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行使法律权利时,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此外,行使权利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的实现。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应的限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度来行使权利。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因行使自己权利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超出了国家法律所许可和保障的范围与界限,则不再是行使权利,而是侵权,会受到法律追究。
权利一旦受到损害或侵犯,公民可以依法采取权利救济的手段,予以补救、恢复或对损害或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和惩罚。
在权利意识不断提升的同时,不得将个人权利绝对化,不得藐视甚至无视他人的权利。要把尊重他人权利作为权利意识的重要方面,坚决反对以
自我为中心或个人权利至上,更不允许以行使自我权利之名而侵害他人权利。近年来,相继出现了多起大学生杀人事件,折射出部分大学生自我权利无限膨胀、尊重他人权利意识极端淡薄的现状。大学生应当在重视本人权利的同时,牢固树立尊重他人权利的观念。
我国宪法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具体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此外,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