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广告伦理与法规 规范对象及内容原则
    • 1.1 ​第一节   广告伦理概述
      • 1.1.1 道德与伦理的概念
      • 1.1.2 伦理道德的历史形成
      • 1.1.3 广告伦理的概念
      • 1.1.4 广告伦理与法律规范的对象及内容
      • 1.1.5 广告法规第一章第一节直播
    • 1.2 广告伦理的基本原则
      • 1.2.1 守法原则
      • 1.2.2 公平原则
      • 1.2.3 诚实信用原则
      • 1.2.4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1.3 广告活动主体的伦理规范
      • 1.3.1 广告主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1.3.2 广告经营者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1.3.3 广告发布者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1.3.4 广告代言人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2 广告行为的伦理选择与评价
    • 2.1 广告行为的伦理含义
      • 2.1.1 道德行为
      • 2.1.2 广告道德行为与广告不道德行为
      • 2.1.3 不道德行为并不等于非道德行为
      • 2.1.4 广告道德行为的两个条件
    • 2.2 广告行为的伦理选择
      • 2.2.1 广告行为伦理选择的性质
      • 2.2.2 广告伦理选择中的价值冲突
    • 2.3 广告行为的伦理评价
      • 2.3.1 伦理评价中存在的矛盾
      • 2.3.2 伦理评价的价值依据
      • 2.3.3 伦理评价的客观标准
  • 3 广告伦理的失衡与错位现象
    • 3.1 市场经济环境与广告道德失衡
      • 3.1.1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形态
      • 3.1.2 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从业人员道德误区的思想根源
    • 3.2 广告伦理失衡与错位表现
      • 3.2.1 忽视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 3.2.2 虚假(不真实)广告
      • 3.2.3 不正当交易或行为
      • 3.2.4 广告抄袭
  • 4 广告活动中关系问题的道德辨析
    • 4.1 广告与新闻
      • 4.1.1 共性
      • 4.1.2 差异
    • 4.2 广告与公共关系
      • 4.2.1 公共关系定义
      • 4.2.2 广告与公共关系的联系
      • 4.2.3 广告与公共关系的差别
    • 4.3 竞争中的比较性广告
      • 4.3.1 比较广告的内涵和特征
      • 4.3.2 比较广告的分类
      • 4.3.3 比较广告的伦理底线
      • 4.3.4 实施良性竞争,避免恶意诋毁
    • 4.4 规范名人代言广告
  • 5 广告法规管理体系概述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概述
      • 5.1.1 广告立法的三个阶段
      • 5.1.2 广告法的立法目的
      • 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 5.1.4 《广告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 5.1.5 新《广告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 5.2 《广告法》基本原则
      • 5.2.1 基本原则
      • 5.2.2 禁止虚假广告的原则
      • 5.2.3 广告活动主体行为规范原则
    • 5.3 广告监督管理体制
      • 5.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 5.3.2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
      • 5.3.3 广告行业自律
  • 6 广告内容表述规定
    • 6.1 广告内容表述规定
    • 6.2 广告发布中禁止使用的内容
    • 6.3 对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保护规定
    • 6.4 对广告涉及行政许可 和使用引证内容的规定
    • 6.5 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规定
    • 6.6 广告不得含有贬低内容的规定
    • 6.7 广告可识别性及发布要求
    • 6.8 特殊药品、处方药等广告规定
    • 6.9 关于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
    • 6.10 禁止使用医药用语的相关规定
    • 6.11 保健食品广告规定
    • 6.12 禁止变相发布广告
    • 6.13 母乳代用品广告的规定
    • 6.14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 6.15 烟草广告的禁止规定
    • 6.16 酒类广告特殊规定
    • 6.17 关于教育、培训广告的特殊规定
    • 6.18 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 6.19 房地产广告的特殊规定
    • 6.20 种养殖广告的规定
    • 6.21 虚假广告的规定
  • 7 广告行为规范
    • 7.1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条件
    • 7.2 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 7.3 广告活动中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 7.4 受委托方的合法经营资格
    • 7.5 广告涉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义务
    • 7.6 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和查验、核对义务
    • 7.7 广告收费标准和办法
    • 7.8 媒介传播效果资料真实
    • 7.9 不得提供广告服务的情形
    • 7.10 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 7.11 广告不得侵扰中小学生、幼儿
    • 7.12 针对未成年人的的广告
    • 7.13 户外广告的监管
    • 7.14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 7.15 规范垃圾广告的规定
    • 7.16 互联网广告的规范
    • 7.17 “第三方平台”义务
  • 8 广告监督管理
    • 8.1 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发布前审查
    • 8.2 广告发布前审查程序
    • 8.3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
    • 8.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和义务
    • 8.5 授权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
    • 8.6 配合监管义务
    • 8.7 保密义务
  • 9 法律责任
    • 9.1 违法广告法律责任种类
    • 9.2 虚假广告应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
    • 9.3 虚假广告民事责任
    • 9.4 发布违反基本准则或者本法禁止发布的广告的责任
    • 9.5 违反特殊商品广告准则及有关禁止规定的法律责任
    • 9.6 发布违反一般准则或者贬低他人 商 品或服务的广告的责任
    • 9.7 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责任
    • 9.8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 进行广告业务管理的责任
    • 9.9 广告代言人的行政责任
    • 9.10 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他人发送广告、 违法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责任
    • 9.11 未依法制止违法广告活动的责任
    • 9.12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广告审查的责任
    • 9.13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责任
    • 9.14 广告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 9.15 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对广播电台 等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的相应规定
    • 9.16 广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9.17 对广告违法行为 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 9.18 拒绝、阻挠工商部门监督检查 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
    • 9.19 广告审查机关的责任
    • 9.20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的法律责任
授权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二、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明确广告审查责任。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

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应当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及广告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本单位发布的广告,提出书面意见;

(2)管理本单位的广告审查档案;

(3)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协助处理本单位广告管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四、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

(2)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3)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5)提出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监管等信息。

五、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审查通过的广告进行复查、审核。经复查、审核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方可发布。

六、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法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与广告档案一同保存备查。

七、大众传播媒介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广告,应当责成广告审查员重新审查核实,要求广告主就被举报、投诉的事项做出说明,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对广告主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证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八、大众传播媒介每年度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广告审查工作绩效考核。

对年度内未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致使违法广告多次发布的,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九、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广告发布审查工作的行政指导,在日常广告监测监管、处理广告举报投诉、查办广告违法案件等工作中,了解掌握大众传播媒介及广告审查员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履行审查职责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新任广告审查员培训和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知识更新培训。

十一、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督促大众传播媒介认真执行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依法审查广告。

十二、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导致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大众传播媒介,予以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所称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大众传播媒介以外的其他广告发布者,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