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条约》对关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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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税同盟这个条约,也作了一个时间表规定,就以12年做一个过渡期,12年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各成员国必须降低本国对其他国家的关税的降低就是30%,每一个阶段降低30%的关税,逐步取消成员国,现有的一些关税以及贸易限制在最后期限,最后期限就是最多15年,最多15年要建立一个没有任何关税障碍的自由流通的这样一个经济区域,这是它的一个目标条约,还规定了共同的这个关税对外关税率,对外关税率规定了共同贸易这个政策的一个原则,规则并对某些特殊商品实行保护性的一个条款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