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实习期间学生受伤害,三方担责
杨某是某职校汽车维修专业的学生,毕业前夕,他被学校安排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4S店实习,日常工作就是在师傅的带领下对客户的汽车进行保养和维修。2015年4月的一天,杨某在独自维修一辆汽车时,要求该车驾驶员配合进行挂挡、摘挡操作,在操作过程中,车辆突然向前滑行,杨某躲闪不及,被车撞伤,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软组织损伤。
杨某的家人与学校、汽车销售公司、肇事车驾驶员进行协商,没有达成一个满意的结果。随将三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付杨某因伤产生的费用。
学校认为,杨某是在汽车销售公司实习期间受的伤,与学校没有关系,况且学校在实习前已经安排了安全教育课程,履行了教育义务,因此学校不需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杨某只是在公司实习,而不是为公司工作,在没有师傅带的情况下维修汽车,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不追究杨某的违规责任已经很仁慈了,不应该再来承担任何费用。
肇事车驾驶员认为,是车辆维修环境不符合安全规范,地沟和升降台存在着安全隐患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结判处学校、实习单位(汽车销售公司)和肇事车驾驶员依法分别承担20%、60%和20%的责任。
案例2
学生实习期间坠落受伤
刘某是某职业学校橡胶专业的学生,2012年10月11日,原告刘某在学校安排下进入当地某公司顶岗实习。2013年1月4日下午,刘某给公司新换的厂房门刷漆,因厂房门比较高,刘某站在三脚架上工作时不慎坠落受伤。该公司立即将刘某送往当地市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0多天。出院后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果,刘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