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PLA (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公平包装和标签法
公平包装和标签法( fpla或行为) ,于1967年制定,指示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发出的规例规定所有的“消费商品”的标示披露的净含量,商品的身份,并将其命名为和营业地点的该产品的制造商,封隔器,或经销商。 该法授权的其他规例在必要时,以防止消费者的欺骗(或以方便值比较)方面的说明材料,填补疲弱的软件包,使用“美分小康”或更低的价格标签,或表征封装尺寸。 办公室度量衡的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所,美国商业部,是受权促进,以最大可行的最大范围内的统一性,在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管理的标记消费商品。
基本要求:
fpla要求每个包家庭“消费商品” ,即包括在覆盖的fpla承受的标签上,其中有:一份声明中确定的商品,例如,洗涤剂,海绵等;名称和营业地点的制造商,封隔器,或经销商;以及净数量的内容而言,有份量,措施,或数值计数(测量必须在这两个公制和英寸/磅单位)。
FPLA(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裘皮制品标签法
如果您制造,进口或出售毛皮服装,您必须遵守标签的要求下,裘皮制品标签法(FPLA)。服装标签,让消费者购买的重要信息。消费者承担这方面的资料是准确和真实。
皮草标签的要求:
裘皮制品-服装无论是全部或部分与毛皮-必须有一个标签披露,即动物的名称,根据该裘皮制品的名称为指导。
该人的姓名或注册的识别号码( Rn )中的制造商,进口商或其他卖方,营销或分销商的毛皮。原产国进口裘皮制品 (包括原产国进口的皮草制成裘皮制品在美国) 。如果毛皮是指出,色织,漂白,或人为色。如果毛皮产品组成的全部或相当部分( 10 %以上的表面积)件 ,如爪子,尾巴,肚子,两岸,两翼,鳃,耳朵,喉咙,元首,签名,或废物的毛皮。
如果毛皮是用或损坏:纺织或羊毛的内容,产品,以及原产国和制造商或经销商的身份,纺织或羊毛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