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审黄克功
1937年10月14日,《新中华报》刊登了这样一条消息:延安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将陕北公学年仅16岁的刘茜枪杀身亡。这短短几十个字的消息,在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却像一枚炸弹,掀起了轩然大波。
黄克功,江西南康人,时年26岁。参加过长征,当时担任第十五队队长事发时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刘茜,山西定襄人,时年16岁。时年为抗日军政大学第三期第十五队学员。二人公开恋情后,由于工作原因,见面的机会逐渐减少,感情出现了严重的危机。1937年10月5日傍晚,黄克功与刘茜商谈不成,竟然失去理智,将刘茜杀害。
黄克功杀人案发生之后,群情激愤。但围绕着是否对黄克功处以极刑的问题,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一部分人认为,杀人必须偿命,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完全没有讨论的余地。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杀人固然要偿命,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比如时任抗大训练处长的李兴国,他拿出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法令,按照那个法令,对于有功人员犯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他甚至认为,苏维埃的法令是红军用献血换来的。所以,不要说一个刘茜,就是十个刘茜、一百个刘茜,也抵不上一个黄克功。而黄克功也给毛泽东写信并请求:希望死在与敌人作战的战场上,而不要死在自己的法场上。鉴于此,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的雷经天向党中央和毛泽东请示。10月10日,毛泽东亲笔回信:
雷经天同志: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请你在公审大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
毛泽东
1937年10月10日①
10月1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陕北公学操场开庭公审“黄克功案”,审判长雷经天,抗大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以及三位陪审员等参加了公审。胡耀邦作为首席检察官宣读了公诉书,他首先指出,黄克功身为革命军人,自以为对革命有功,自私自利,因逼婚不成,采取极端行为对待16岁的革命青年刘茜,丧失了共产党员的革命立场,并在公诉书中详细陈述了黄克功杀害刘茜的经过和检察机关侦查所获取的证据、证言。他指出:“黄克功身为共产党员、抗大干部,不顾革命利益,危害国家法令,损害共产党红军的政治影响,实质上无异帮助了日本汉奸,破坏革命。”最后,他代表检察机关向法庭提出了对本案的量刑建议:鉴于黄克功目无钢纪,杀害革命青年刘茜,“应严肃革命的纪律,处以死刑,特提向法庭判。”在黄克功案的刑事判决书中对“黄克功实行逼婚不遂杀害人命一罪,立判处死刑”做出了理由分析:一是蓄意杀害刘茜。二是适逢国难当头,破坏革命纪律,破坏革命团结,无异帮助了敌人。三是根据特区的婚姻法律,刘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四是男女婚姻应完全出于自愿,决不能强制干涉。五是作案后,清洗衣鞋,擦拭手枪,并在之前与刘的信件上添加了日期,以掩盖罪行,推卸责任。
对于本案的处理,李兴国看到的只是一百个刘茜也抵不上一个黄克功,而毛泽东看到的则是,一百个黄克功也比不上共产党员和红军的纪律与荣誉。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从严治官的信心和决心,突出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宗旨,有效的维护了中国共产党的形象与根据地的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