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防法规
一、国防法规概述
(一)国防法规定义
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军事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法制在国防领域中的延伸。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国防法规涉及政治、经济、外交、教育、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适用范围不仅是军人,也包括民兵和预备役人员。
(二)国防法规的特性
国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的共同特性:即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强制性、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此外,国防法规也有着区别于其他法规的特殊性质。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公开程度的有限性
一般的法律不存在保密性,而国防法规则不同。有关军队作战、训练、编制、装备和战备工作的法规,如《战斗条令》、《战备工作条例》、《军事训练条例》等,都规定了保密等级,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国际上有一条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即“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是在特定领域、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起作用的法律。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因而在司法过程中要实行“军法优先”。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到国家安危的重大利益,因而对危害国防安全和利益的犯罪行为,国防法规也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三)中国国防法规分类
按照立法权限和立法原则不同,中国现行的国防法规从纵向结构上可以划分成六个层次:
1.宪法中有关国防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29、55、62、80、93、124、130等条款,主要是对国防、军队和武装力量的建设等若干根本问题作出规定。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国防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的《国防法》、《兵役法》等基本国防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人民防空法》、《国防教育法》、《国防动员法》等普通国防法律。
3.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国防法规
国务院单独制定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央军委制定的《纪律条令》、《内务条令》、《文职干部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征兵工作条例》、《国防交通条例》、《士兵服役条例》等。
4.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央军委各总部单独或联合制定的国防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和军委各部门联合制定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等。
5.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发布的军事规章
陆军颁布的《战斗条令》、海军颁发的《舰艇管理条令》、空军颁发的《飞行条令》。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
二、中国主要国防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其内容包括:
一是国防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二是国防行为;
三是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
四是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五是武装力量;
六是国防教育;
七是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主要规定了我国的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期限以及公民的兵役义务和权利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兵役制度;
二是平时征集;
三是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四是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五是军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
六是预备役人员、普高学校在校大学生、以及普通高中学生必须参加军事训练的相关规定;
七是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八是民兵与战时兵员动员的相关规定;
九是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和规范国防教育的重要法律。其内容包括:
一是国防教育的地位、方针、原则;
二是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是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
四是学校国防教育;
五是社会国防教育;
六是国防教育的保障和法律责任。
三、公民的国防义务与权利
中国的宪法和一系列国防法规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一) 国防义务
国防义务,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或组织在国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我国的法律赋予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有:
1.履行兵役的义务:服现役,服预备役,参加学生军训。
2.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4.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
5.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二)国防权利
1.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
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的权利
3、国防活动中经济损失补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