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内容:
1.电工安全作业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规概述
3.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4.电工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及安全职责
一、电工安全作业的意义
1.电能及其危害
(1)电能功用
电能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和社会、经济价值,合理利用电能不仅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也改善了人类的生活。
(2)电能危害
不安全使用电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甚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巨大损失。
(3)电能事故的特点
①危害大
②危险直观识别难
③隐患涉及领域广
④防护综合性强
(4)造成电工作业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
①人的不安全行为
②物的不安全状态
③环境条件的不良
④管理上的缺陷
统计分析表明:70%以上的事故与人的过失有关。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保障生产人员、生产资料以及社会财富的安全,而制定的涉及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条文的总和,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1)《劳动法》: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刑法》:第134条: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特种设备法》第41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2.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至第57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义务:
自律遵守规章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险情报告义务。
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的主要法律责任
《安生生产法》:
①企业不依法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企业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从而导致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于有违法行为的,首先应由负责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提供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责其在规定期限内,依照规定履行其应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仍然未按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其职责的,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其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③企业主要负责天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a.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b.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c.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d.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④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a.予以降级、撤职的处分。具体给予降级还是撤职处分,则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进一步确定,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 10%的罚款
b.对逃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15日以下拘留
c.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也要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同时也要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执行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110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电工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及安全职责
(一).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对周围设备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的作业类别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02.12.28【2002】124号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其中,(9)-(15)属于同一作业类别,因此,明确规定的特种作业为11个作业类别。
4.电气作业内容
电工作业是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5.电工作业类别
(1)低压电工作业:对1Kv以下的低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
(2)高压电工作业
(3)防爆电气作业
6.电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的条件:
(1) 年满18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特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来。
(二)电工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标准、法规、制度和规程。包括各种电气标准、电气安装规范和验收规范、电气运行管理规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2)现场操作必须按规定着装,戴好安全帽;
(3)在操作中要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做好用电人员在特殊场所的监护作业;
(4)熟悉设备有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章;
(5)负责日常电气设备与设施的维护工作
(6)积极宣传电气安全知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有权制止任何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