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这样的讲话。随后,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了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等6次高规格会议,研究审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试点的工作方案。
监察工作日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是有其深刻原因的。所谓监察,是指对各级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督和检举。在过去,中央的监察工作是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属的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两部门合署办公)负责;而在地方,监察工作主要由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开展。总的来说,打击贪腐犯罪的工作是由“政府、法院、检察院”这“一府两院”共同完成的。但原有的体制下,监察的权力和力量分散,不利于集中预防和打击贪腐犯罪,而且行政监察的对象,也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非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和社会人员(如私营企业主)存在监察空白。这就不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不利于更加高效地“打虎拍蝇”。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客观需求下,新的监察体制应运而生。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根据中共中央提议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新的监察体制下,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而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即,在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一府两院”之外,增设了专职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监察委员会,统一地开展监察工作。
为了更好地开展监察工作,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为履行这些职责,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十二项措施。这使得监察机构的职能范围和监察手段,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拓展,摆脱以往由于不具备侦查权或监察手段单一,无法全面掌握情况导致的不利境地。
首批试点的浙江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对象增加了83.02%,处置问题线索数提高了84.4%,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起纪委“双规”和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用时平均缩短64.4%。在北京,新的监察委员会整合、优化了原有机构,比起改革前减少了4个机构,效率得到提升。反腐的力量也更加集中,新设的第十七纪检监察室专门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不仅减轻了检察机关的压力,也减少了内部协调所消耗的时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改革经由试点总结经验,再决定全面推广,符合渐进改革的路径安排。相关的宪法和法律修改,也会在试点取得一定经验之后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