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评定依据
二、环境评定原则
三、环境评定步骤
四、环境评定内容
在ICF中所谓环境评定(Environmental Assessment)是指对功能障碍者(含残疾人)活动和参与出现困难的环境进行评定。目的是在找出环境障碍后,通过增加人造环境的辅助器具来创建无障碍环境,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并发挥积极作用。这里要特别指出,由于环境包括物质环境、社会环境和态度环境,且物质环境又包括自然环境和人造环境。显然,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态度环境都无需评定,所以我们只评定人造环境。至于环境评定的内容,也仅评定环境因素对残疾人活动和参与困难的影响,而不评定对身体机能和结构的影响。

对环境进行评定时要根据ICF和ICF量表提出的环境因素限定值和分级,限定值用“障碍”或“辅助”来判断,每项环境因素都按5级来评定,采用0-4尺度来表示。对环境的评定若根据环境的障碍程度来判断时,则分值从无障碍的0到完全障碍的4;若根据在该环境下需要辅助的程度来判断时,则在分值前要冠以+号,从无需辅助的0到完全辅助的+4。如表19-2所示:

(一)在“标准环境”下评定残疾人的活动和参与
标准环境(standard environment)是指在既无障碍又无辅助的前提下,普通健全人从事活动和参与的环境。例如,行动活动的行走d450的环境是平地不能有台阶;是白天不能是黑夜;是只身不能他人扶或用辅助器具等。所以用器具或交通工具的行动环境不用评定。
(二)评定残疾人的真实环境
我们必须要站在个案残疾人的立场上来认识环境和评定环境,而不是健全人的立场。健全人的环境没有障碍不用评,只有残疾人才有障碍需要评。所以要评定的是残疾人在标准环境下的真实环境,即盲人的黑暗世界、聋人的无声世界、语障者的无语世界、肢残人的无动世界,这就是环境评定的范畴。
(三)评定残疾人活动和参与时需要外界环境的辅助
ICF对活动和参与的评定用“困难”,对环境的评定用“障碍”(或“辅助”)。这两种评定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且极易混淆。在2008年第一版《康复功能评定学》中,推荐用“障碍”来评定环境,评定的内容是9个人造环境下的活动和参与的环境障碍。但当专业人员进行环境评定实操时,经常把活动的“困难”和环境的“障碍”混淆。为此,现在推荐用“辅助”来评定环境。所谓“辅助”就是外界环境的帮助,亦即评定是否需要外界环境的他人辅助或器具辅助来改变残疾人的真实环境,才能执行活动和参与。困难越多,需要的辅助就越多,说明环境的障碍越大。这样,对辅助的评定就反映出外界环境的障碍,而不是自身活动的困难了。
(四)评定的是必要的且能使用辅助器具的环境
由于活动和参与的具体环境有几百个,没有必要且不可能面面俱到都评定。故只能评定必要的且能辅助的环境,而无法辅助或可以代替的环境就不评定。例如d445手和手臂使用的d4451推,如手推抽屉和手推门有困难时可以改为自动门,或用身体推来代替,故手推就不评定了。还有可以合并的环境就合并,例如d5203护理手指甲和d5204护理脚趾甲,都是用剪刀或指甲剪等相同环境可合并。
根据上述4个环境评定原则,我们就可以制定环境评定报告的具体内容,见本章附件。

(一)根据残疾类别来选择评定环境
同类别残疾人的活动和参与困难不同,需要辅助的环境也就不同,则要评定的环境障碍也随之不同。为此,视力残疾人要评定的是交流环境和行动环境,听力残疾人和言语残疾人要评定的只是交流环境,肢体残疾人要评定的是生活环境和行动环境。而盲人的声音交流环境和聋人的视觉交流环境都无需评定。
(二)根据活动和参与的困难来评定具体环境
实操上,我们先要了解残疾人的活动和参与是否有困难,能否独立完成。若无需外界辅助就能独立完成,说明外部环境没有障碍。若不能独立完成,需要部分辅助才能完成活动和参与,说明个案在真实环境里有障碍,要改造环境,亦即要在真实环境里增加人造环境。而增加多少人造环境才能执行活动,就反映出环境的障碍程度,这就是环境评定。
考虑到不同操作者对表20-2中百分比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在对个案的每项活动具体打分时,为减少误差,最好是协作组打分,取其平均值。如果没有协作组时,则由1个人对某个环境的全部项目打分。

几年来的实操上,我们常用的是5个环境评定,即生活环境、行动环境、交流环境、居家环境和公共环境。评定的内容就是残疾人在这些真实环境里活动和参与时,什么地方有困难需要辅助,就是环境的障碍,就要用辅助器具来改造,即创建无障碍环境,以实现全面康复。下面分别叙述这5个环境评定的内容。
(一)生活环境评定
生活环境是人类日常生活的基本环境,通俗来讲就是吃、喝、拉、撒、睡,以及穿衣、洗澡等活动,俗称ADL。参照ICF“活动和参与”第5章自理的d510-d570,生活环境里主要有7类共18项生活自理的活动:
①自己清洗和擦干身体(部分身体、全身);
②护理身体各部(皮肤、牙齿、毛发、手指甲、脚趾甲);
③如厕(控制小便、控制大便);
④穿脱(衣裤、鞋袜);
⑤进食(进餐、使用餐具);
⑥喝水(用杯子、用吸管);
⑦照顾个人健康(确保身体舒适、控制饮食、维持个人健康)。根据上述环境评定原则,可以简化为7类共15项生活活动来评定是否需要环境辅助。
生活环境评定报告见附件表1,包括7类共15个项目,以及对每个项目的环境评定都列出了5个选择,即无辅助、轻辅助、中辅助、重辅助和完全辅助。生活“无辅助”是指能自主地、迅速地完成该项生活活动,即完全自理;而生活“完全辅助”是指完全不能自主地完成该项生活活动,即完全不能自理;若只能自主完成不到一半的该项生活活动,即为“重辅助”。则根据全部辅助情况可以计算出个案的生活环境辅助平均值。
(二)行动环境评定
行动是人类生存的重要活动功能。参照ICF“活动和参与”第4章行动的d410-d475,主要有12类共47项的行动活动:
①维持和改变身体姿势(卧姿、蹲姿、跪姿、坐姿、站姿、体位变换);
②移动自身(坐姿移动自身、卧姿移动自身);
③举起和搬运物体(举起、用手搬运、用手臂搬运、用肩和背搬运、放下物体);
④用下肢移动物体(用下肢推动、踢);
⑤精巧手的使用(拾起、抓握、操纵、释放);
⑥手和手臂的使用(拉、推、伸、转动或扭动手或手臂、投掷、接住);
⑦行走(短距离、长距离、不同地表面、绕障碍物);
⑧到处移动(爬行、攀登、奔跑、跳跃、游泳);
⑨不同场所移动(住所内、建筑物内、住所和建筑物外);⑩使用器具移动(助行器具、各种轮椅等);此外,还有乘坐交通工具(各种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驾驶车辆(骑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汽车等)。
根据上述环境评定原则,可以简化为6类共17项行动活动来评定是否需要环境辅助。
行动环境评定报告见附件表2,包括6类共17个项目,以及对每个项目的环境评定都列出了5个选择,即无辅助、轻辅助、中辅助、重辅助和完全辅助。行动“无辅助”是指能自主地、迅速地完成该项行动。例如偏瘫患者尽管有一只手不好使,但只要健手能单独完成该项手的动作,就是无辅助。因为ICF并没有规定手的动作必须用左手或右手或双手。而“完全辅助”是指完全不能自主地行动,若只能自主完成不到一半的该项行动活动,就属于“重辅助”。 则根据全部辅助情况可以计算出个案的行动环境辅助平均值。
(三)交流环境评定
互相交流是人类生活的重要活动功能,无交流能力的人会失去与社会的联系,从而可能导致情绪障碍。参照ICF“活动和参与”交流的d310-d360,主要有3类共17项交流活动:
①交流—接收(听懂口语、非口语交流包括理解肢体语言、理解信号和符号、理解图画和图表及相片、理解正式手语、书面信息);
②交流—生成(讲话;生成非语言信息包括肢体语言、信号和符号、绘画和照相、正式手语、书面信息);
③交谈和使用交流设备及技术(交谈、讨论、通讯器具如电话或手机或传真机、书写器具如打字机或电脑或盲文书写器等、使用交流技术如盲文软件和因特网等)。
根据上述环境评定原则,可以简化为3类共13项交流活动来评定是否需要环境辅助。
交流环境评定报告见附件表3,包括3类共13个项目,以及对每个项目的环境评定都列出了5个选择。交流“无辅助”是指能自主地、迅速地完成该项交流,而“完全辅助”是指完全不能自主地交流。则根据全部辅助情况可以计算出个案的交流环境辅助平均值。
(四)居家环境评定
居家环境是从事家务活动的环境,包括居家活动环境和居家建筑环境两方面。前者是动态环境,后者是静态环境。居家活动环境是指家庭生活的环境。参照ICF“活动和参与”第6章家庭生活中的d620-d660,分为三大部分:获得必需品、家庭任务、照顾居室物品和帮助别人,共6类26项居家活动。根据环境评定原则居家活动可以简化为以下11项:准备膳食、清洗和晾干衣服、清洁餐厅和餐具、清洁生活区、使用家用电器、贮藏日用品、处理垃圾、缝补衣服、维修器具、照管室内外植物、照管宠物。而居家建筑环境则参照ICF“环境因素”的e155私人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及建造的产品和技术,内容有3项:
①私人建筑物的出入口设施;
②建筑物内的设施;
③私人建筑物为指示道路、行进路线和目的地而建造的标识。
参考201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为《国标》)内容,具体实操时可以归纳为6项建筑环境的评定:住宅门口、客厅和走廊、浴室和厕所、厨房和饭厅、卧室和书房、阳台和窗户。
居家环境评定报告见附件表4,包括居家活动环境的11项和居家建筑环境的6项总共17个项目,并对每个项目的环境评定都列出了5个选择。居家活动“无辅助”是指从事各种家务活动都完全没有障碍,而“完全辅助”是指完全不能从事任何家务活动,一半需要辅助的家务活动就属于“重辅助”。根据上述11项辅助情况,可以计算出个案的居家活动辅助平均值。
1.住宅门口
(1)门前:门前要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活动面积;门前有台阶时,要建坡道,坡道的《国标》规范如表19-3所示。如果有符合《国标》的坡道和扶手(双层扶手,高度分别为0.85m和0.65m),则为无障碍;若没有坡道则为完全障碍;若有《国标》的坡道而无扶手,则为轻障碍;若有坡道但不符合《国标》,则为其间的级别。例如当坡道的坡度高于《国标》,但借助他人推轮椅可上坡时,则为中障碍;若他人也推不上去,则为重障碍。
(2)门开启:若为自动门则无障碍,若为其它类型门则有一些障碍。例如水平门把手时,虽有困难也能开门,则为轻障碍或中障碍,取决于残疾状况;若门把手为旋钮,或需要钥匙开门锁,则对某些肢残人很困难,需带辅具来开门,则为重障碍;若只能他人帮助开门则为完全障碍。
(3)门槛:若无门槛则无障碍,特别是四肢瘫用手动轮椅时,不能有门槛,有门槛就是完全障碍;而对其他的轮椅用户,可以有一点门槛,《国标》规定门槛高度不应大于37.5px;还规定当门槛高于100px,则应该修坡度为1/2的坡道(表19-3),否则为完全障碍。所以门槛在1.5~100px时,根据残疾状况可以判断是轻障碍至重障碍。
(4)门宽度:根据《国标》,自动门为1.00m,其它门不小于0.80m,符合标准为无障碍;不符合标准时,要实测轮椅和门宽,可能是轻、中、重障碍;只要轮椅不能进门就是完全障碍。
(5)楼房住宅:通常都是平开门,《国标》规定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否则开门有障碍。此外,楼房若无电梯则对下肢残疾人为完全障碍;若有电梯但不符合《国标》规范,则有不同程度的障碍。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可以评定住宅门口的环境障碍。
2.客厅和走廊
(1)宽度:客厅和走廊的宽度应≧ 1.50m。
(2)扶手:高度为0.85m,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
(3)墙角:做成园弧形。
(4)墙面:应设自地面高0.35m的护墙板,防轮椅脚托板撞墙。
(5)地面:应平整,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且要有轮椅移动的足够空间。
(6)门槛:走廊到宅内各室的门槛要求同于宅门口。
(7)设备:家具的摆放要考虑乘轮椅者能通过并接近和操作,如轮椅到椅子和沙发的转移,以及电灯、电话、电视、音响、空调、插座等电器的操作方便。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可以评定客厅和走廊的环境障碍。
3.浴室和厕所
(1)门:宽度不小于0.80m,方便轮椅进出,且门扇内侧要设置关门拉手。
(2)地面:应平整并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且要有轮椅移动的足够空间。
(3)坐便器:高度与标准轮椅坐高一致(0.45m),坐便器两侧需设置0.70m水平抓杆,在坐便器的里侧还需设高1.40m的垂直安全抓杆;要方便取手纸。
(4)洗浴器:浴盆高度为0.45m,便于轮椅转移;浴盆上安放活动坐板或在浴盆一端设置0.40m的洗浴坐台,浴盆内侧的墙面要有两层水平抓杆或一水平一垂直抓杆;若淋浴,则淋浴椅高度要与轮椅一致;要方便打开水龙头。
(5)洗面器:最大高度为0.85m,应采用单杠杆水龙头或感应水龙头;洗面器下部距地面不小于0.60m,以方便轮椅靠近使用;电源插座要设在使用方便的地方。洗面器上方的镜子底边距地面为1.10m,并向前倾斜0.15m,便于站立者和坐轮椅者均可使用。
(6)应急:设紧急呼叫按钮;门扇向外开,其上需设置观察窗口;能开关电灯。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可以评定浴室和厕所的环境障碍。
4.厨房和餐厅
(1)门:厨房和饭厅合一且为开敞式方便残疾人;若有门则推拉门比较方便实用。
(2)案台:台面距地面0.75~0.80m的高度,对乘轮椅者和可立姿的残疾人都可使用;案台下方为便于乘轮椅者深入,最小空间宽度是0.70m,高度是0.60m,深度0.25m;案台最好是高度可调的,案台两侧可设抽屉式落地柜。
(3)吊柜:案台上的吊柜底面距案台0.3m,吊柜自身高度0.6~0.8m,深度0.25~0.3m,方便取餐具、调料、食物和开关柜门。最好是高度可调的吊柜。
(4)炉灶:应采用案台上安放的炉灶,控制开关在案台前面操作。
(5)洗涤池:洗涤池应采用单杠杆水龙头或感应水龙头;洗涤池的上口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0.80m,洗涤池深度为0.10~0.15m;洗涤池下方轮椅的空间同于案台。
(6)设备:冰箱和冰柜的取物要方便;微波炉、电水壶、电开关等使用方便。
(7)饭桌:桌面高度和桌下空间要求同于案台。
此外,厨房面积要考虑到乘轮椅者进入和操作的位置及回转方便等;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可以评定厨房和饭厅的环境障碍。
5.卧室和书房
都要有轮椅活动的足够空间,家具如床和椅子的高度与标准轮椅坐高一致(0.45m),便于转移;床边有助站扶手,床位的一侧要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电灯、电话和电视的操作方便;床头柜和衣柜取物,以及书柜取书要方便;书桌的桌面高度和桌下空间要求同于案台。综合考虑来评定卧室和书房的环境障碍。
6.阳台和窗户
阳台深度要大于1.5m,便于乘轮椅者休闲。乘轮椅者的视线水平高度一般为1.10m,所以阳台围栏或外窗窗台的高度不大于0.80m,以适合乘轮椅者的视野效果。窗扇的开启和窗把手的高度要适合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以便乘轮椅者能自行开关各房间的窗户和窗帘。
根据上述6项辅助情况,可以计算出个案的居家建筑环境障碍的评定值。
(五)公共环境评定
公共环境是从事公共活动的环境,包括参加公共活动的环境和公共建筑环境两方面。评定内容有3类:
①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设施;
②建筑物内的设施;
③公共建筑物为指示道路、行进路线和目的地而建造的标识。
公共环境评定报告见附件表5,包括4类共11个项目,以及对每个项目的环境评定都列出了5个选择。公共环境“无障碍”就是公共环境完全没有障碍,而“完全障碍”是公共环境完全障碍,一半障碍就属于重障碍。参考《国标》)内容来详细介绍这4项公共活动及公共建筑环境的评定规范,以便实操。
1.到达公共建筑物的途径
(1)人行道:途径中是否是无障碍通道,即对盲人有盲道,乘轮椅者有坡道。
(2)交通:途径中的交通是否是无障碍,即乘轮椅者有无障碍巴士或出租车。
2.公共建筑物出入口设施
(1)门前:同于居家评定。
(2)门开启:同于居家评定,门宽度≧1.5m,应采用自动门。
3.公共建筑物内设施
(1)大厅和走廊:可参考居家评定,但宽度不应小于1.8m,以便两台轮椅可并排通过。
(2)楼梯和台阶: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宽度不应小于1.5m,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直径为0.35~0.45mm。
(3)公厕:男、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 x 1.40m,坐便器和扶手尺寸同于居家评定;洗手盆两侧和前缘应设安全抓杆,盆前应有1.10m x 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男厕所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安全抓杆。
(4)电梯:轿厢门宽≧0.8m,深度≧1.4m,轿厢宽度≧1.1m,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正面有高0.90m至顶部的镜子,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候梯厅等同),有上下运行、数显和报层音响。
(5)设备:要考虑乘轮椅者使用方便,包括:服务台、收款窗口、售票口、挂号口、取药口、饮水器、公用电话、电灯开关等。
4.公共建筑物标识
(1)盲道:在楼门口、服务台、门厅、楼梯口及楼梯平台、电梯、电话、洗手间等应设提示盲道。
(2)指示牌:如紧急出口、洗手间、电梯口、服务台、公用电话等要有指示牌;建筑物外要有无障碍通道、停车场、残疾人停车位等标识。
根据上述11项障碍情况,可以计算出个案某个活动线的公共环境障碍的评定值。
(六)环境评定汇总
根据上述常用的5个环境评定报告可以汇总,并取平均值得出个案残疾人环境的总体障碍分值,再对照表19-2的分级,可看出其环境的总体障碍属于5级中的哪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