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土地法》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80%以上。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是从古至今老百姓的向往和追求。然而在封建社会,少数地主、富农霸占着大量的土地,广大农民没有土地或只有少量土地,地主阶级残酷地压榨着农民群众。历代农民深受地主压迫,进行土地革命是唯一出路。太平天国运动中,就曾颁布《天朝田亩制度》,表达了“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愿望。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对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缺乏深刻的认识。国民革命失败后,逐渐认识到土地革命的极端重要性。1928年5月召开的中共湘赣边界第一次代表大会制定了“深入割据地区的土地革命”政策,从此土地革命运动全面开展,边界各县、区普遍成立了土地革命委员会,开始打土豪分田地。
1928年底,湘赣边区政府根据井冈山地区土地革命的实践经验,制定了中共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这部土地法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主要以乡为分配单位。
但由于没有先例可循,缺乏相关的经验,这部土地法也存在着几个明显的不足。1941年毛泽东在延安出版《农村调查》时为收录的《井冈山土地法》写了按语,表示“这部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这些规定不符合当时农民的思想和传统习惯,不利于发展革命力量。因自耕农对没收一切土地的做法表示不满,大部分农民希望拥有土地。
尽管存在缺陷,《井冈山土地法》却为后来的《兴国土地法》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制定和颁布,提供了了宝贵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县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并成为抗日战争之前,中国共产党解决土地问题的主要思路。
1930年5月,毛泽东通过对寻乌农村调查,提出对土地进行平均分配,在实践中形成了平分土地、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土地分配原则。1931年2月27日,毛泽东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写信,在信中明确指出,土地归农民所有,允许自由买卖。《井冈山土地法》也因此得到了完善。至此,“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基本形成。这条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正确指引着革命根据地的土地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