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广告伦理与法规 规范对象及内容原则
    • 1.1 ​第一节   广告伦理概述
      • 1.1.1 道德与伦理的概念
      • 1.1.2 伦理道德的历史形成
      • 1.1.3 广告伦理的概念
      • 1.1.4 广告伦理与法律规范的对象及内容
      • 1.1.5 广告法规第一章第一节直播
    • 1.2 广告伦理的基本原则
      • 1.2.1 守法原则
      • 1.2.2 公平原则
      • 1.2.3 诚实信用原则
      • 1.2.4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1.3 广告活动主体的伦理规范
      • 1.3.1 广告主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1.3.2 广告经营者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1.3.3 广告发布者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1.3.4 广告代言人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2 广告行为的伦理选择与评价
    • 2.1 广告行为的伦理含义
      • 2.1.1 道德行为
      • 2.1.2 广告道德行为与广告不道德行为
      • 2.1.3 不道德行为并不等于非道德行为
      • 2.1.4 广告道德行为的两个条件
    • 2.2 广告行为的伦理选择
      • 2.2.1 广告行为伦理选择的性质
      • 2.2.2 广告伦理选择中的价值冲突
    • 2.3 广告行为的伦理评价
      • 2.3.1 伦理评价中存在的矛盾
      • 2.3.2 伦理评价的价值依据
      • 2.3.3 伦理评价的客观标准
  • 3 广告伦理的失衡与错位现象
    • 3.1 市场经济环境与广告道德失衡
      • 3.1.1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形态
      • 3.1.2 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从业人员道德误区的思想根源
    • 3.2 广告伦理失衡与错位表现
      • 3.2.1 忽视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 3.2.2 虚假(不真实)广告
      • 3.2.3 不正当交易或行为
      • 3.2.4 广告抄袭
  • 4 广告活动中关系问题的道德辨析
    • 4.1 广告与新闻
      • 4.1.1 共性
      • 4.1.2 差异
    • 4.2 广告与公共关系
      • 4.2.1 公共关系定义
      • 4.2.2 广告与公共关系的联系
      • 4.2.3 广告与公共关系的差别
    • 4.3 竞争中的比较性广告
      • 4.3.1 比较广告的内涵和特征
      • 4.3.2 比较广告的分类
      • 4.3.3 比较广告的伦理底线
      • 4.3.4 实施良性竞争,避免恶意诋毁
    • 4.4 规范名人代言广告
  • 5 广告法规管理体系概述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概述
      • 5.1.1 广告立法的三个阶段
      • 5.1.2 广告法的立法目的
      • 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 5.1.4 《广告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 5.1.5 新《广告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 5.2 《广告法》基本原则
      • 5.2.1 基本原则
      • 5.2.2 禁止虚假广告的原则
      • 5.2.3 广告活动主体行为规范原则
    • 5.3 广告监督管理体制
      • 5.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 5.3.2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
      • 5.3.3 广告行业自律
  • 6 广告内容表述规定
    • 6.1 广告内容表述规定
    • 6.2 广告发布中禁止使用的内容
    • 6.3 对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保护规定
    • 6.4 对广告涉及行政许可 和使用引证内容的规定
    • 6.5 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规定
    • 6.6 广告不得含有贬低内容的规定
    • 6.7 广告可识别性及发布要求
    • 6.8 特殊药品、处方药等广告规定
    • 6.9 关于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
    • 6.10 禁止使用医药用语的相关规定
    • 6.11 保健食品广告规定
    • 6.12 禁止变相发布广告
    • 6.13 母乳代用品广告的规定
    • 6.14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 6.15 烟草广告的禁止规定
    • 6.16 酒类广告特殊规定
    • 6.17 关于教育、培训广告的特殊规定
    • 6.18 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 6.19 房地产广告的特殊规定
    • 6.20 种养殖广告的规定
    • 6.21 虚假广告的规定
  • 7 广告行为规范
    • 7.1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条件
    • 7.2 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 7.3 广告活动中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 7.4 受委托方的合法经营资格
    • 7.5 广告涉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义务
    • 7.6 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和查验、核对义务
    • 7.7 广告收费标准和办法
    • 7.8 媒介传播效果资料真实
    • 7.9 不得提供广告服务的情形
    • 7.10 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 7.11 广告不得侵扰中小学生、幼儿
    • 7.12 针对未成年人的的广告
    • 7.13 户外广告的监管
    • 7.14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 7.15 规范垃圾广告的规定
    • 7.16 互联网广告的规范
    • 7.17 “第三方平台”义务
  • 8 广告监督管理
    • 8.1 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发布前审查
    • 8.2 广告发布前审查程序
    • 8.3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
    • 8.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和义务
    • 8.5 授权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
    • 8.6 配合监管义务
    • 8.7 保密义务
  • 9 法律责任
    • 9.1 违法广告法律责任种类
    • 9.2 虚假广告应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
    • 9.3 虚假广告民事责任
    • 9.4 发布违反基本准则或者本法禁止发布的广告的责任
    • 9.5 违反特殊商品广告准则及有关禁止规定的法律责任
    • 9.6 发布违反一般准则或者贬低他人 商 品或服务的广告的责任
    • 9.7 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责任
    • 9.8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 进行广告业务管理的责任
    • 9.9 广告代言人的行政责任
    • 9.10 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他人发送广告、 违法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责任
    • 9.11 未依法制止违法广告活动的责任
    • 9.12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广告审查的责任
    • 9.13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责任
    • 9.14 广告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 9.15 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对广播电台 等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的相应规定
    • 9.16 广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9.17 对广告违法行为 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 9.18 拒绝、阻挠工商部门监督检查 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
    • 9.19 广告审查机关的责任
    • 9.20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的法律责任
广告审查机关的责任

《广告法》中的“有关部门”究竟是哪些部门?

广告管理,单靠市场监管部门是不够的,需要“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有关部门”字样在《广告法》一共出现了20次,具体是哪个部门,在《广告法》的不同条款之间指向不同的部门。分别描述如下(可以对照推文,对《广告法》中“有关部门”的列举):

第一次

第六条第一款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此处明显不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对广告有审查和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第六条属于《广告法》总则部分,所以不附具体的职责依据,职责依据见分则的具体条款。

第二次

第六条第二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此处明显不包括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有审查和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

第三次

第十四条第三款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此处不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此处仅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责依据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次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部门”,此处包括市场监管局。

此处为规划、住建、城管、市政、公安、生态环境、交通等对户外广告负有职责的部门,职责依据为《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指引的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第五次

第四十六条的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此处包括市场监管局。

由于机构改革三局合并,市场监管局是监管部门同时又是广告审查部门。

此处“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为:

1.医疗广告审查的部门为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依据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中医医疗广告审查的部门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职责依据为《中医药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3.农业转基因生物广告审查的部门为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依据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4.兽药广告审查的部门为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依据为《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5.农药广告审批部门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职责依据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25项。

6.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依据为《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次

第五十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此处明显不包括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印发单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七次

第五十二条的“有关部门”,明显不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广告法》第六条。

第八次、第九次、第十次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三个“有关部门”,明显不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广告法》第六条。

第十一次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所有知悉投诉举报情况的部门。包括处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包括处理投诉举报的部门的上级部门,包括监委等。

第十二次、第十三次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有关部门”,明显不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此处“有关部门”为:

1.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管理部门为国家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职责依据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的管理部门为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职责依据为《出版物管理条例》。

3.电信、互联网等网络媒体的管理部门为通信管理部门,职责依据为《电信管理条例》。

第十四次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部门”,不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此处“有关部门”为有法定职责的部门:

1.乱张贴、乱涂画等方式向住宅、公共场所发送广告的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部门,职责依据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参考一下(2018)湘1302行初65号判例。

2.以电子信息的通信短信息形式发布广告的管理部门为通信管理部门,职责依据为《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参考一下(2020)京02行终1338号判例。

第十五次

第六十三条的“有关部门”,明显不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此处“有关部门”:

除《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城管部门和通信部门外,还包括网信办,职责依据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次、第十七次、第十八次

第六十七条的三个“其他有关部门”,明显不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此处“其他有关部门”:

纪委、监委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职责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次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明显不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广告法》第六条。

第二十次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部门”,明显不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作者 | 山东省庆云县市场监管局 张世磊

来源 |市监长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