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
解放前的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包含着五种所有制形式,即外国垄断资本主义所有制、官僚资本主义所有制、民族资本主义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劳动者个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最初三年,即1949年至1952年期间,在着重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任务的同时,没收官僚资本等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实际上也开始实行了。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完成时,中国社会的经济成分发生了重要变化,这集中表现在公私比例的变化上。以工业为例,1949年到1952年,国营经济从33.9%上升到50%,私营经济从62.7%下降到42%。这种变化,用周恩来总理的话说,就是“社会主义成分的比重一天比一天增加,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一天一天加强”。
从1953年开始,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始进行有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中国继建立社会基本政治制度之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建立起来了。这从1952年和1956年各种经济成分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变化就可以看出。
1952时,各种经济成分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分别是:国营经济19.1%,合作社经济1.5%,公私合营经济0.7%,个体经济71.8%,资本主义经济6.9%。私有性质的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合计为78.7%,占到绝大部分。但在1956年,各种经济成分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分别是:国营经济32.2%,合作社经济53.4%,公私合营经济7.3%,个体经济7.1%,资本主义经济趋近于零。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基本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公私合营经济合计为92.9%,占到了国民收入的绝大多数。
这表明,在生产关系方面,我国实现了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一场伟大变革,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全面的确立,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