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尼斯条约》
《尼斯条约》是欧盟15国2000年12月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召开首脑会议时审议并通过的。根据规定,该条约必须在欧盟各成员国议会审议批准后方能生效,最后期限定在2002年12月31日。10月19日之前,欧盟成员国除爱尔兰外均已通过这一条约。根据爱尔兰法律,所有修改宪法的行动必需通过全民公决决定。2001年6月8日爱尔兰举行的第一次全民公决拒绝批准该约。
《尼斯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欧盟内部机构改革、从2004年起陆续接纳12个中东欧国家为新成员国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欧盟扩大到27国后各成员国在欧盟的执行机构欧洲议会中占有的席位等。条约规定,暂定每个国家在欧洲议会中占有一个席位,德、法、英、意、西5大国不再多派1名委员;重新分配各国在部长理事会的表决票数,德、法、英、意掌握的票数增加到29票,西班牙27票,波兰加入后也将拥有27票,荷兰13票,爱尔兰和丹麦各7票。当成员国达到27个时,总票数将为345票;欧盟各国部长共同决定一项措施时实行有效多数表决制,其比例将由原来的71.2%上升到73.9%,即255票;必须得到一半成员国的同意才能通过一项决策。
条约介绍
《尼斯条约》的全称为“修改《欧洲联盟条约》、建立欧洲各共同体诸条约和某些附件的尼斯条约”。《尼斯条约》于2000年12月在欧盟尼斯理事会结束时通过,后经各国法律和语言方面的专家经过两个多月加工整理成《尼斯条约》的正式文本。欧盟部长理事会于2001年2月26日正式签署,刊登于2001年3月10日的《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文号为2001/C80/01)。条约主要规定欧盟委员会委员数须少于27名;在欧盟理事会表决票数分配上,规定了按成员国人口数目分配表决票数的基本原则,此外扩大了“有效多数制”的应用范围,以提供欧盟决策效率。
条约发展史
《尼斯条约》草案是在欧盟《赫尔辛基条约》基础上进行全面修改后形成的文件。草案涉及欧洲一体化建设和东扩进程等各方面的问题。在机构改革问题上,草案确认了欧盟内部“强化合作机制”的原则;在欧盟委员会组成和委员名额分配上,明确了欧盟在达到27名或更多的成员以后,欧盟委员会只能设置少于27名委员的规定;在欧盟理事会内表决票数的分配上,作出了基本按成员国人口多少分配表决票数的规定,还把使用“有效多数制”表决提案的范围扩大到50多个领域,以提高欧盟的决策效率。此外,《尼斯条约》草案还确定了欧盟扩大到27个成员国后各国在欧洲议会中占有的席位数量,为今后接收新成员国做好了安排。
由于爱尔兰在2001年6月8日的全民公决投票中不同意批准该条约,给《尼斯条约》的前景带来了变数,但是,从爱尔兰否决以后的几次欧盟峰会的情况看,欧盟绝大多数国家坚持批准该条约的意向未变。据分析,虽然个别国家可能会对条约的个别问题采取保留,从而导致条约作小的修正,但对于条约整体来说,应当不会有大的改变。
2002年11月,爱尔兰通过公民投票批准了《尼斯条约》。2003年2月1日,尼斯条约正式施行。《尼斯条约》的正式生效同时表明欧盟东扩的进程即将正式启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