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4月,欧洲共同体的六个成员国共同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统一欧共体的组织机构。欧洲共同体设有下列组织机构:
部长理事会:共同体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一名部长组成,分为总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总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外长参加,讨论和决定共同体的各项重要问题;专门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的其他部长参加,讨论和决定专业性问题,如农业、交通运输等。从1975年起,共同体成员国首脑会议制度化,每年举行三次会晤,并正式称为欧洲理事会,负责讨论共同体建设及其它重大国际问题。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理事会设秘书长,任期5年。
欧洲委员会:共同体常设最高执行机构,负责实施“罗马条约”和执行共同体理事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向理事会和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代表共同体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等。委员会由14人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5人,委员8人,由各国分别提名共同协商后任命。主席、副主席任期2年,委员任期4年,可连任。
欧洲议会:共同体的监督和咨询机构,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议会的成员由各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代表欧洲共同体选民的意志。设434名议员,任期5年,议长1名、副议长12人,任期均为两年半。
欧洲法院:共同体的最高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共同体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它有权对共同法律作出最后解释,有权受理关于成员国行为是否合法的案件及各成员国法院判决的上诉案。设10名法官、4名检查官,均由各成员国协商同意后任命,任期6年。法院院长由法官中推选,任期2年。
欧洲理事会秘书处在欧洲委员会设在布鲁塞尔,欧洲议会秘书处和欧洲法院设在卢森堡。
此外,欧洲共同体还设有审计院、经济社会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
目前,欧洲共同体共有12个成员国,除法、德、意、荷、比、卢六国为创始国外,1973年英国、爱尔兰和丹麦加入,1981年希腊加入,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也相继加入共同体欧洲共同体与世界多个国家建立了正式关系,有118个国家派外交官驻欧洲共同体。中国与共同体于1983年11月全面建立正式关系,并派驻了大使。从欧洲共同体的成立到现在,经过近40年的发展,欧洲共同体已经成为当代国际关系格局中一支不可忽视的经济政治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