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包公”雷经天
司法建设是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1937年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延安成立,雷经天被任命为法庭庭长。雷经天身材魁梧,长眉毛,尽管待人和蔼,却给人一种威严的感觉。在从事司法工作期间,雷经天提出“廉洁、明辨、公正、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的原则,并亲自做出表率。老百姓称他是“活包公雷经天”。
雷经天在高等法院设立了刑庭、民庭、检察处等部门,建立和健全边区司法机构和制度。为了防止审判中发生偏差,他又在各县组织裁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决定各县的重大案件。雷经天还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度和调解制度,确立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民间调解的广泛推行,使边区司法工作的面貌蔚然改观。
抗日战争期间,日寇和国民党顽固派不断派遣汉奸、特务潜入边区活动。于是,雷经天提出边区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抗战胜利,保卫民主政权,保持革命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在这一指导思想之下,边区法院严肃处理了大量刑事案件,有力地打击了敌人破坏边区的罪恶活动。
雷经天从实际出发,把群众路线贯彻到边区司法工作中,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司法权利。边区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文化素养不高。雷经天确立了边区司法工作“站在群众的立场上,为群众谋利益”的原则,摒弃复杂的起诉程序,简化诉讼流程,制定便民措施。法院受理案件不收诉讼费,帮助自诉案件当事人代写诉状,并且不对诉状做严格的格式规定,大大方便了群众。
在处理案件时,雷经天始终秉承公平公正原则。1937年10月,黄克功因逼婚未遂杀害陕北公学女学员震惊了整个陕甘宁边区。黄克功是师团级干部,参加过井冈山革命斗争和红军长征,曾立下许多战功,资格老、功劳大,却由革命功臣堕落为杀人犯。雷经天认为,不杀黄克功将有损党的威信,使党失去民心,最终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经过慎重考虑,雷经天写信给毛主席并征得了他的同意和支持。
1937年10月1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陕公大操场召开公审大会,并当庭宣判。在法理与人情之间,雷经天含泪判处战友黄克功死刑。这一案件的处理成为边区法制建设的典范,雷经天坚持原则、执法如山的精神也受到了边区人民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