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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概述
(一)职工薪酬的组成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包括三类人员:一是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二是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三是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二)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的内容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
2.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
6.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比如提供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使用的住房等,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
(三)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生产产品、提供劳务中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发生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的职工薪酬,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和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能否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取决于相关资产的成本确定原则。比如企业在研究阶段发生的职工薪酬不能计入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开发阶段发生的职工薪酬,符合无形资产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
3.上述1、2两项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除直接生产人员、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建造固定资产人员、开发无形资产人员以外的职工,包括公司总部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人员相关的职工薪酬,因难以确定直接对应的受益对象,均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货币性薪酬,在确定应付职工薪酬和应当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时,企业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具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货币性薪酬。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经批准的企业年金计划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项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计提标准,计量企业承担的职工薪酬义务和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其中:(1)“五险一金”。对于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量应付职工薪酬义务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2)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按照职工应付工资总额的2%和1.5%计量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义务金额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明确标准计算确定应承担的职工薪酬义务后,再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2.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货币性薪酬。对于国家(包括省、市、自治区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计算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和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
货币性职工薪酬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为完成有关应付职工薪酬业务的核算工作,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贷方记录按照准则应支付的各项职工薪酬金额,借方记录实际发生的职工薪酬金额。明细科目分别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设置。
(二)主要业务的账务处理
1.单位通常在月初支付职工上月职工工资并支付五险一金,包括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当发生上述业务时,为职工薪酬实际支付业务,因此应将上述业务的发生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借方,同时计入“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例7-1:东方纺织公司根据工资结算单发放工资42万元,代扣个人应交所得税5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425 000
贷:银行存款 4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 000
例7-2: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红星机械制造公司本月向社会保障部门交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0000元,其中代个人交纳部分25000元,单位交纳部分25000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交纳住房公积金60000元,其中代个人交纳部分30000元,单位交纳部分30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30 000
﹣社会保险费25 000
﹣工资 55 000
贷:银行存款 110 000
2.单位支付职工的困难补助、外地就医路费,以及组织工会活动或培训职工发生的各项费用,也属于职工薪酬的实际支付业务。
例7-3:东方纺织有限公司纺纱车间工人王往因工伤到外地就医,报销路费15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1 500
贷:库存现金 1 500
例7-4:大陆机械公司工会为组织职工联欢会购买饮料、水果等物品报销费用9000元,退回多余的借款1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9 000
库存现金 1 000
贷:其他应收款 10 000
例7-5:东方纺织公司按照培训计划已完成本阶段职工培训,开出转账支票支付培训费20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3.月末根据劳资部门编制的工资结算单,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提比例计提五险一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并编制上述各项费用分配表,依据费用分配表分配职工薪酬费用,按在职工所在部门计入“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借方,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这项负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方。
例7-6:红星机械制造公司本月应付职工工资总额50万元,工资费用分配表中列示:生产工人工资3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3万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工资10万元,辅助生产车间人员工资3万元,销售人员工资4万元。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300 000
﹣辅助生产成本 30 000
制造费用 30 000
管理费用 100 000
销售费用 4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 000
例7-7:红星机械制造公司本月根据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计提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总计50000元,住房公积金50000元,计提工会经费10000元和职工教育经费40000元。期中生产工人计提90000元,车间管理人员计提9000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计提30000元,辅助生产车间人员计提9000元,销售人员计提12000元。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90 000
﹣辅助生产成本 9 000
制造费用 9 000
管理费用 30 000
销售费用 12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50 000
﹣住房公积金 50 000
﹣工会经费 10 000
﹣职工教育经费 40 000
4.月末对本月实际发生的职工困难补助等职工福利按照职工所在部门进行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借方,同时结转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贷方。
例7-8:大陆公司分配本月发生的职工福利1500元,职工福利为生产车间工人外地就医路费。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1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 500
任务设计
2009年5月金陵服装有限公司有关职工薪酬的业务如下:
业务1:4日,根据工资结算单实付工资总额600000元开出转账支票交银行工资科发放工资。
业务2:6日,根据五险一金计算表开出转账支票向社会保障局支付各种保险128000,其中单位交纳部分64000元,代个人交纳部分64000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支付住房公积金192000,其中单位交纳部分96000元,代个人交纳部分96000元。
业务3:10日,因熨烫车间生产工人王越家庭生活困难,以现金支付生活困难补助2000元,王越已签字领取。
业务4:15日,以转账支票结算委托鹏达培训机构培训技术工人的技术培训费3000元,取得发票。
业务5:31日,根据出勤等各种考核表编制工资计算单和工资费用分配表,本月应付职工工资800000元,其中裁剪车间生产工人150000元,车间管理人员20000元;缝制车间生产工人200000元,车间管理人员50000元;熨烫车间生产工人50000元,车间管理人员30000元,销售人员100000元,行政管理人员200000元。
业务6:31日,根据应付工资总额按12%计提住房公积金,8%计提基本养老保险,2.5%计提医疗保险,1%计提工会经费,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编制各项费用计提和费用分配表,分配计提的各项费用。
业务7:31日,根据本月发生的货币性职工福利费用额及享有人员所在部门编制费用分配表,分配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工作过程:
第一步:分析上述经济业务,判断各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会计要素项目的增减变动,确定应记录的科目。以业务1为例:这项经济业务的发生,使企业的货币资金减少,应付职工薪酬中工资的实际支付的业务发生,应在 “银行存款”和“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中进行登记。
第二步: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根据职工薪酬计量方法的要求,确定各科目应记录的金额。以业务1为例:该项经济业务按实际成本计量,“银行存款”账户贷方应计金额600000元,“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借方应计金额“600000元。
第三步:编制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业务1:4日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业务2:6日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60 000
—社会保险费 64 000
—住房公积金 96 000
贷:银行存款 320 000
业务3:10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 000
贷:库存现金 2 000
业务4:15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3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业务5:31日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裁剪车间)150 000
—基本生产成本(缝制车间)200 000
—基本生产成本(熨烫车间) 50 000
制造费用—裁剪车间 20 000
—缝制车间 50 000
—熨烫车间 30 000
管理费用 200 000
销售费用 1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800 000
业务6:31日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裁剪车间)39 000
—基本生产成本(缝制车间)52 000
—基本生产成本(熨烫车间)13 000
制造费用—裁剪车间 5 200
—缝制车间 13 000
—熨烫车间 7 800
管理费用 52 000
销售费用 26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96 000
—社会保险费 84 000
—工会经费 16 000
—职工教育经费 12 000
业务7:31日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熨烫车间)2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 000
业务流程
1.各部门将考勤表等原始依据交人事部门;
2.人事劳资部门核实考勤表等,提供各种扣款凭证,编制工资结算单并交财务部;
3.财务部根据劳资部门提供的各种原始凭证,计算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代扣款项,并据以计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计提各种工资附加,编制工资费用汇总表和分配表;根据工资费用汇总表发放工资,向有关管理机构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内部管理制度
(一)职工薪酬核算岗位职责
根据人事劳资部门提供的各种凭证计算职工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审核发放工资、奖金;计算各种工资附加;负责工资的明细核算;负责工资分配的核算。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工资的发放数额必须以工资标准、考勤记录、工时记录、产量记录和考核记录为依据;
2.工资的变动必须以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文件方可办理变动手续;
3.对各部门提供的与工资结算有关的原始凭证,人事劳资部门应首先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然后交财务部门;
4.财会部门工资情境根据人事劳资部门提供的工资结算依据进行复审,据以编制工资结算单;
5.财会部门工资情境将工资单合计数与工资结算汇总表、工资分配表合计数核对相符;
6.依据工资单发放工资;
7.工资提现凭证只有经过有关会计主管审核批准方可提现;
8.工资发放必须由领款人签收,签收的工资单副本交由会计部门归档保存。
国家有关各种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计提比例的有关规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