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序言
    • 1.1 近代欧洲联合思想的出现
  • 2 欧洲一体化历史渊源
    • 2.1 库当霍夫--卡莱基家族
    • 2.2 德国对战争的反思
    • 2.3 绥靖政策
    • 2.4 二战后的美国经济
    • 2.5 白里安的“欧洲联盟计划”
  • 3 欧洲联合
    • 3.1 战后初期欧洲联合的思潮和运动
    • 3.2 欧洲联合的发展
    • 3.3 战后初期欧洲联合运动迅速发展的原因1
  • 4 战后初期的欧洲联合运动
    • 4.1 为什么欧洲会成为两次世界大战的策源地
    • 4.2 战后初期欧洲联合运动迅速发展的原因2
    • 4.3 战后初期欧洲联合运动迅速发展的原因3
    • 4.4 战后初期欧洲联合运动迅速发展的原因4
    • 4.5 马歇尔计划
    • 4.6 实行联邦制的益处
    • 4.7 什么是邦联主义
  • 5 联邦主义
    • 5.1 联邦主义
    • 5.2 工农主义
    • 5.3 西欧联合的问题
    • 5.4 舒曼计划
  • 6 欧洲一体化的发展
    • 6.1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建立
    • 6.2 墨西拿会议
    • 6.3 为什么法国对原子能共同体感兴趣?
  • 7 欧共体和原子能共同体
    • 7.1 原子能共同体
    • 7.2 欧洲经济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正式成立
    • 7.3 欧共体的机构
    • 7.4 《罗马条约》的意义
    • 7.5 欧共体的发展
  • 8 关税同盟
    • 8.1 关税同盟的发展
    • 8.2 《罗马条约》对关税的规定
    • 8.3 法国参加关税同盟的原因
    • 8.4 欧洲关税同盟对欧洲一体化的促进作用
  • 9 共同农业政策
    • 9.1 各国对共同农业政策的态度
    • 9.2 共同农业政策和关税同盟是共同体的两大支柱
    • 9.3 共同农业政策三项基本原则
    • 9.4 共同农业政策的历史演变
    • 9.5 欧洲共同农业政策主要措施
    • 9.6 欧洲共同农业政策的重大意义
  • 10 政治联盟
    • 10.1 戴高乐时期
    • 10.2 “富歇”计划
    • 10.3 三个分歧
    • 10.4 “卢森堡”妥协案
  • 11 欧共体的扩大
    • 11.1 战后英国与欧洲联合
      • 11.1.1 战后英国对联合不热心
      • 11.1.2 英国成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与欧共体抗衡
      • 11.1.3 英地位下降,迫使其申请加入欧共体
    • 11.2 法国与欧共体
      • 11.2.1 法德和解,促使欧共体形成
      • 11.2.2 反对英国加入,保证其地位
    • 11.3 第一次扩大
    • 11.4 第二次扩大
    • 11.5 第三次扩大
    • 11.6 英国摊款争端
    • 11.7 欧盟的东扩问题
    • 11.8 东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
    • 11.9 欧盟面临机构的改革
  • 12 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
    • 12.1 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背景
    • 12.2 经济与货币联盟计划的制定
    • 12.3 经济与货币联盟计划的执行
    • 12.4 建立欧洲货币合作基金
    • 12.5 确立了欧洲计算单位(EUA)
    • 12.6 欧洲货币体系(European Monetary System)的建立
      • 12.6.1 欧洲货币单位
      • 12.6.2 欧洲货币单位的作用
    • 12.7 逐步设立欧洲货币基金
      • 12.7.1 欧共体建立欧洲货币体系的原因
      • 12.7.2 欧洲货币体系的成就
  • 13 欧洲政治联盟方面的进展
    • 13.1 峰会制度的建立
    • 13.2 外交政策的协调
    • 13.3 建立欧洲政治合作机制的探索
  • 14 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 14.1 欧洲统一大市场的提出
      • 14.1.1 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
      • 14.1.2 单一市场计划
      • 14.1.3 "白皮书"对单一市场的阐述
    • 14.2 推进欧洲一体化的重要文件与事件
    • 14.3 欧洲联盟条约的签订
    • 14.4 《马斯特里赫条约》主要内容
      • 14.4.1 人员的自由往来
      • 14.4.2 《申根协定》
      • 14.4.3 商品的自由流通
      • 14.4.4 资本的自由流通
      • 14.4.5 劳务的自由竞争
    • 14.5 丹麦否决《马约》的影响
    • 14.6 辅助性原则
    • 14.7 欧洲政治联盟的深化
      • 14.7.1 《马斯特里赫条约》与欧洲政治联盟
      • 14.7.2 欧洲政治联盟的深化——《阿姆斯特丹条约》
    • 14.8 政治一体化
    • 14.9 欧盟改革
  • 15 欧洲联盟的机构、决策机制
    • 15.1 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 15.2 委员会
    • 15.3 欧盟理事会
    • 15.4 欧洲理事会
    • 15.5 欧洲议会机构
      • 15.5.1 欧洲议员选举
      • 15.5.2 欧洲议会的职能
    • 15.6 审计院
    • 15.7 欧洲法院机构
  • 16 欧洲联盟的共同农业政策
    • 16.1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 16.1.1 欧盟农业政策改革的原因
      • 16.1.2 欧盟农业政策改革措施
      • 16.1.3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新方案的问题
    • 16.2 食品安全政策
    • 16.3 疯牛病对欧盟产生的政治纠纷
    • 16.4 欧盟应对食品安全危机措施
    • 16.5 转基因食品的争议
欧盟应对食品安全危机措施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摘要

第一章、欧盟理事会于2001年1月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决定加强对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控制,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于2002年1月28日正式通过了第178/2002号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制定欧盟范围统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并且要求建立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

第二章、成立后的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基本职责与美国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不同,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将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根据科学的证据做出风险评估,为政治家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信息依据。

第三章、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很广,核心任务是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与支持,建立一个与成员国相同机构进行紧密协作的网络,评估与整个食品链相关的风险,并且就食品风险问题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

第五章、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和选拔程序非常严格,其目的是确保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拥有一个独立的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咨询论坛:咨询论坛协助行政主任开展工作,15个成员国分别派出1名代表组成咨询论坛,这些代表都来自各成员国类似于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食品风险评估机构。

第七章、科学委员会:科学委员会负责总体协调,确保各个专门科学小组的意见保持一致。该委员会由各个专门科学小组组长和6名不属于任何专门科学小组的独立专家组成。

第八章、为了增强透明度,科学委员会和专门科学小组的意见将附带少数人的意见一起公开发表;管理委员会将公开举行会议,并可能邀请消费者代表或者其他感兴趣的组织来观察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一些活动;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将确保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

第九章、纵贯这份白皮书的指导性原则就是食品安全政策一定要建立在一个综合、完整的途径之上。

第十章、在食品链中(饲料生产者、农民和食品生产者/操作者;各成员国和其他国家的主管当局;委员会;消费者),各项主体的任务一定要分清:饲料生产者、农民和食品运作者拥有对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责任。

有关欧盟食品标签标准

欧盟有关食品标签的法规采取了两种立法体系,一种是“横向”体系的法律,规定各种食品标签共同的内容,比如食品标签的价格规定,食品标签的营养标识规定等内容的法规,一种是“纵向”体系的法规,针对的是各种特定食品,比如巧克力产品、牛肉、葡萄酒等食品的标签的法规。欧盟的食品标签法规通常指令(Directive)和条例(Regulation)两种形式,欧盟每次对与条例和指令的修订,都会以新的条例和指令的形式颁布。欧盟的食品标签法规体系包括对食品价格标签的法规、营养成分、牛肉产品标签、奎宁和咖啡因等 物质成分对食品中致敏性成分规定的法规。

法规主要内容有确保消费者通过标签能够获得所有有关食品产品、主要制造商、储存方法等内容和该法规禁止食品标签上标注能够治疗、治愈人类疾病的内容。有规定关于在包装上标明价格的保护消费者的条款,以及食品营养成分标签的法规。

要求建立识别和登记活牛以及牛肉产品标签体系和关于食品中含有奎宁和咖啡因成分的标签的规定法规。废除了在欧盟实行了20多年的食品成分中的低于25%含量的物质不需要标注的原则,帮助据估计对食品有过敏反应的大概占人口比率8%的儿童,3%的成年人更好获得食品成分信息。

欧盟议会和委员会已经制定了关于食品中含有奎宁和咖啡因成分的标签的规定,又通过了进一步规定关于这两种物质的标签的要求。奎宁和咖啡因都是作为风味物质用于某些食品的预处理。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适量的摄入这两种物质不会造成任何健康的危险。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的结论表明,从毒理学的角度来说不反对在苦味饮料中摄入低于某一最大量的奎宁,然而,某些敏感人群出于医学的原因不应鼓励摄入奎宁。咖啡因作为某些功能饮料的成分,对于成年人、除孕妇之外,假定只摄入功能饮料中的咖啡因,并不会造成令人担忧的后果。然而,对于儿童,如果每日增加咖啡因的摄入量,将造成暂时的行为改变,比如焦虑、易怒,紧张或激动。另外,对于孕妇,委员会建议适度摄入咖啡因。

在国际食品法典(Codex)食品标签标准中,有对于致敏性物质标注的规定。一些欧盟国家建议将其定为强制性标注内容,必须进行标注的过敏源可能包括:含麸质和麸质产品的谷物;甲壳类动物及其产品;蛋及蛋制品;鱼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含乳糖奶及奶制品;木本坚果及其食品;芝麻籽;浓度不低于10mg/Kg的亚硫酸根。欧盟消费者最晚将在2005年在货架上购买到带有详细标注成分的标签食品。

欧盟的立法有条约、指令和条例等几种。食品标签法规一般以指令和条例两种形式居多。

(1) 条例,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要求成员国不折不扣地执行。只要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上一经公布,一般而言条例生效只要九十天。条例具有普遍而直接的适用性 、具有全面的约束力,一经颁布即在成员国内发生完全的效力,成员国不得采取任何国内立法或行政措施变更条例的内容或变通实施。

(2) 指令,这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立法,但指令只强调目的,至于如何执行,由成员国自定。指令一般有一个限期,一般是十八到二十四个月。在此限期内,允许成员国参照执行或把指令纳入本国立法,逐步实行。指令留给成员国的国家当局以形式和方法的选择权。

(3) 决定,这是一种执行决议,是执行欧盟法令的一项行政措施,目的在于提高欧盟法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约束有关成员国、公司或某个人。

(4) 推荐和意见,作为欧盟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供成员国参考。

在法规执行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受理各种投诉,对各种违背指令的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向各成员国政府和法人发出正式函件,要求限期改正:如成员国拒不执行,欧委会将此事提交欧洲法院进行审理。对于欧盟以外的国家,欧盟明令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盟法律的,必须符合欧盟法律的规定,才允许在欧盟市场销售。

食品标签给消费者提供关于产品特性的信息,食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该给消费者免费提供通过食品标签传递的正确信息,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欺诈。尤其在食品广告中,不能通过标签发布误导和欺诈。尤其在食品广告中,不能通过标签发布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信息。食品标签和广告禁止出现能够治疗和治愈某种疾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