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和发展

欧共体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潮。
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
1951年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6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
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
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
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2年2月1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
1955年在西西里岛墨西拿会议上曾讨论过建立西欧共同市场的计划,最后于1957年3月签订条约,1958年1月1月欧洲经济共同体开始运作。
在1958~1968年期间,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间的贸易额增至4倍。同时,欧洲经济共同本已采用共同的外部关税,其所有成员国从非成员国进口货物时征收统一的关税。
1962年共同体确定了一项共同的农业政策,其中包含有共同担保价格的体制;这种体制可防止从共同体外部低廉市场进口农产品,对共同体内部农产品提供保护。鉴于价格支持花费甚大和农产品生产国颇有怨言,1979年共同体同意逐渐消除农业补贴,代之以干预价格以防农产品价格降至固定水平以下。
欧洲共同体成立于1967年7月1日,它是合并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而组成的。
1993年欧洲共同体成为建立欧洲联盟的基础。与此同时,欧洲经济共同体改名为欧洲共同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