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序言
    • 1.1 近代欧洲联合思想的出现
  • 2 欧洲一体化历史渊源
    • 2.1 库当霍夫--卡莱基家族
    • 2.2 德国对战争的反思
    • 2.3 绥靖政策
    • 2.4 二战后的美国经济
    • 2.5 白里安的“欧洲联盟计划”
  • 3 欧洲联合
    • 3.1 战后初期欧洲联合的思潮和运动
    • 3.2 欧洲联合的发展
    • 3.3 战后初期欧洲联合运动迅速发展的原因1
  • 4 战后初期的欧洲联合运动
    • 4.1 为什么欧洲会成为两次世界大战的策源地
    • 4.2 战后初期欧洲联合运动迅速发展的原因2
    • 4.3 战后初期欧洲联合运动迅速发展的原因3
    • 4.4 战后初期欧洲联合运动迅速发展的原因4
    • 4.5 马歇尔计划
    • 4.6 实行联邦制的益处
    • 4.7 什么是邦联主义
  • 5 联邦主义
    • 5.1 联邦主义
    • 5.2 工农主义
    • 5.3 西欧联合的问题
    • 5.4 舒曼计划
  • 6 欧洲一体化的发展
    • 6.1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建立
    • 6.2 墨西拿会议
    • 6.3 为什么法国对原子能共同体感兴趣?
  • 7 欧共体和原子能共同体
    • 7.1 原子能共同体
    • 7.2 欧洲经济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正式成立
    • 7.3 欧共体的机构
    • 7.4 《罗马条约》的意义
    • 7.5 欧共体的发展
  • 8 关税同盟
    • 8.1 关税同盟的发展
    • 8.2 《罗马条约》对关税的规定
    • 8.3 法国参加关税同盟的原因
    • 8.4 欧洲关税同盟对欧洲一体化的促进作用
  • 9 共同农业政策
    • 9.1 各国对共同农业政策的态度
    • 9.2 共同农业政策和关税同盟是共同体的两大支柱
    • 9.3 共同农业政策三项基本原则
    • 9.4 共同农业政策的历史演变
    • 9.5 欧洲共同农业政策主要措施
    • 9.6 欧洲共同农业政策的重大意义
  • 10 政治联盟
    • 10.1 戴高乐时期
    • 10.2 “富歇”计划
    • 10.3 三个分歧
    • 10.4 “卢森堡”妥协案
  • 11 欧共体的扩大
    • 11.1 战后英国与欧洲联合
      • 11.1.1 战后英国对联合不热心
      • 11.1.2 英国成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与欧共体抗衡
      • 11.1.3 英地位下降,迫使其申请加入欧共体
    • 11.2 法国与欧共体
      • 11.2.1 法德和解,促使欧共体形成
      • 11.2.2 反对英国加入,保证其地位
    • 11.3 第一次扩大
    • 11.4 第二次扩大
    • 11.5 第三次扩大
    • 11.6 英国摊款争端
    • 11.7 欧盟的东扩问题
    • 11.8 东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
    • 11.9 欧盟面临机构的改革
  • 12 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
    • 12.1 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背景
    • 12.2 经济与货币联盟计划的制定
    • 12.3 经济与货币联盟计划的执行
    • 12.4 建立欧洲货币合作基金
    • 12.5 确立了欧洲计算单位(EUA)
    • 12.6 欧洲货币体系(European Monetary System)的建立
      • 12.6.1 欧洲货币单位
      • 12.6.2 欧洲货币单位的作用
    • 12.7 逐步设立欧洲货币基金
      • 12.7.1 欧共体建立欧洲货币体系的原因
      • 12.7.2 欧洲货币体系的成就
  • 13 欧洲政治联盟方面的进展
    • 13.1 峰会制度的建立
    • 13.2 外交政策的协调
    • 13.3 建立欧洲政治合作机制的探索
  • 14 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 14.1 欧洲统一大市场的提出
      • 14.1.1 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
      • 14.1.2 单一市场计划
      • 14.1.3 "白皮书"对单一市场的阐述
    • 14.2 推进欧洲一体化的重要文件与事件
    • 14.3 欧洲联盟条约的签订
    • 14.4 《马斯特里赫条约》主要内容
      • 14.4.1 人员的自由往来
      • 14.4.2 《申根协定》
      • 14.4.3 商品的自由流通
      • 14.4.4 资本的自由流通
      • 14.4.5 劳务的自由竞争
    • 14.5 丹麦否决《马约》的影响
    • 14.6 辅助性原则
    • 14.7 欧洲政治联盟的深化
      • 14.7.1 《马斯特里赫条约》与欧洲政治联盟
      • 14.7.2 欧洲政治联盟的深化——《阿姆斯特丹条约》
    • 14.8 政治一体化
    • 14.9 欧盟改革
  • 15 欧洲联盟的机构、决策机制
    • 15.1 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 15.2 委员会
    • 15.3 欧盟理事会
    • 15.4 欧洲理事会
    • 15.5 欧洲议会机构
      • 15.5.1 欧洲议员选举
      • 15.5.2 欧洲议会的职能
    • 15.6 审计院
    • 15.7 欧洲法院机构
  • 16 欧洲联盟的共同农业政策
    • 16.1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 16.1.1 欧盟农业政策改革的原因
      • 16.1.2 欧盟农业政策改革措施
      • 16.1.3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新方案的问题
    • 16.2 食品安全政策
    • 16.3 疯牛病对欧盟产生的政治纠纷
    • 16.4 欧盟应对食品安全危机措施
    • 16.5 转基因食品的争议
原子能共同体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由欧洲联盟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 在1957年3月25日,《欧洲煤钢联营条约》成员国签订《罗马条约》,决定成立共同市场及原子能共同体。 后来,根据《1965年布鲁塞尔条约》(Merger Treaty)在1967年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及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合并到统一架构内。如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己经在欧洲联盟架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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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英文名称:Euratom

  • 英文解释:“A precursor to the European Community,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was founded in 1958 by the European Common Market to conduct research, develop nuclear energy, create a common market for nuclear fuels and supervise the nuclear industry so as to prevent abuse and protect health. (Source: ERD)”

  • 中文名称: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 中文解释:欧洲理事會的先驱, 在 1958 年由歐洲共同市場建立欧洲原子能理事會, 目的是指挥研究、发展核子能, 对于核子燃料创造共同市場和管理核子工业防止滥用和保证健康。

成立目的

  •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成立目的为核子能源联营及分销共同市场,并可出售剩余核子能源至境外国家。

根本宗旨

  • 保证基本的设施的创立必要为核能的发展在社区中和保证所有用户在社区中接受矿石和核燃料规则和公平的供应。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供应代办处,机械人员自1960年以来,是欧洲原子能联盟条约建立的身体通过根据等长接入的原则的一项共同的供应政策保证这供应对货源的。 它有法人资格和财政自治权。


  • 欧洲原子能联盟条约给供应代办处选择权利获取在社区和特别分裂性材料导致的矿石、参考来源资料和一种专有权达成供应的合同的这样材料从社区里边或从外面。 为了是合法的根据社区法律,必须递交供应合同给供应代办处为结论。 供应代办处和委员会通过合理的供应的多样化来源和过于依赖退避在所有一个供应来源的追求供应长期安全宗旨,并且保证在公平交易上下文,核燃料循环产业的生活能力被维护。

与中国政府合作协定

  • 2008年4月24日,万钢部长会见了欧盟科研委员波托什尼克,双方就气候变化和进一步推动中欧科技合作交换了意见后,同波托什尼克委员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平利用核能研发合作协定》 。双方希望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在核能和平与非爆炸应用方面进一步发展有利于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和中国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考虑到欧洲经济共同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5年签署的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并注意到在欧洲经济共同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签署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若干科学技术领域内已建立了积极的合作与信息交流;考虑到科学技术对双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并希望为科学技术研究合作建立一个正式的基础,以便扩大和加强在核能和平利用方面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中的合作活动,并鼓励让这些合作成果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鉴于共同体与中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的研究以及经济合作; 考虑到共同体与中国目前正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开展研发活动,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参加对方的研发活动将能实现互利;尤其是考虑到,共同体与中国都希望在现有协议内,或商议专门的协定,加强双方在受控热核聚变领域的合作;重申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和中国政府对核不扩散的坚定承诺,包括相关保障和出口管制体系的强化和高效适用;重申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和中国政府对国际原子能机构目标的支持,包括机构的保障体系,以及机构推动广泛遵守于1968年7月1日缔结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希望;注意到根据共同体条约第七章以及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缔结的保障协定所进行的核保障在共同体内适用;鉴于提出一个法律框架以推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进行合作是适当的,特别是着重于目前实现互利的机会;认识到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和中国政府在和平利用核能水平以及各自的有关健康、安全、核能和平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所提供的安全水平都比较高;考虑到本和平利用核能研发合作协定有利于欧盟和中国间进行全面科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