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继承权百年两重天 如今继承权男女平等早已深入人心
一百年前,中共三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女子应有遗产承继权”。回看百年,忆昔抚今——
1928年发生在上海的“盛七小姐争遗产案”,虽在一批社会名流和法律界的鼎力奔走、呼号、支持下最终赢了,但暴露出当时社会根深蒂固的遗产“分男不分女”传统。
时间拉回到五年前的1923年,在广州召开的中共三大通过了《妇女运动决议案》,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女子应有遗产承继权”,向封建礼教发起冲锋。
“‘女子应有遗产承继权’在中共三大上提出来以后,中国共产党一直都是按照这种方针政策执行的。”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教授孙晓梅19日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男女平等口号都很超前”
1928年,“盛七小姐争遗产案”轰动上海滩。
盛七小姐本名盛爱颐,是晚清著名实业家盛宣怀的七女儿。1916年盛宣怀去世,留下巨额遗产。按照盛宣怀的遗嘱,1160万两的遗产由盛氏五房儿子为继承人均分遗产580万两,另外五成580万两捐入家族慈善机构“愚斋义庄”,七小姐和八小姐由于还未嫁人,因此各得到六万两嫁妆。而正是“愚斋义庄”让盛宣怀的儿女们在12年后对簿公堂。
1927年,盛宣怀的四儿子盛恩颐提议解散“愚斋义庄”,将其中约350万两白银财产均分给盛家的五房男丁。盛爱颐对这样“分男不分女”的方式十分反对。协商无果后,1928年6月,她一纸诉状将盛家的五房男丁告上法庭。在一批社会名流和法律界的鼎力奔走、呼号、支持下,盛七小姐最终为自己争取到七分之一的遗产。
历经艰难,盛七小姐最后虽然赢了,但该案暴露出当时社会根深蒂固的遗产分配传统:分男不分女。
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中国妇女发展”课题组发布的《中国妇女百年发展报告(1921-2021)》中记载了当时的社会状况:“旧中国,家庭财产由男性占有和继承,寡妇再嫁不得带走任何财产,出嫁的女儿更是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在中国传统的宗祧继承制度下,财产继承是以男性为中心,女性并无遗产继承权。”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告诉记者。
1923年召开的中共三大通过了党史上第二个关于妇女工作的中央决议《妇女运动决议案》。这份决议案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女子应有遗产承继权”等目标口号,向千年封建糟粕发起攻势。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中共党史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李金哲表示,中共三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对妇女解放运动具有重大历史推动作用,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运动的一个里程碑,是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一座丰碑。
“实际上,回头再看一下,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共产党当时提出的这些男女平等的口号——不管是家庭、教育还是就业的这种平等——都是很超前的。”孙晓梅说。
“‘女子应有承继权’中共三大以来都这样执行”
孙晓梅介绍:“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时,中共一大忙于建党工作,对妇女问题没有怎么涉及,到了中共二大、中共三大,先后提出了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口号和目标。‘女子应有遗产承继权’在中共三大上提出来以后,中国共产党一直都是按照这种方针政策执行的。”
新中国成立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任务就是解决妇女和男子的平等权利问题,第一步是制定婚姻法。”孙晓梅说,1950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及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方面一脉相承。
游植龙介绍,改革开放以来,1982年颁布的宪法,再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妇女与男子在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并且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这标志着我国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我国已签署的国际社会有关妇女权益问题人权约法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振宏告诉记者,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在继承编明确国家保护自然人继承权,继承编中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处理等制度,对保护女性合法财产继承权利起到重要作用。
王振宏说,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具体而言,在法定继承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129条规定,妻子可以成为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母亲可以成为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可以成为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成为公婆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处分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157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规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自己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继承权男女平等’早已经深入人心”
一宗发生在广东的遗产继承案件很好地说明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现实。
家住广东江门的赵某共生育五名子女,几年前,赵某中风后行动不便。2021年,赵某因病去世,遗留下个人名下银行存款,但没有留下遗嘱。之后,社保部门依法向赵某的近亲属核发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赵某上述银行存款及社保待遇被其中一名子女领取并保管,但一直没有分割。赵某的五名子女对财产分配方式也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是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死亡后向其近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因此,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是被继承人近亲属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享有的权利,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可参照遗产进行分配。被继承人个人账户余额属于遗产,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在本案一并处理。原被告为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均履行了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应当平等继承遗产及分配共有物。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决适格继承人平均分配一次性抚恤金及继承被继承人个人账户余额。
“本案的判决显示,妇女无论已婚未婚,无论居住在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在职还是待业,均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王振宏说。
王振宏介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通过颁布各种法律法规来提高女性地位,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宪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典等法律,都在相关领域赋予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如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广东法院把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积极举行普法宣传活动,鼓励妇女自立自强寻求正确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应该说,‘继承权男女平等’早已深入人心。我国对女性继承权已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只要女性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其合法继承权均毫无例外地受到法院支持和法律保护。”游植龙说。
李金哲说:“新中国成立以后,男女平等深入人心,‘妇女能顶半边天’获得了全方位的体现,中国妇女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始终把广大妇女作为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始终把妇女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领导我国妇女运动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