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任妙丹、李勤、李琴、许苗、郭亚辉

目录

  • 1 税法课程结项资料
    • 1.1 课程申报书
    • 1.2 课程附件材料
    • 1.3 40分钟课堂实录
    • 1.4 10分钟课程汇报
    • 1.5 开课说明
  • 2 税法经纬——税法基础知识
    • 2.1 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 2.2 税法的构成要素
    • 2.3 税法原则
    • 2.4 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 2.5 税收执法
    • 2.6 思考与讨论
    • 2.7 课程思政
      • 2.7.1 建党百年税收普法
        • 2.7.1.1 红色传承
        • 2.7.1.2 百年历程
        • 2.7.1.3 税史视频
        • 2.7.1.4 税收数据看中国
      • 2.7.2 权威分析:民法典对税收政策和执法有何影响?答案在这里
        • 2.7.2.1 (一)​民法典与税收政策和执法的基本关系
        • 2.7.2.2 (二)民法典对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的影响
        • 2.7.2.3 (三)民法典对税目、税率的影响
        • 2.7.2.4 (四)民法典对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的影响
        • 2.7.2.5 (五)民法典对税收优惠的影响
        • 2.7.2.6 (六)民法典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
        • 2.7.2.7 (七)民法典对税务监管执法、税法中准用性规则的影响
    • 2.8 税收前沿
    • 2.9 本章思维导图
  • 3 流转之链——增值税法
    • 3.1 增值税概述
    • 3.2 征税范围
    • 3.3 纳税义务人及税率
    • 3.4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 3.5 一般销售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 3.6 特殊销售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 3.7 进项税额的计算
    • 3.8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 3.9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 3.10 思考与讨论
    • 3.11 课程思政
      • 3.11.1 抗疫——税法在行动
        • 3.11.1.1 3分钟了解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3.11.1.2 漫“话”税收:公益捐赠享扣除 众志成城共战“疫”
        • 3.11.1.3 疫情期间,公司免收的租金和停车费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 3.12 税收前沿
    • 3.13 本章思维导图
  • 4 消费导向——消费税法
    • 4.1 消费税的认知
    • 4.2 消费税的计算
    • 4.3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 4.4 思考与讨论
    • 4.5 课程思政
    • 4.6 税收前沿
    • 4.7 本章思维导图
  • 5 盈利之鉴—— 企业所得税法
    • 5.1 企业所得税的认知
    • 5.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5.3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 5.4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5.5 思考与讨论
    • 5.6 课程思政
    • 5.7 税收前沿
    • 5.8 本章思维导图
  • 6 民生之锚——个人所得税法
    • 6.1 个人所得税的认知
    • 6.2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 6.3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6.4 思考与讨论
    • 6.5 课程思政
    • 6.6 税收前沿
    • 6.7 本章思维导图
  • 7 繁星点点—— 小税种
    •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2 资源税
    • 7.3 环境保护税
    • 7.4 印花税
    • 7.5 契税
    • 7.6 房产税
    • 7.7 土地增值税
    • 7.8 城镇土地使用税
    • 7.9 耕地占用税
    • 7.10 车辆购置税
    • 7.11 车船税
    • 7.12 关税
    • 7.13 船舶吨税
    • 7.14 烟叶税
    • 7.15 思考与讨论
    • 7.16 课程思政
    • 7.17 税收前沿
  • 8 初级会计师资源
    • 8.1 历年真题
  • 9 注册会计师资源
    • 9.1 历年真题
税收前沿

关注消费税改革的最新进展

      根据新华社2019年10月9日电 ,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国发(2019)21号),在此方案中,明确提出将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将消费税的增量收入稳步下划给地方政府。

   《方案》提到,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方案》首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我国目前对15类商品征收消费税,其中烟、油、车、酒四类商品贡献占到绝对比重,但此次改革的税目尚未涉及这四个税目。

      同学们学习第一章的时候已经知道,消费税是中国的第四大税种,属于中央税,将消费税增量下划给地方政府将给地方政府带来增量的收入。这次税制改革的出发点是着力于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央地关系。

     《方案》还提出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保持增值税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比例的稳定。第二是要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分担机制。大家知道,增值税是共享税,在“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为75%和25%。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基本为五五分成,过渡期暂定2~3年。其次是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新的分担机制考虑尽量减轻了一些欠发达地区因为外购固定资产较多而导致的地方财政退税负担较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