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税收的历史进程
1949年到1952年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这一时期税制建设的指导思想集中体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即“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决定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今后整理和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法案,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税务机关并立即执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以及相继颁布的各税种实施条例,配合以计划、会计、统计、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近代以来中国税政不统一的局面从此宣告结束。
1952年底,中国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提出了两项相互联系的基本任务,一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二是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时期,税收制度不仅承担着为国家的重点建设筹集资金的任务,也是促进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工具。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随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关系也深入到经济社会运行的各个领域并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从宏观到微观的组织者。这一时期,来自国营企业的收入取代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体,税收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显著下降。
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后,由于国家可以直接控制国营企业和通过价格机制间接获取集体经济的利润,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大大弱化了。此时税收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集体经济征税,包括农业税和城镇集体经济税收,以体现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差别;二是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税收作为指令性计划的辅助手段,对计划价格机制运行中不同行业、不同国营企业的成本和利润进行进一步调节。
这一时期的税制建设在理论上受到了“非税论”“税收无用论”等影响,在实践中则表现为过分简化税制,税收在财政收入以及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均处于下降趋势,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受到冲击。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税收的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其中,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财税体制改革,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开始建立涉外税收体系和改革国内税制。1978年~1992年,经过10多年的努力,从所得税到流转税、财产税,从税法到细则,一套比较完整的涉外税收制度初步建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格局的变化,国内税制也进行了重大调整。
二是在对企业放权让利和推进国营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背景下,通过税制改革推进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实施的利改税和1987年的“税利分流”改革是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财政分配体制的重大改革,为企业自负盈亏,成为相对独立商品生产者奠定了制度基础。
由于理论和实践中对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并不清晰,这一时期单纯以“放权让利”为指导的改革思路造成了在国家、企业和个人分配关系上,国民收入过多向单位和个人倾斜,税收制度的收入功能有所减弱;而在财力紧张的背景下,各政府部门、机构采用各种方式创收,导致各种预算外收入和非税收入泛滥,税费关系亟待调整。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时期的财税体制改革也进入以“制度创新”为特征的崭新阶段。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初步奠定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制体系,在新中国税制改革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1994年,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对税制进行的全面改革,特别强调了统一税制和公平税负的要求,通过统一内外资企业流转税制度、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个人所得税制度和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使各类企业之间的税负大致公平,进而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一次全方位、根本性的改革,在时间上也体现了一揽子推出的特点,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
1994年税制改革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1994年的税制框架为基础,中国的税制持续改进和完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这一时期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是税制改革的核心任务,税制改革充分发挥了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排头兵”的作用。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税收制度作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更好地筹集财政收入,在为人民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服务方面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同时,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要更好地满足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要。因此2012年以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2012年以来,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取得了显著进展,现有的18个税种中除2012年前已制定法律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3个税种外,截至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了6部税法,即: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有税法和资源税法。
2012年以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从区域到行业全面推开,增值税完全取代了营业税,营业税告别了历史舞台。此后,随着增值税简并税率改革以及下调税率、留抵退税制度改革的实施,增值税制度优化取得了重大进展。
2016年,全景式开展普法宣传,全力服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过国务院新闻办吹风会、试点行业纳税人代表及专家学者座谈会等形式,宣传政策,答疑释惑,围绕试点前准备和试点后每一个关键时点、每一项重大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出台,组织专题性、系列化、集群式报道,为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7年,巩固拓展营改增成效,全力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营改增政策大辅导,让纳税人正确掌握税收政策,更好适应新税制、享受新优惠、促进新发展。数据显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超过98%的试点纳税人实现了税负的下降或持平,纳税人切实享受到了改革红利。
2018年3月推出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国税地税机构的合并,这是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对税收征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对于推进税收管理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8月31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引入了差别化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由此确立了政府与自然人纳税人之间直接的税收联系,奠定了现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制度框架,在中国税制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2019年,扎实开展个税宣传,全力服务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为确保首次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顺利有序开展,税务部门广泛开展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政策辅导和操作培训,持续加强申报数据监测,点对点辅导纳税人进行申报,并通过制作政策图解、微动漫宣传作品等方式,积极开展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真正享受到减税降费政策的红利。
2020年,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大局。疫情期间,税务部门聚焦“战疫情促发展”,按照税务总局党委“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加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尽力”的“四力”要求,积极拓展线上税收普法宣传教育渠道,多维度立体式宣传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确保了减税降费取得实效。
中国现代税收史
建国以来,我国的税制体系基本上建立了双主体税复合税制的模式,即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辅之以其他税种的税制体系。特别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分水岭,我国税制进入了全面改革和深化的阶段,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制制度
(一)l950年建立新中国的税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税制很不统一。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提供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就必须废除原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为此,1950年1月前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决定》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等一系列税收建设的重大原则,至此,结束了建国韧期税制混乱的局面,建立了统一的新中国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务工作体系。按照《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在工商税制方面:全国统一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座商、行商、摊贩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共14个税种。1950年6月政务院发布调整税收的决定,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同时简并了税目,将货物税原定1136个征税品目简并为358个品目,印花税由原定30个税目简并为25个。1951年1月政务院发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4月1日财政部颁布《棉纱统销税征税办法》,这样在全国开征的16种工商税经过调整,削减为11种税。在农业税制方面,对全国各地实行的税制、税种、税目和税率进行了调整,1950年4月全国公布实施了《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9月实施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牧区省份也陆续制定了牧业税征收办法。经过上述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按产品或流转额征税的货物税和工商业税中的
营业税、按所得额征税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相辅助,在生产、销售、所得、财产等环节进行课征的统一的、多税种、多环节征收的复合税制。
(二)1953年修正税制
1953年我国开始进入国民经济发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新的形势,国家决定从1953年1月1日起对税制进行修正。修正税制的主要内容:1.开征商品流通税。从原来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22个改征商品流通税,实行从生产到零售一次课征制。2.修订货物税。简并货物税税目为l74个,调整货物税税率,改变货物税的计税价格,由原来不含税价改为含税价计税。3.修订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将应纳的工商业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征收,统一调整营业税税率。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交纳营业税。4.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中的筵席、冷食、舞场税目并入营业税,对电影、戏剧等娱乐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5.把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只保留牲畜交易税。6.根据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的原则,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实施了《西北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经过上述修正税制,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使税收简并为14种。具体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农(牧)业税、契税,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1958年改革税制
1958年,基于“基本保持原税负、适当简化税制”的指导思想,对税制进行了改革简并:1.合并税种。将原来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将所得税从原工商业中独立出来,建立了工商所得税。2.改变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实行从生产到流通两次课征制,取消批发环节的税收。3.在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少数产品的税率作了调整。4.统一了农业税收制度。1958年6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纳税人、征税范围、农业收入的计算、税率、优惠减免及征收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这次税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实行的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制度,使税制结构开始出现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格局,税收制度由原来的14种税简并为9种税,在调节经济方面的作用已逐渐减弱。
(四)1973年简并税制
由于受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税收的作用除了积累资金外,调节经济的作用已不重要,因此,1973年,对已经商化了的税制又进行了简化:一是合并了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以及盐税合并为工商税;二是简化税目和税率;三是把一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这次税制进一步简化后,就工商税制而言,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至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实际上只对个人征收,从而严重限制了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尽管在此期间我国的农业税制基本上保持相对的稳定,但我国税制由建国时期的复合税制,几经简并,基本上已成为单一税制。
总之,1978年以前的这一阶段的税制发展,基本上是合并、简化的趋势。主要因为:一是与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二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公有制经济处于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对税收的经济杠杆等调节分配作用认识还不够。尽管如此,我国这一阶段的税制还是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税制制度
1978年以来,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国经济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原有的单一税收制度因税种过少,难以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新形势,也不利于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并且税收征税范围过小,取得收入的来源不够普遍,税负不公平,集体商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负偏重,不利于多种经济成份公平竞争。为适应经济情况的变化,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
(一)建立和健全涉外税制
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规定涉外企业继续沿用修订后的工商统一税,并要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至此,我国的涉外税制初步建立起来。此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陆续对上述税法作了适当修改,进一步放宽了优惠政策,以利于我国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交往。在建立涉外税制的同时,财税部门就改革税制和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于1981年8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并很快获得批准。
(二)第一步利改税
1983年为了通过用税收来规范围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即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简称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的利润,一部分采取多种形式上缴国家;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原则上归企业支配。第一步利改税对调动企业生产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第二步利改税
1984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发布了关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税种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是: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税;对某些采掘矿产资源的企业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个地方税;对企业继续征收所得税,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两步利改税完成后,一方面基本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强了企业活力,也使国家财政有了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初步确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
(四)工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两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国务院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发布,1985年修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前身为1983年开征的建筑税)、筵席税等税种的行政法规,并决定开征特别消费税。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五)改革和完善了农业税制
1979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出现和逐步推广,对农业税制进行了适应性的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实行了起征点、户缴户结的纳税方式及折征代金等方面的改革完善措施,牧区省份也适时调整了减免税政策;全面开征了农林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及时调整和完善了契税政策。
到1993年,我国的税收制度共由37种税构成,具体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特别消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筵席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牧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契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农(牧)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关税、船舶吨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税制
1992年以后,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取得重大进展。这一时期是中国税制改革全面深化的时期,取得了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的第三次重大突破。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全面改革了货物和劳务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第二,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第三,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对其他税收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烧油特别税、集市交易税等若干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新设了遗产税、证券交易税(这两种税后来没有立法开征)。
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立25种税收,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此后至2000年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陆续改革了农业特产税制度,修改了《契税暂行条例》,发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并从2000年开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4年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改革的方案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推行以后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和后来的逐步完善,到20世纪末,中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01年以后的税制改革
2001年以后,中国继续完善税制,分步实施了下列重大改革:
(一)逐步推行农村税费改革: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从2006年起取消农业税;从2005年到2006年,国务院先后取消牧业税和屠宰税,对过去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烟叶产品改征烟叶税。
(二)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2001年,结合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开征车辆购置税。2003年,国务院公布新的关税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2008年,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初步实现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结合成品油税费改革调整消费税,自2009年起施行。
(三)完善所得税制:从2005年到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3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过去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施行。
(四)完善财产税制:从2006年到2009年,国务院先后将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自2007年起施行;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将对内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别改为内外统一征收,分别自2007年和2008年起施行;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将对内征收的房产税改为内外统一征收,自2009年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调整原油、天然气、煤炭、盐、大理石、铜矿石和磷矿石等若干类资源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
此外,将船舶吨税重新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取消了筵席税,不再提及开征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
通过这些改革,中国的税制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公平,宏观调控作用增强,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的连年大幅度增长。
改革开放40年,在时间的长河里留下了一批丰富的税收物件和史料。不同时期的缴税证明、税务公章、税服肩章,不同地方的政策文件、记账凭证、影像资料,既记载了中国40年的税收故事,也展示着光阴的变迁和时代的发展。如今,这些税收物件和史料分别珍藏在不同的税务博物馆里。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北京、江苏、浙江、湖北和安徽五地的税务博物馆。

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自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亩税”开始,延续了2000多年的农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取消农业税是改革开放的一项巨大成果,也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推动“三农”发展的生动实践。此举不仅直接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激发了农业生产活力。

黎咏秋,是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一名集邮爱好者,痴迷于各个历史时期农业税票的收藏。2006年2月,时年70岁的黎老先生得知将发行全面取消农业税纪念邮票和首日封的消息后,请北京的朋友寄来了一份全面取消农业税纪念邮票及首日封,并将首日封这一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藏品捐给了徽州税文化博物馆。

南京税收博物馆展示着一张照片,这是1995年1月3日原南京地税开出的第一张电子税收缴款书。电子税票的出现结束了手工完税证的历史,标志着征管改革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在那之前,税务人员工作基本都是以手工为主。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电脑和网络的兴起,原来那种存在风险隐患的手工开票方式,已经不适应税收现代化发展需要了。电子发票的使用不仅能够简化手续,还能节约纳税人成本。从“手工开票”到“电脑开票”,再到如今的“网上办税”“自助办税”,既是税收征管方式的变化,也体现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

对对,就是这种税牌!我们那时候骑自行车也要缴税的!”日前,市民老张在南京税收博物馆看到临时展厅里的“自行车使用税凭证专题展”时告诉记者。
自行车使用税税牌,对现在的年轻人来说非常陌生。1986年,我国开始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当年,骑自行车的市民都要购买税牌,定额缴纳一定的税款。2004年,因自行车使用税征收难度加大,聚财促发展作用弱化,自行车使用税停止征收。
原南京地税退休税务干部傅兴亚一直热衷于收藏税票。他主动拿出了收藏的一组自行车使用(牌照)税印花在南京税收博物馆展出,让更多市民了解税收发展的历史。谈起这些税牌的来历,他兴致勃勃地说,自己曾骑着自行车跑遍街头征税点,收集全套的自行车完税证。这些“宝贝”,既是傅兴亚研究税收历史的依据,也是见证税收事业发展的重要凭证

在北京税务博物馆陈列着一张1983年3月2日的《人民日报》,记录了关于“利改税”的一段历史。
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开支则由国家财政下拨。1979年,国家开始小范围进行“利改税”试点,即之前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的是利润,改革后则按一定税率上缴税金。1983年1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第一步“利改税”,即“以税代利,税利并存”,企业上缴55%的企业所得税,剩下的45%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国家与企业分成。1983年3月2日,《人民日报》刊登新华社电讯:《利改税是改革方向》,同时还配发了一篇社论。
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后,当年就获得了明显经济效果,与1982年相比,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产值增长9%,利润增长10.9%。
1984年10月1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前后两次“利改税”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引领中国税制改革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

印花税票是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印有固定金额面值的一种完税票证,具有使用面广、观赏性强、收藏价值高等特点,被认为和邮票是“姊妹花”。
徽州是中国最早使用印花税票的地区之一。2010年,中国印花税开征百年之际,“徽州古村落印花税票”面世。这套印花税票全套九枚,以古徽州九种建筑形式为题材,开创了我国以地方素材为主题成套发行国版印花税票的先河。
本套印花税票采用三枚一组的“三连张”表现形式以拓宽票面的艺术空间和审美视野。图案分别为徽州古村落(古村风和)、古祠堂(祠堂追远)、古书院(书院师儒)、古牌坊(牌坊仰贤)、古街市(老街问市)、古戏台(戏台听曲)、古桥梁(廊桥渔歌)、古水口(水口牧归)、古民居(乡居耕闲)。

2001年8月,原湖北省广水市国税局管理分局税收管理员骑着配发的永久牌自行车,到木材加工厂开展税源清查活动。
2001年6月,随州市国税系统实施“三位一体”改革,撤销了原有的8个基层分局,成立了征收分局、管理分局和稽查局。之后,为适应新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全市安排部署开展税源大清查,要求所有税收管理人员对纳税人逐户上门,摸清税源底数,统一造册,为今后的税收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这件形似电脑主机的藏品其实是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通用发行器。现在看这台机器略显笨重,在当时却是国家高精尖技术的集合。
1993年,航天工业总公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中运用了先进的安全密码算法加解密技术和电子黑匣子存储技术。系统在开票时能进行加密存储,认证时扫描识别解密,完成防伪和税控的功能,实现了发行、发售、销售开票、抵扣认证报税的闭环控制。

“许多年轻的会计不知道,原来咱们来税务局办事,还得持证上岗!”秦女士是从业20多年的老会计了,她说的“证书”指的是北京市纳税单位办税人员证书。
办税员证是具有一定办税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办税工作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明。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领取并填写《办税员认定申请审批表》,填写并盖好单位公章后连同被申请人的《会计证》报送审核,经审核认定资格后,前往资格考试点考试,合格后才能拿到《办税员证》。“当时没有这个证书啊,好多业务都办不了。”秦会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