点是在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时候,从狭隘的个人经验出发,不是采取联系、发展、全面的观点,而是采取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实践论》等著作中明确指出经验主义的要害在于轻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作用,满足于个人狭隘经验,把局部经验误认为是普遍真理,到处生搬硬套,也否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哲学认识论中的经验论也可称为经验主义。
经验主义(Empiricism)是一种认识论学说,认为人类知识起源于感觉,并以感觉的领会为基础。经验主义诞生于古希腊。距今已有2400余年的历史。期间,它不断地与另外两种学说发生争议:一种学说为天赋论,主张知识属于与生俱来的本性之观念;另一种学说为理性主义,主张唯有理性推理而非经验观察才提供了最确实的理论知识体系。然而,上述的争议虽然从未中断过,但它们之间的冲突却时而激烈,时而缓和。
作为一个认识论的概念,经验一词主要指与理性认识相区别的一个认识阶段、认识形式,即感性认识。理性主义者将人们对有关事物的见解区分为一般的、易犯错误的信念和永久的、已被证实了的真理性知识,并在其中划出一条深深的鸿沟。他们声称,感觉经验只能产生关于表象世界的意见,由于表象可能使人受到蒙蔽,所以这种得之于观察的经验是不可靠的,无法被确认为知识。鉴于此,理性主义者主张全面放弃感觉,而专注于从理性中寻觅真正的知识。还有一些理性主义者认为,许多知识是生而具有的;学习的实质,就在于通过理性能力对内部潜在的内容作出重新发现。他们指出,在这样一个先验的知识概念系统中,短促和随机的临时性经验必然找不到它的位置。
一方面,理性主义者认为知识仅仅存在于一个完美的独立世界之中。我们感觉到的世界,只是对于完美的知识世界所隐约透露的神秘影像的复制,这种复制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所以感性认识处在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其认识的成果也只是一些摇曳的幻影而已。另一方面,理性主义者也往往轻视实践,贬低科学的价值。由于科学来自观察和感觉世界中作为实践运用的知识,因此理性主义者认为这些基于不确定性知识的科学是片面的,甚至不合天赋理念的观点。在极端的意义上,理性主义者武断地否认了科学的可能性。
从恩培多克勒开始,一种与上述思想截然对立的哲学,即经验主义学说渐渐兴起。经验主义怀疑理性所依赖的先天印象,认为它们纯属想象出来的幻象,并力图表明,正是观察才引起了知识。针对理性主义者放弃感性经验的主张,激进的经验主义者声称唯有观察和感觉者是唯一有效的知识源泉;事实上,人的感觉经验能够发现和揭示真理。由此,便推动了经验主义研究感知系统。这也是心理学的开端。
恩培多克勒这位历史上的第一位经验论者,为了其哲学目的,不知不觉地展开了一个典型的心理学课题的探讨。在他看来,理性主义者所谓人为自身心灵的神秘内涵所吸引而进行实质为记忆的学习,并通过这种学习而获得知识的天赋主张难以成立。在有关遗传的实际知识尚未问世之前来谈论所谓与生俱来的理念,只能是为摆脱哲学或科学难题的一条捷径,因此这种主张是无法验证的。经验主义希望通过找出知觉的作用机能来坚持知识来源于知觉的观点,最终反证出理性和先天本性不可能充分知识的源泉。
在西方,与基督教观念相结合的新柏拉图式理性主义长期处于统治地位。直到13世纪,随着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重被发现,理性主义开始走向衰落。尽管由于师承关系,亚里士多德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柏拉图主义的观念,但在本质上,他却是一个经验论者。他认为,人类认识的对象是客观世界的具体事物,即实体,因此需要依靠感觉经验才能实现和完成这种认识。他说过:“那引起感觉的东西是外在的。……要感觉,就必须有被感觉的东西。”这里,亚里士多德以感觉乃至知识、认识依赖于外在客观的信念表明了坚定一致的经验主义主张和朴素浅显的唯物主义倾向。
纵观经验主义的发展历史,基本上可以区分为两类学派:温和的经验主义与激进的经验主义。前者认为,所有的意识观念均来源于知觉,但同时也承认意识的机能(诸如记忆、想象和语言的官能)是内在的能力。相比之下,后者的观点则更为激进,公开宣称不仅意念的内容,而且意念的整个过程都不可能存在内部能力,而只能是习得的。
三大英国经验主义者:
大卫·休谟、约翰·洛克(John Locke)及乔治·贝克莱(George Berkeley)并称三大英国经验主义者。
1.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苏格兰哲学家,出生在苏格兰的一个贵族家庭,曾经学过法律,并从事过商业活动。1734年,休谟第一次到法国,在法国他开始研究哲学,并从事著述活动。1763年,休谟又去法国,担任英国驻法国使馆的秘书,代理过公使。1752年至1761年,休谟曾进行过英国史的编撰工作。休谟的主要著作有:《人性论》(1739—1740)、《人类理解研究》(1748)、《道德原则研究》(1752)和《宗教的自然史》(1757)等。
2.约翰·洛克,著名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基本思想的第一位作家。他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开国元勋及法国启蒙运动中的许多主要哲学家。
3.乔治·贝克莱(George Berkeley)(1685年—1753年)是英国(爱尔兰)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家三代表之一(另两位是洛克和休谟),著有《视觉新论》(1709)和《人类知识原理》(1710)等。
Empiricism is a theory of knowledge that asserts that knowledge comes only or primarily via sensory experience.One of several views of epistemology, the study of human knowledge, along with rationalism, idealism and historicism, empiricism emphasizes the role of experience and evidence, especially sensory perception, in the formation of ideas, over the notion of innate ideas or traditions.
Philosophers associated with empiricism include Aristotle, Alhazen, Avicenna,Robert Grosseteste, William of Ockham, Francis Bacon, Thomas Hobbes, Robert Boyle, John Locke, George Berkeley, David Hume……
约翰·洛克、乔治·贝克莱和大卫·休谟被认为是英国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家的三位代表人物。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哲学家,英国经验主义社会契约自然法,毕业于牛津大学,他原是学习古典文献的,但对亚里士多德和经院哲学感到厌恶,转向实验科学。他精通医学、化学,1688年成为皇家学会会员。后任辉格党领袖沙夫茨伯利伯爵的家庭教师和秘书,随之参加辉格党活动。詹姆士二世复辟期间,流亡法国,五年后因“光荣革命”成功回国,任政府部长等职。著有《人类理智论》、《政府论》、《论宗教宽容的书信》等著作。
在知识论上,洛克与大卫·休谟、乔治·贝克莱三人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但他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他发展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不同的理论,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时,社会契约才会成立,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那么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
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并且被广泛视为是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他的著作也大为影响了伏尔泰和卢梭,以及许多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和美国开国元勋。他的理论被反映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上。
洛克的精神哲学理论通常被视为是现代哲学中“本体”以及自我理论的奠基者,也影响了后来大卫·休谟、让·雅各·卢梭与伊曼努尔·康德等人的著作。洛克是第一个以连续的“意识”来定义自我概念的哲学家,他也提出了心灵是一块“白板”的假设。与笛卡尔或基督教哲学不同的是,洛克认为人生下来是不带有任何记忆和思想的。
主要著作:
已发表的著作:
(1689) 《论宽容》—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1690) 《论宽容第二篇》—A Second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1692) 《论宽容第三篇》—A Third Letter for Toleration
(1689) 《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690) 《人类理解论》—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1693) 《教育漫话》—Some Thoughts Concerning Education
(1695) 《圣经中体现出来的基督教的合理性》—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as Delivered in the Scriptures
(1695) 《为基督教合理性辩护》—A Vindication of 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未发表的著作:
(1660) First Tract of Government (或 the English Tract)
(c.1662) Second Tract of Government (或 the Latin Tract)
(1664)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Law of Nature (拉丁文写成,后被翻译为英文)
(1667) Essay Concerning Toleration
(1706) Of the Conduct of the Understanding
(1707) A Paraphrase and Notes on the Epistles of St. Paul
洛克的墓志铭:
“停下你的脚步阿,路人!躺在这里的就是约翰·洛克。如果你想问他是怎么样的一个人,他会说他是一个以自己的小财产过着满足生活的人。身为一个学者,他以追求真相为他学习的唯一目标,你可以在他的著作里发现这点,任何有关他的事物都写在他的著作里了,也都比本墓志铭对他的赞美还要真实。确实,他的美德,并不足以让他自己提出来炫耀、也不足以拿来给你做为典范。让他犯下的邪恶随着尘土掩埋吧。如果你要寻求作人的典范,去从圣经里找寻吧;如果你要寻找邪恶的典范,希望你不会找到它;如果你要寻找死人(如果这能够帮助你的话),你在这里就可以找到一个、也可以在任何其他地方找到阿。”
乔治·贝克莱(George Berkeley,1685—1753),主教,英国经验主义、唯心主义,是英国(爱尔兰)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家三代表之一(另两位是洛克(John Locke)和休谟(David Hume)),著有《视觉新论》(1709年)和《人类知识原理》(1710年)等。
贝克莱同意洛克关于人的一切观念都是来自经验的看法,但不同意洛克的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学说。他认为,根本没有第一性的质,只存在洛克所谓的第二性的质,因为一切知识都是正在经验着或知觉着的人的一种机能。在他看来,物理对象只不过是我们一起经验到的诸感觉的累积,习惯的力量使它们在我们的心中联合起来。经验世界是我们的感觉的总和,即“存在就是被感知”。
《视觉新论》与第三维度:贝克莱用联想来解释人们关于现实世界事物的知识,这种知识本质上是简单观念(心理元素)的结构或复合,由人的联想把它们结合到一起。贝克莱还用这种联想的概念来解释深度知觉。在他的《视觉新论》中,他研究了人们在只有两个维度的视网膜上如何知觉到深处的第三维度的问题。他认为,人们知觉到深处的第三维度是由于经验的结果,即视觉印象与触觉和运动觉联合起来的结果。运动觉则是眼睛在不同距离注视对象时由于适应动作而发生的动作,或者是在走向或离开所看到的对象时由于身体运动而发生的。换句话说,走向物体或伸手拿物体的连续感觉经验与眼肌感觉形成联想,便产生了深度知觉。因此,深度知觉不是一种简单的感觉经验,而是一种必须经过学习才能得到的观念联合。这是第一次用感觉的联合解释纯心理过程。这样贝克莱继续发展了经验主义中的联想主义传统。
第二次数学危机中的贝克莱:导源于微积分工具的使用。伴随着人们科学理论与实践认识的提高,十七世纪几乎在同一时期,微积分这一锐利无比的数学工具为牛顿、莱布尼兹各自独立发现。这一工具一问世,就显示出它的非凡威力。许许多多疑难问题运用这一工具后变得易如反掌,但是不管是牛顿还是莱布尼兹所创立的微积分理论都是不严格的。两人的理论都建立在无穷小分析之上,但他们对作为基本概念的无穷小量的理解与运用却是混乱的。因而,从微积分诞生时就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与攻击,其中攻击最猛烈的是英国大主教贝克莱。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苏格兰哲学家,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出生在苏格兰的一个贵族家庭,曾经学过法律,并从事过商业活动。1734年,休谟第一次到法国,在法国他开始研究哲学,并从事著述活动。1763年,休谟又去法国,担任英国驻法国使馆的秘书,代理过公使。1752年至1761年,休谟曾进行过英国史的编撰工作。休谟的主要著作有:《人性论》(1739—1740)、《人类理解研究》(1748)、《道德原则研究》(1752)和《宗教的自然史》(1757)等。与约翰·洛克(John Locke)及乔治·贝克莱(George Berkeley)并称三大英国经验主义者。
虽然休谟属于18世纪的哲学家,他的著作中讨论到的题材大多与现代哲学界的主要争论有密切关系,这与其他同时代的哲学家相较是相当罕见的。一些休谟最具影响力的哲学思想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点:
因果问题:
休谟不赞同大多数人都相信的只要一件事物伴随著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它在那之后而来,故必然是从此而来)的思想观点。
休谟在《人性论》以及后来的《人类理解研究》中反驳了“因果关系”具有真实性和必然性的理论,他指出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随著另一件事物而来,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联。而依据他怀疑论的知识论,我们只能够相信那些依据我们观察所得到的知识。休谟主张我们对于因果的概念只不过是我们期待一件事物伴随另一件事物而来的想法罢了。“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像中归类。”(Hume,1740: 93)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一件事物造就了另一件事物,我们所知道的只是一件事物跟另一件事物可能有所关连。
休谟在这里提出了“经常连结”(constant conjunction)这个词,经常连结代表当我们看到某件事物总是“造成”另一事物时,我们所看到的其实是一件事物总是与另一件事物“经常连结”。因此,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确造成另一件事物,两件事物在未来也不一定会一直“互相连结”(Popkin & Stroll,1993: 268)。我们之所以相信因果关系并非因为因果关系是自然的本质,而是因为我们所养成的心理习惯和人性所造成的(Popkin & Stroll,1993: 272)。
休谟提出的这个说法有力驳斥了因果关系理论,在休谟之后的一些哲学家如伯特兰·罗素还完全抛弃了因果关系的概念,只将其视为一种迷信。但从这里也产生了因果的问题——我们对于因果连结的认知是从何而来的?而我们又能认知到怎么样的连结?这个问题至今仍没有一定答案。
休谟主张人类(以及其他动物)都有一种信赖因果关系的本能,这种本能则是来自我们神经系统中所养成的习惯,长期下来我们便无法移除这种习惯,但我们并没有任何论点,也不能以演绎或归纳来证明这种习惯是正确的,就好像我们对于世界以外的地方一无所知一样。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经常连结”的理论一般被认为是休谟所提出的,可能有其他哲学家早在休谟之前便已提出类似的概念。
中世纪哲学家迈蒙尼德(Moses Maimonides)的著作中便举出了几名同样不相信“因果关系”的伊斯兰哲学家,他在Guide for the Perplexed一书里这样写道:“简而言之:我们不应该说‘这个’是造成‘那个’的原因。”从这些伊斯兰哲学家的角度来看,造物主所创造出的任何东西都是独立而不相连的,因此这些事物间并没有一定的连结。
归纳问题:
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休谟主张所有人类的思考活动都可以分为两种:追求“观念的连结”(Relation of Ideas)与“实际的真相”(Matters of Fact)。前者牵涉到的是抽象的逻辑概念与数学,并且以直觉和逻辑演绎为主;后者则是以研究现实世界的情况为主。而为了避免被任何我们所不知道的实际真相或在我们过去经验中不曾察觉的事实的影响,我们必须使用归纳思考。
归纳思考的原则在于假设我们过去的行动可以做为未来行动的可靠指导(这有时又被称为自然划一原则uniformity of nature),举例而言,如果依据过去的经验,太阳总是从东边升起而从西方落下,那么归纳推理就会告诉我们太阳在未来可能还是会从东边升起而从西方落下。但我们又要怎么解释我们有能力做出这样的推论呢?休谟主张我们不可能将我们的思考能力解释为理性的产物,因为理性只有可能是从两种方式得来,而这两者都不可能做为我们推理思考的根基:论证的或直觉的。这样的思考在基本上是先验的,我们不能以先验的知识证明未来就会和过去一致,因为(在逻辑上)可以思考而出的明显事实是世界早已不是一致的了。休谟在这里并没有清楚分出整体上的自然划一原则与某个“特定的”划一原则的差异。一个哲学家或许可以主张(或许就是康德那一派)在事实上我们的确很难想像世界竟不是以“某种”形式一致运作;然而休谟在这里所提出的关键是即使是自然运作中任何“特定的”划一原则,也都有可能在未来停止运作。因此我们不能将归纳思考根基在先验的知识基础上。
归纳的我们也不可能诉诸于在过去使用归纳推理的成功经验来证明归纳推理的可靠性,因为这将会构成循环论证。
休谟接着总结道我们的思考能力并没有一个理性的基础,因为没有任何形式的理性可以证实这样的能力。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休谟并不是在主张以下几点:他并不是主张因为归纳法不属于演绎法,所以那并不理性(休谟并不是所谓的“演绎主义者”)。
如同休谟在一段名为“论怀疑主义与理性”的章节中所讲到的,他主张的是如果理性没有任何的依据就能够构成我们的思想、如果思想是从头到尾都是由理性所构成的,那么我们根本不可能会相信任何东西,包括了直觉或演绎得出的任何真相在内。
除此之外,休谟并不是主张归纳法并不可行、也并不是认为归纳法就无法达成可靠的结论,相反的,休谟主张的是这种归纳思考在事实上并不是由理性所构成的。休谟理论中的另一个重点在于:虽然休谟对于归纳法属于理性思考的可能性抱持悲观态度,他仍认为归纳推理带有相当值得注意的、也是相当神奇的预见未来的能力。为了解决我们在了解归纳推理上面对的问题,休谟提出“自然”作为解决问题的答案。自然决定了要我们期待未来的事物中会有比较多与过去类似,而“这种思考方式让我们得以透过相同的原因推断出可能的结果,反之亦然。这种思考方式是所有人类生存于世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但我们不能信赖我们的理性所做出的错误演绎,这种理性不但思考缓慢,而且打从我们出生下来在一生中都非常容易犯下错误”(《人类理解论》,5.2.22)。休谟的这个说法或许是在那个时代(前达尔文时代)对于人类归纳思考能力所做出最接近进化论的理论了,休谟在这里也突显了自己与所有无神论思想家的主要差异,完全呈现了他身为自然主义思想家的一面。
自我理论:
休谟指出我们通常会假设现在的我们就和五年前的我们没有两样,虽然我们在许多方面都有了改变,呈现在五年前的我们和现在的我们都是同一个人。我们也会思考时光究竟可以在不改变一个人自身的情况下,改变一个人内在到什么程度。不过休谟否认那神秘的自我与一个人所带有的各式各样人格之间是有所区分的。当我们开始自省时我们会发现:“除非依靠一种特定的感觉,我们从来不可能有任何的意识;人只不过是由许多不同的感觉累积而成的一个集合或一个包裹,这些感觉永远处在一种快到无法想像的流动速度中互相交替汰换。”
很明显的是在我们思考的过程中我们的各种思想永远都在改变,我们的想像力可以轻易的从一个想法转换到另一个类似的想法,而想法本身的特质便足以形成一个连结和联想。同样的,我们的感觉也必然会不断的改变,改变了的感觉也会类似于之前的感觉。想像力必然是经过长时间的习惯所培养下来的思考方式,随著空间和时间的改变而不断想出更新的想法。
值得注意的是,从休谟的角度来看,这些感觉并不属于任何事物。相反的,休谟将人的灵魂比喻为一个共和国,这个共和国并非依靠著什么恒久的核心思想,而是靠著各种不同的、不断改变、而却又互相连结的思想才保持了其本体。也因此个人的本体是只不过由一个人的各种个人经验所构成的松散连结。
简而言之,对休谟而言“本体”是否存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各种感觉之间的因果关系、串连、以及彼此之间的类似。
实践理性:
大多数人都会认为一些行为比其他一些行为要来的“合理”。举例而言,吞食铝箔片在大多数人来看是一种很奇怪的举动,然而休谟否认那种理性在驱动或排斥特定行为上扮演了任何重要的角色,毕竟理性只是一种对于概念和经验的计算罢了。
在休谟看来,真正重要的是在于我们如何感觉这些行为。休谟的这个理论在现代被视为是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的基本原则,主张一个行为的合理与否应该是取决于这个行为能否达成其预定的目标和欲望,无论这些目标欲望为何。理性只是扮演著一种媒介和工具的身分,用于告诉我们怎么样的行为才能达成我们的目标和欲望,但理性本身永远不能反过来指挥我们应该选择怎样的目标和欲望。也因此,如果一个人想要吞食铝箔片,理性可以告诉那个人他应该去哪里寻找铝箔片,“吃铝箔片”或是“想要吃铝箔片”本身并没有任何不理性的地方(当然,除非一个人有强烈的健康欲望或是感觉能力,理性才会告诉他不应该这样做)。不过在今天,许多人认为休谟在这里其实已经到达虚无主义的境界,并且指出了一个人其实可以故意的阻挠他自己的目标与欲望而不会违反理性原则(“我想要吃铝箔片,让我把我的嘴巴捆起来”)。这样的行为必然会显得相当不正常,但是既然理性并没有扮演任何角色、也不能用以评量行为,这样的行为也就不会违反理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