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广告伦理与法规 规范对象及内容原则
    • 1.1 ​第一节   广告伦理概述
      • 1.1.1 道德与伦理的概念
      • 1.1.2 伦理道德的历史形成
      • 1.1.3 广告伦理的概念
      • 1.1.4 广告伦理与法律规范的对象及内容
      • 1.1.5 广告法规第一章第一节直播
    • 1.2 广告伦理的基本原则
      • 1.2.1 守法原则
      • 1.2.2 公平原则
      • 1.2.3 诚实信用原则
      • 1.2.4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1.3 广告活动主体的伦理规范
      • 1.3.1 广告主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1.3.2 广告经营者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1.3.3 广告发布者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1.3.4 广告代言人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2 广告行为的伦理选择与评价
    • 2.1 广告行为的伦理含义
      • 2.1.1 道德行为
      • 2.1.2 广告道德行为与广告不道德行为
      • 2.1.3 不道德行为并不等于非道德行为
      • 2.1.4 广告道德行为的两个条件
    • 2.2 广告行为的伦理选择
      • 2.2.1 广告行为伦理选择的性质
      • 2.2.2 广告伦理选择中的价值冲突
    • 2.3 广告行为的伦理评价
      • 2.3.1 伦理评价中存在的矛盾
      • 2.3.2 伦理评价的价值依据
      • 2.3.3 伦理评价的客观标准
  • 3 广告伦理的失衡与错位现象
    • 3.1 市场经济环境与广告道德失衡
      • 3.1.1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形态
      • 3.1.2 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从业人员道德误区的思想根源
    • 3.2 广告伦理失衡与错位表现
      • 3.2.1 忽视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 3.2.2 虚假(不真实)广告
      • 3.2.3 不正当交易或行为
      • 3.2.4 广告抄袭
  • 4 广告活动中关系问题的道德辨析
    • 4.1 广告与新闻
      • 4.1.1 共性
      • 4.1.2 差异
    • 4.2 广告与公共关系
      • 4.2.1 公共关系定义
      • 4.2.2 广告与公共关系的联系
      • 4.2.3 广告与公共关系的差别
    • 4.3 竞争中的比较性广告
      • 4.3.1 比较广告的内涵和特征
      • 4.3.2 比较广告的分类
      • 4.3.3 比较广告的伦理底线
      • 4.3.4 实施良性竞争,避免恶意诋毁
    • 4.4 规范名人代言广告
  • 5 广告法规管理体系概述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概述
      • 5.1.1 广告立法的三个阶段
      • 5.1.2 广告法的立法目的
      • 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 5.1.4 《广告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 5.1.5 新《广告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 5.2 《广告法》基本原则
      • 5.2.1 基本原则
      • 5.2.2 禁止虚假广告的原则
      • 5.2.3 广告活动主体行为规范原则
    • 5.3 广告监督管理体制
      • 5.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 5.3.2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
      • 5.3.3 广告行业自律
  • 6 广告内容表述规定
    • 6.1 广告内容表述规定
    • 6.2 广告发布中禁止使用的内容
    • 6.3 对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保护规定
    • 6.4 对广告涉及行政许可 和使用引证内容的规定
    • 6.5 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规定
    • 6.6 广告不得含有贬低内容的规定
    • 6.7 广告可识别性及发布要求
    • 6.8 特殊药品、处方药等广告规定
    • 6.9 关于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
    • 6.10 禁止使用医药用语的相关规定
    • 6.11 保健食品广告规定
    • 6.12 禁止变相发布广告
    • 6.13 母乳代用品广告的规定
    • 6.14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 6.15 烟草广告的禁止规定
    • 6.16 酒类广告特殊规定
    • 6.17 关于教育、培训广告的特殊规定
    • 6.18 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 6.19 房地产广告的特殊规定
    • 6.20 种养殖广告的规定
    • 6.21 虚假广告的规定
  • 7 广告行为规范
    • 7.1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条件
    • 7.2 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 7.3 广告活动中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 7.4 受委托方的合法经营资格
    • 7.5 广告涉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义务
    • 7.6 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和查验、核对义务
    • 7.7 广告收费标准和办法
    • 7.8 媒介传播效果资料真实
    • 7.9 不得提供广告服务的情形
    • 7.10 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 7.11 广告不得侵扰中小学生、幼儿
    • 7.12 针对未成年人的的广告
    • 7.13 户外广告的监管
    • 7.14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 7.15 规范垃圾广告的规定
    • 7.16 互联网广告的规范
    • 7.17 “第三方平台”义务
  • 8 广告监督管理
    • 8.1 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发布前审查
    • 8.2 广告发布前审查程序
    • 8.3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
    • 8.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和义务
    • 8.5 授权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
    • 8.6 配合监管义务
    • 8.7 保密义务
  • 9 法律责任
    • 9.1 违法广告法律责任种类
    • 9.2 虚假广告应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
    • 9.3 虚假广告民事责任
    • 9.4 发布违反基本准则或者本法禁止发布的广告的责任
    • 9.5 违反特殊商品广告准则及有关禁止规定的法律责任
    • 9.6 发布违反一般准则或者贬低他人 商 品或服务的广告的责任
    • 9.7 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责任
    • 9.8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 进行广告业务管理的责任
    • 9.9 广告代言人的行政责任
    • 9.10 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他人发送广告、 违法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责任
    • 9.11 未依法制止违法广告活动的责任
    • 9.12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广告审查的责任
    • 9.13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责任
    • 9.14 广告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 9.15 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对广播电台 等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的相应规定
    • 9.16 广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9.17 对广告违法行为 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 9.18 拒绝、阻挠工商部门监督检查 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
    • 9.19 广告审查机关的责任
    • 9.20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的法律责任
广告发布中禁止使用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samr.gov.cn)


第二十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阿里官方致歉“问题地图”:我们犯了低级错误

原标题:阿里官方微博致歉“问题地图”:我们犯了一个低级错误

  今日,阿里巴巴官方推特在马云和特朗普会面后发表了一条官方推特以此说明中美小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贸易机会。细心的网友发现该推特配图中的中国地图并不是标准的中国地图,缺少了台湾岛及附属岛屿、南海诸岛等部分版图,这一失误迅速引起了舆论关注。此后,阿里巴巴官方微博、推特同步发表声明致歉,并更新了相关配图。

此前阿里巴巴推文中的“问题地图”与更新后的地图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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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阿里巴巴推文中的“问题地图”与更新后的地图对比


  阿里巴巴官方微博称:对不起,我们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在马云和美国当选总统会面之后,我们发布了一张图片,想说明中美小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贸易机会和前景。但这张图我们不仅漏掉了美国的夏威夷和阿拉斯加,也漏掉了我们国家的宝岛台湾。对这个错误我们不做任何辩解,只能立即修正, 并在此向大家深深致歉。

阿里巴巴官方微博发表声明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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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官方微博发表声明致歉

与此同时,阿里巴巴官方推特也同步更新了配图。

阿里巴巴推特上的相关推文已经更正了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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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推特上的相关推文已经更正了配图

中国社会科学院海疆问题专家王晓鹏表示,更新后的配图已经做了正确的修正。

中国社会科学院海疆问题专家王晓鹏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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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海疆问题专家王晓鹏微博截图


阿里官方致歉“问题地图”:我们犯了低级错误-搜狐新闻 (sohu.com)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3年第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的公告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已经2023年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

2023年2月25日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为规范和加强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二、本指南所称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商业广告开展监管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四、商品经营者(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姓名)、简称、标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一般不视为广告。

前款规定的信息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

(二)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

(三)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

(二)仅用于宣传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间、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的;

(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并能够说明依据的;

(四)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的;

(六)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

七、广告绝对化用语属于本指南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但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绝对化用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告内容、具体语境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九、除本指南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初次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十、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者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其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二)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中出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三)教育、培训广告中出现与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教育、培训效果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广告绝对化用语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