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3D01400006
课程名称: 民法学三
总学时数: 48
实践教学学时:4
先修课:民法学(一) 民法学(二)
后续课:婚姻家庭法 商法学 知识产权法
一、说明部分
(一)课程性质: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必修课和专业基础课,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以讲授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体现民法学本身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逻辑性,又密切联系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来阐明民法的一系列问题。
(二)教学目标及意义:
通过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系统的教学活动,使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接受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基本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在本课程的教学中不仅传授有形的民法知识,更注重于学生民法信仰的树立、民法理念的培养,民法思维的养成。
(三)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依据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17版)》,民法学必修课分为民法学(一)、民法学(二)与民法学(三)。其中,民法学(三)为学位课,包括物权法、继承法。
基于培养目标,本课程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教学中注重实务教学,同时作案例教学法的尝试。通过学习和训练,使学生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我国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熟悉并了解民法学的相关理论动态,进而达到熟练运用法律独立分析实际案例,理清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能够准确认定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的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践教学训练不断提高学生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重点、难点
(1)物权的属性、基本原则和物权变动制度。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善意取得制度。
(3)按份共有的效力、按份共有人份额优先购买权以及共同共有的类型。
(4)用益物权的含义、类型、各种用益物权的具体内容。
(4)担保物权的属性,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设定和效力。
(5)继承权的概念及种类,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相关法律制度。
(五)教学方法与手段
本课程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适应培养目标,综合运用讲授、启发引导、案例分析、分组讨论、模拟法庭等多种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乐于实践,达到较好的教与学的效果。
本课程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多媒体教学、实践实训教学活动。学院建立了法学教学实训中心,课程借助于法律援助中心、模拟法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法律实训教学管理系统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课程应加强课堂训练内容,以便提高学生理解民法法基本知识的能力,提高学习民法知识的兴趣;校内能力训练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并重,学校实训指导教师与优秀法律职业者双师并重,提高学生对法律实践岗位的适应能力,解决其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结合问题。
(六)教材及主要参考书
(1)指定教材:《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
(2)主要参考书:
[1]刘家安.《物权法论》(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版
[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修订5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版
[3]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版
[4]崔建远.《物权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版
[5]申卫星.《物权法原理》(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版
[6]杨立新.《继承法修订入典之重点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版
[7]孙若军.《继承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版
[8]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9]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10]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物权法案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版
[11]郭明瑞.《物权法实施以来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版
[12]《民法典》(含最新司法解释)
(七)其它(考核方式)
本教学大纲是《民法学(三)》课程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及课程命题考试的主要依据,计划授课总课时48学时(其中理论教学学时44学时,实践教学学时4学时)。
本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5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总成绩的50%。平时成绩主要结合出勤率、课程作业完成质量、学习通平台习题得分、小组合作、教学互动等情况综合评定(详见各班级通知);而期末考试成绩为期末考试的卷面成绩,实现试题的案例化、综合化,实现知识考查与能力考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