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进行重大改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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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政治任务。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历过七轮机构改革:
1982年,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邓小平语)1982年前有100多个部门,人员超5万。精简后61个,3万人。
1988年,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政企分开)。
1993年,理顺关系、调整职能、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政府管理架构 )。
1998年,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力度较大,国务院部门由40简为29个,编制由原来的3.23万名减至1.67万名 )。
2003年,实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协调” (微调,适应入世,组建商务部)。
2008年,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国务院组成部门减成27个)。
2013年,以职能转变为核心,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关系,稳步推进大部制改革(配合全面深化改革,力度不大)。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出的“两个不完全适应”。
第一个“不完全适应”是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
第二个“不完全适应”是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
为了改变不相适应,需要进行优化、协同、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