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出台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对产权进行界定,从而给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奕的规则,从而使市场交易主体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可靠、明晰的权利边界,并对财产的价值和收益及行使财产权所获得的利益形成合理的期待,最终鼓励人们积极创造社会财富。
完备的物权制度和物权规则是民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前提。这就使得物权相关立法显得尤为重要。早在1999年,中国就开始了物权法出台的准备工作。然而,物权法的出台触及一个大问题,即如何看待私有财产。按照过去的社会主义学说,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本质上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体现,而私有制就意味着剥削和压迫,社会主义的基本使命就是消灭私有制。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私人财产也快速增加,这种观点却依然存在。物权法的相关讨论甚至被认为是“姓资”“姓社”的大问题。
到了21世纪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积极融入全球化进程,和其他国家地区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物权法出台也显得越来越紧迫。十届全国人大把出台物权法当作了本届人大的重要工作。积极组织调研,制定物权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史上,对制定物权法草案的重视程度、审慎程度和民主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许多委员提出,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建议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一意见被委员长会议采纳。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是继2001年1月11日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再一次公布重要法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从机关单位到普通百姓,从公司企业到法律专家,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积极提出意见。在短短40天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11543件。另外,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也就草案提出了意见。随后,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相继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委员、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专家的意见。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势必要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有人专门作过统计,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召开的各种座谈会就有一百多次。
2006年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同年10月1日,物权法开始真正走进人们的生活。物权法的出台历经五年八次审议,创下了中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的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