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可从宽
《论语》中记载了叶公与孔子关于正直的一次对话。叶公告诉孔子,他的家乡有一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傍晚收羊时,别人家的羊到了自家圈(juan)里,但是没有还给人家,他就向官府告发了父亲。孔子对叶公说,他家乡正直的人与叶公家乡的不一样,遇到这样的事,父子会替对方隐瞒。这就是“亲亲相隐”的来源。“亲亲相隐”注重亲情,在一般性的民事纠纷中,不主张对簿公堂,损害家庭关系。
汉代时,“亲亲相隐”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而被正式确立。《汉书•宣帝纪》记载“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毋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廷尉以闻。”其大意是: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女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报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此后,亲亲相隐一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一项原则性规定被沿用。
从世界范围来看,“亲属相隐”的原则也被广泛运用。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1994年《法国刑法典》、1996年《德国刑法典》都规定,明知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隐匿自己的亲属,帮助亲属脱逃,都不能认定是有罪。
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我国法律逐渐吸纳了传统文化中合理的成份,对人伦常情有条件认同。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强调,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二条规定:“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