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流押条款、流质条款?
(1)流押条款,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举例说明:李四欠张三100万元借款未还,张三是债权人,李四是债务人,李四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财产,张三为担保合同的抵押权人,李四为担保合同的抵押人。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李四到期不能偿还100万元,则李四的这套房产归张三所有。这样的条款在法律上就叫流押条款。
(2)流质条款,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举例说明:李四欠张三15万元借款未还,张三是债权人,李四是债务人,李四以自己的一块名表作为质押财产,张三为担保合同的质权人,李四为担保合同的出质人。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李四到期不能偿还张三15万元,则李四的这块名表归张三所有。这样的条款在法律上就叫流质条款。
二、为什么法律为什么要规定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无效?
为什么法律要规定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无效呢?这是担保问题中特别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因为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就用抵押或者质押的物品偿债,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有可能对债权人不公平也可能对债务人不公平。比如抵押、质押财产比担保的债权价值大的多,这时对抵押人不利。如果抵押、质押财产没有担保的债权价值大,这时对债权人是一个损害,法律不允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法律允许的正确的做法是,不管规定什么样的财产去设置担保物权,在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时都必须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取得变价款,公平合理地确定担保财产价值到底是多少,实事求是地清偿担保债权,剩下的归担保人所有,不足部分担保人还要去补偿债权人,让债权人能真正实现债权。
举例说明:上述第一个案例中,张三与李四合同约定的流押条款无效,那么张三在担保物权条件成就时作为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呢?张三可以主张对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假如抵押的房屋价值150万,张三可以就100万的部分优先受偿,剩余50万仍归李四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