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实行“新政”
政府机构
按《辛丑条约》的规定,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裁撤一些冗闲重复的机构,增设商部、巡警部及财政处、学务处。光绪三十二年,进一步改变从前部院衙门的结构,以外务部、民政部、度支部、学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取代从前的六部。
军事
决定编练新军,设立练兵处,计划编练全国常备军三十六镇。实际上到清朝灭亡时共练成新军十四镇,十八个混成协及禁卫军一镇,约十六万人。
经济
振兴商务,奖励实业,拟订商律,设立商会,保护资产阶级和华侨资本家。颁布矿务、铁路、公司、银行等各种章程,又统一度量衡,成立大清银行,改革币制,废除银两,确定以银元为货币单位。
文化教育
将各省书院改为大、中、小学堂,颁布学堂章程,规定学制。光绪三十一年废止了延续一千多年的科举制,一切士子均由学堂出身,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办学的积极性很高,学堂的建立犹如雨后春笋,出国留学受到资助、鼓励,并给予进士、举人出身。
法律
仿效西方国家的法制,编订新法典和单行法规,删除凌迟、枭首、缘坐、刺字等酷刑峻法。
公布《商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奖励公司章程》等。提出“现在朝廷重视商政,亟宜破除陈见,官商不分畛域,合力讲求,庶可广开风气”。给予兴办实业卓有成效者以奖励。对于商人按投资数量多寡给予不同的官衔。在大中城市,新的绅商阶层开始崛起,不仅置身于士绅之列,并有取而代之之势。但除立法与奖赏之外,鲜有振兴实业的实际措施。严重阻碍工商业发展的厘金制度,也没有变化。
在这些新政中,清政府最重视的是练兵筹饷,以增加收入,巩固统治,其他方面多属表面文章。尽管这样,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等方面的变革,毕竟为长期停滞的社会机制带来了一些活力,扩大了带资本主义性质的新生力量,加强了新势力对旧势力的冲击,实际上为反对和颠覆清朝统治作了准备。
清朝的“预备立宪”
晚清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动。宪政指的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它源于古希腊文的“民主”一词,意为“人民的权力”。宪政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应受制于宪法以及公民权利的广泛保护。
背景
晚清政府之所以实行预备立宪,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从国际环境看,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帝国主义进一步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但是,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他们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权,实行“以华治华”,从而维护其殖民利益的政策。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
就国内形势而言,十九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与不断高涨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锐;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发展,而代表资产阶级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宪派也积极活动,企图通过立宪 分得一点权力。不愿接受任何变革的清朝统治集团,在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下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震撼下觉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将“全局糜烂”,“溃决难收”,必须慎重选择“善后之策”,才能苟延残喘,保持危在旦夕的统治地位。而所谓“善后之策”,就是“一曰用严峻之法,摧锄逆拭氛,二曰行公溥之政,潜消戾气”,即在加强镇压的同时,用“政治上导以希望”的策略,欺骗人民,瓦解革命,拉拢立宪派。
内容
预备立宪的工作也相当艰巨,非一朝一夕,清末的“预备立宪”,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教育改革,其核心是官制改革;二是设立议会;三是实行地方自治。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比如,设立谘议局和筹建资政院。谘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但是,它的权力受到本省督抚的严格限制,同时也是极少数有产阶级上层男子的代表活动场所,它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资政院于1907年开始筹建,它的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它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议会,从它的人员组成、议事内容和程序看,它是完全受制于皇帝、毫无实际权力的一个御用机构。
另外,慈禧太后于1906年9月1日颁布预备仿行宪政的谕旨,各地纷纷建立立宪团体,海外的立宪派也积极响应。
清政府于1908年8月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限,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23条,其中关于“君上大权”的14条,规定皇帝有权颁行法律、黜陟百司、设官制禄、宣战议和、解散议院、统帅海陆军、总揽司法权等。11月,溥仪继位。
1909年3月下诏重申预备立宪,命各省当年内成立谘议局。12月,16省谘议局代表组成国会请愿同志会,在1910年又3次请愿要求速开国会。10月,资政院在北京成立,亦要求1911年召开国会。清政府不得已将预备立宪期9年改为5年,定于1913年召开国会,1911年先成立内阁。1911年5月,清政府裁撤军机处等机构,公布所订内阁官制,组成新内阁,由庆亲王奕劻任总理大臣。在13名国务大臣中,汉族官僚4名,蒙古旗人1名,满族8名,其中皇族又占5人,被讥为皇族内阁。至此,清政府借预备立宪欺骗国人。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没有实质意义,并成为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最后走向破产的记录。
影响
晚清预备立宪这项政治活动有着保守性和欺骗性,这场宪政改革涉及的内容极其庞杂,触动了社会的方方面面,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催生了新的政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