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新中国成立之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被确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但建国之初,由于解放战争还没有结束,各种社会政治改革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济也需要一个恢复时期,用普选方法产生人大代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成熟,因而国家采取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过渡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则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规定,在地方由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当历史的车轮滚滚行驶到1953年,各方面条件日渐成熟。这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全国基层开始普选。到1954年 8月,除个别地方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已先后召开。1954年9月15日,终于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次代表总人数1226人。他们包括了当时中国所有的民主阶级和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包括了工农业劳动模范,武装部队的英雄人物,著名的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工作者,工商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包括了中国各民族各阶层人民的代表,其中女代表147人,少数民族代表178人。
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开幕,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致开幕词。会议听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国伟大的人民革命的根本目的,是在于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面,最后也从资本主义的束缚和小生产的限制下面,解放我国的生产力,使我国国民经济能够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而得到有计划的迅速的发展,以便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并且巩固我们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会议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该宪法对中国的国家性质、建设社会主义的总目标和步骤、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正如毛主席所言,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大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