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2022版新要求
    • 1.1 课设讲解视频
    • 1.2 用word编制
    • 1.3 成果要求
      • 1.3.1 成果应包含的内容
    • 1.4 装订与提交要求
    • 1.5 最终成果参照样例
    • 1.6 项目来源
    • 1.7 北京市招标文件案例
      • 1.7.1 北京市资格预审文件(2017版)填写指南(有限数量制)
      • 1.7.2 北京市招标文件(2017版)填写指南(后审)
    • 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详细解读
    • 1.9 招投标各节点时限要求
    • 1.10 招标文件不得设置这些内容!
  • 2 (已作废)课程整体要求
    • 2.1 课程要求视频讲解
    • 2.2 造价工作坊使用登记
    • 2.3 软件问题
      • 2.3.1 软件下载
    • 2.4 成果内容要求
    • 2.5 装订与提交要求
  • 3 招标策划编制
    • 3.1 资格预审下的招标策划编制
    • 3.2 资格后审下的招标策划编制
  • 4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 4.1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软件操作视频
  • 5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
    • 5.1 软件操作视频
  • 6 招标文件编制
    • 6.1 软件操作视频
  • 7 工程量清单编制
    • 7.1 软件操作视频
  • 8 投标文件编制
    • 8.1 软件操作视频
  • 9 投标报价编制
    • 9.1 软件操作视频
    • 9.2 文档版
  • 10 软件操作过程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 10.1 文档版
    • 10.2 视频版
招投标各节点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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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预审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不含资格预审的招投标流程



二、不含资格预审的招投标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9)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20)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