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广告伦理与法规 规范对象及内容原则
    • 1.1 ​第一节   广告伦理概述
      • 1.1.1 道德与伦理的概念
      • 1.1.2 伦理道德的历史形成
      • 1.1.3 广告伦理的概念
      • 1.1.4 广告伦理与法律规范的对象及内容
      • 1.1.5 广告法规第一章第一节直播
    • 1.2 广告伦理的基本原则
      • 1.2.1 守法原则
      • 1.2.2 公平原则
      • 1.2.3 诚实信用原则
      • 1.2.4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1.3 广告活动主体的伦理规范
      • 1.3.1 广告主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1.3.2 广告经营者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1.3.3 广告发布者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1.3.4 广告代言人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2 广告行为的伦理选择与评价
    • 2.1 广告行为的伦理含义
      • 2.1.1 道德行为
      • 2.1.2 广告道德行为与广告不道德行为
      • 2.1.3 不道德行为并不等于非道德行为
      • 2.1.4 广告道德行为的两个条件
    • 2.2 广告行为的伦理选择
      • 2.2.1 广告行为伦理选择的性质
      • 2.2.2 广告伦理选择中的价值冲突
    • 2.3 广告行为的伦理评价
      • 2.3.1 伦理评价中存在的矛盾
      • 2.3.2 伦理评价的价值依据
      • 2.3.3 伦理评价的客观标准
  • 3 广告伦理的失衡与错位现象
    • 3.1 市场经济环境与广告道德失衡
      • 3.1.1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形态
      • 3.1.2 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从业人员道德误区的思想根源
    • 3.2 广告伦理失衡与错位表现
      • 3.2.1 忽视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 3.2.2 虚假(不真实)广告
      • 3.2.3 不正当交易或行为
      • 3.2.4 广告抄袭
  • 4 广告活动中关系问题的道德辨析
    • 4.1 广告与新闻
      • 4.1.1 共性
      • 4.1.2 差异
    • 4.2 广告与公共关系
      • 4.2.1 公共关系定义
      • 4.2.2 广告与公共关系的联系
      • 4.2.3 广告与公共关系的差别
    • 4.3 竞争中的比较性广告
      • 4.3.1 比较广告的内涵和特征
      • 4.3.2 比较广告的分类
      • 4.3.3 比较广告的伦理底线
      • 4.3.4 实施良性竞争,避免恶意诋毁
    • 4.4 规范名人代言广告
  • 5 广告法规管理体系概述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概述
      • 5.1.1 广告立法的三个阶段
      • 5.1.2 广告法的立法目的
      • 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 5.1.4 《广告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 5.1.5 新《广告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 5.2 《广告法》基本原则
      • 5.2.1 基本原则
      • 5.2.2 禁止虚假广告的原则
      • 5.2.3 广告活动主体行为规范原则
    • 5.3 广告监督管理体制
      • 5.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 5.3.2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
      • 5.3.3 广告行业自律
  • 6 广告内容表述规定
    • 6.1 广告内容表述规定
    • 6.2 广告发布中禁止使用的内容
    • 6.3 对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保护规定
    • 6.4 对广告涉及行政许可 和使用引证内容的规定
    • 6.5 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规定
    • 6.6 广告不得含有贬低内容的规定
    • 6.7 广告可识别性及发布要求
    • 6.8 特殊药品、处方药等广告规定
    • 6.9 关于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
    • 6.10 禁止使用医药用语的相关规定
    • 6.11 保健食品广告规定
    • 6.12 禁止变相发布广告
    • 6.13 母乳代用品广告的规定
    • 6.14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 6.15 烟草广告的禁止规定
    • 6.16 酒类广告特殊规定
    • 6.17 关于教育、培训广告的特殊规定
    • 6.18 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 6.19 房地产广告的特殊规定
    • 6.20 种养殖广告的规定
    • 6.21 虚假广告的规定
  • 7 广告行为规范
    • 7.1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条件
    • 7.2 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 7.3 广告活动中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 7.4 受委托方的合法经营资格
    • 7.5 广告涉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义务
    • 7.6 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和查验、核对义务
    • 7.7 广告收费标准和办法
    • 7.8 媒介传播效果资料真实
    • 7.9 不得提供广告服务的情形
    • 7.10 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 7.11 广告不得侵扰中小学生、幼儿
    • 7.12 针对未成年人的的广告
    • 7.13 户外广告的监管
    • 7.14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 7.15 规范垃圾广告的规定
    • 7.16 互联网广告的规范
    • 7.17 “第三方平台”义务
  • 8 广告监督管理
    • 8.1 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发布前审查
    • 8.2 广告发布前审查程序
    • 8.3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
    • 8.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和义务
    • 8.5 授权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
    • 8.6 配合监管义务
    • 8.7 保密义务
  • 9 法律责任
    • 9.1 违法广告法律责任种类
    • 9.2 虚假广告应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
    • 9.3 虚假广告民事责任
    • 9.4 发布违反基本准则或者本法禁止发布的广告的责任
    • 9.5 违反特殊商品广告准则及有关禁止规定的法律责任
    • 9.6 发布违反一般准则或者贬低他人 商 品或服务的广告的责任
    • 9.7 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责任
    • 9.8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 进行广告业务管理的责任
    • 9.9 广告代言人的行政责任
    • 9.10 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他人发送广告、 违法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责任
    • 9.11 未依法制止违法广告活动的责任
    • 9.12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广告审查的责任
    • 9.13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责任
    • 9.14 广告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 9.15 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对广播电台 等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的相应规定
    • 9.16 广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9.17 对广告违法行为 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 9.18 拒绝、阻挠工商部门监督检查 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
    • 9.19 广告审查机关的责任
    • 9.20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的法律责任
虚假广告的规定

宜家、丝芙兰、盒马等虚假违法广告被罚!最高罚款172.5万元

刘浩 中国消费者报 10月20日


窗帘具备“空气净化”功能

大米具有保健医疗作用

虚构“红人亲测”

美鼻整形使用网红代言

???

这些都是虚假广告


10月20日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1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涉及宜家、丝芙兰、盒马等企业

最高罚款172.5万元



1

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地铁灯箱和某第三方APP平台上发布“GUNRID古恩里德空气净化窗帘”产品广告,宣传“旧材料,带来新空气”等内容。


当事人依据在限定的试验条件下,针对特定目标污染物,对窗帘样品检测得到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净化结果,便宣传窗帘具备“空气净化”功能,忽略了窗帘实际使用的生活环境条件,误导消费者认为该窗帘无使用的限制条件,使用了该窗帘即可净化室内环境中的多种污染物,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该广告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构成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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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72.5万元



2

上海六羡歌堂餐饮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案


作为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公司,当事人通过某第三方APP平台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宣传,在商家招牌菜栏目中推荐“薄腌野生长江大白刁”菜肴,宣称“我们选用了市场上稀有的野生超大大白刁,鱼身最小长达600mm。经厨房10 小时以上的秘法腌制”等内容。


经核实,当事人对外销售的为千岛湖人工养殖大白刁,非广告宣传的野生长江大白刁,构成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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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万元



3

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

欧缇丽(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案



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为推销由欧缇丽(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欧缇丽尊贵璀璨时光精华”,在某网上商城丝芙兰官方旗舰店“欧缇丽尊贵璀璨时光精华”化妆品宣传页面中,在没有真实性依据的情况下,虚构“红人亲测”及某网红使用该化妆品前后脸部对比图案及功效介绍,宣称“这款精华才使用几天效果就很明显。下颌线up 的感觉是最明显的”等内容,构成虚假广告。上述广告系欧缇丽公司设计、制作后与丝芙兰公司共同协商确定的广告内容,两者构成共同广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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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各处罚款40万元。 



4

上海谷奇核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石墨烯空气净化器:除菌杀毒(新冠)才是基本功”的广告,在没有科学和真实性依据的情况下,宣称“是业内首款具有高效杀灭新冠病毒等病原体的专用空气净化器”等内容,构成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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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45万元。 



5

上海德馨医院有限公司

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某团购平台推广其医疗美容手术的宣传内容中,将处女膜是否完整等生理状态与幸福生活混为一谈,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同时还含有对功效作出保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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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8万元



6

上海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使用代言人案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推广其美鼻整形服务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美拍达人西西(本名佟某)作为代言人,展示其整形手术前后对比照片的广告作推荐、证明,并在广告中将当事人的美鼻整形手术与其他手术作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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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8.58万元


广告代言人佟某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医疗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没款18.58万元



7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网上商城旗舰店销售的“常新农夫5kg有机五常大米”宣称“富含蛋白质”。经查,该产品蛋白质含量远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关于“富含蛋白质”含量声称的要求,构成虚假广告;同时,当事人还借助成分宣传该大米的保健功能及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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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其同在该网店销售的“淘乡甜5kg 龙江大米”和“九三葵花籽油500ml 葵花籽油”宣称为“非转基因”。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非转基因”,未明确表示作物的完整信息,利用消费者专业知识的缺乏,容易造成该类作物可能同时存在‘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产品的错误认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警告,处罚款50万元



8

上海途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网上商城旗舰店对其销售的“NMN 基因港艾沐茵nmn9000B 烟酰胺单核苷酸”“艾沐茵尊享礼盒套装”和“NMN3000 抗衰老臻能青春版”等三款产品,在没有科学和真实性依据的情况下,宣称“改善肝脏代谢,保护大脑和神经,逆转血管老化,调节免疫系统,保护心脏,提高精力与耐力”等,构成虚假广告,广告费用为117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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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35148元



9

上海蛟扬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接受多个广告主(广告主另案查处)委托在某网络新闻资讯平台发布“神奇粉末”“海参鹿鞭黄精片”“黄精牡蛎压片糖果”等普通食品广告,在没有科学和真实性依据的情况下,虚构产品具有强效减肥、提高性功能、排毒消炎等功效,并虚构商品的使用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广告费用659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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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没款39565.02元



10

上海博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没有科学和真实性依据的情况下,宣传其在某网上商城旗舰店销售的松下吹风机“空气精华黑科技 双重滋养改善发质”“有效改善发质,打造强韧秀发头发分叉发生率降低20%”“抵御紫外的效果约为1.7倍”“矿物质负离子产生量增至2倍,深层滋润秀发,改善发质”“2倍矿物质负离子的双重滋润,抵御紫外线减少分叉”等内容。经查,电吹风机主要通过电热丝加热,吹干头发,对头发有一定的电磁辐射和损伤,不能改善发质,当事人的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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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万元



11

上海宇瑶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桃夭美容分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第三方网站店铺内为“英式深透解压”“宫廷密集调肤”“水素弹力焕肤”和“韩国植物祛痘”四款普通生活美容服务项目团购进行宣传,含有“刺激到的穴位,对治疗头部、面部疾病、颈椎病、肩周炎等,都有一定的治疗作用”以及“抗炎”“脱敏”等内容。在其实体店内摆放的广告宣传册中印有“减少粉刺细菌、减少炎症、改善痤疮痘痘肌肤”等,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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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30000元



据了解,2021年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铁拳行动”“护苗助老”“长江禁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等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有力保障了民生安全,规范了市场秩序。截至9月底,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已查办各类违法广告案件5017件,罚没款8020万元

2021 年 10 月 22 日


宜家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172.5万元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https://mp.weixin.qq.com/s/c18N0hjNZ1-6A8fM2PEL4g

10月2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场监管”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定的2021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宜家因宣传窗帘具备“空气净化”功能,构成虚假广告,被罚款172.5万元。

据介绍,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宜家”)在地铁灯箱和某第三方APP平台上发布“GUNRID古恩里德空气净化窗帘”产品广告,宣传“旧材料,带来新空气”等内容。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广告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构成虚假广告。

以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72.5万元。

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当前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包含5条行政处罚记录,违法行为包括涉及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记者赵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