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之子小常系南京市秦淮区双桥新村A幢B室房屋所有人,该楼位于小区东门附近,自2014年1月15日起由原告实际居住、使用。2019年4月4日,原告骑共享单车(摩拜单车)欲进入南京市秦淮区双桥新村小区北门,在门口遭到被告秦房物业工作人员的阻拦,为此原告报警。2019年4月11日,原告再次骑共享单车(摩拜单车)欲从北门进入小区时,又遭到了被告工作人员的阻拦,原告再次报警处理。原告在庭审中自述,自己之前骑共享单车从南京市秦淮区双桥新村北门进入,骑行至A幢楼,将共享单车“停在我楼栋门口一个树下”。
另查明,2017年8月28日,南京市秦淮区双桥新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中华门办事处备案登记。2018年10月10日,甲方南京市秦淮区双桥新村业主委员会与乙方秦房物业签订“双桥新村小区物业管理托管合同”,约定:甲方将南京市秦淮区双桥新村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三年;委托管理事项有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巡查;维护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等;乙方的权利义务有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权要求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合理、合法的管理服务行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向主管部门举报等措施。2018年11月16日,南京市秦淮区双桥新村业主委员会成员、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中华门办事处工作人员、双桥新村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宏光空降装备有限公司代表、秦房物业代表等在双桥新村社区召开双桥新村物业管理会议,作出书面的“双桥新村物业管理会议纪要”,要求秦房物业:做好小区非机动车辆管理,请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小区内乱停乱放的自行车请物业公司及时清理摆放有序。
再查明,2017年7月19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要求:…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进行规范管理,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2019年,在南京市运营的共享单车主要有摩拜单车、哈啰单车、滴滴(青桔)单车等。上述共享单车在手机APP中均有规范停放的提示:摩拜单车提示为“请将单车停放在路边公共停车处”;哈啰单车提示为“附近有禁停区,请勿在禁停区还车”;滴滴(青桔)单车提示为“还车时,请停至停车点”。
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民法典》规定分析:被告秦房物业工作人员阻拦原告常知富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