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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在实践的基础上,从主客体的实践关系出发,提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既坚持了唯物主义反映论的认识论路线,又克服了唯心主义先验论的错误。马克思主义认为,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这种能动反映不但具有反映客体内容的反映性特征,而且具有实践所要求的主体能动的、创造性的特征。一方面,认识的反映特性是人类认识的基本规定性。认识的反映特性是指人的认识必然要以客观事物为原型和摹本,在思维中再现或摹写客观事物的状态、属性和本质。这也意味着,我们的认识都是对客观对象近似性的反映,与客观事物的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另一方面,认识的能动反映具有创造性。认识是一种在思维中的能动的、创造性的活动,而不是主观对客观对象简单、直接的描摹或照镜子式的原原本本的呈现。人们为了在实践中实现预定的目的,不仅要反映事物的现象,更要把握事物的本质。如何透过现象看本质,需要人们运用辩证逻辑的思维方法,在观念中分解、加工和改造对象,进行创造性的思维活动。人类思维探寻把握本质的抽象活动,鲜明体现了认识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马克思主义关于认识本质的论断,强调了人的能动性的作用,但肯定了认识的内容源于客观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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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 | 恩格斯 |

一、认识具有客观性。认识的客观性首先表现为认识的内容是客观的,任何认识都是对客观对象的反映。其次,认识的客观性也表现为认识的构成要素是客观的,认识主体、认识客体和认识手段,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第三,认识的客观性还表现为认识的过程及结果具有客观性,认识客观性还表现为认识的发生都要依赖于一定的外部条件,条件不具备或者发生更改,认识的内容及结果也会发生变化。
二、认识具有主体性,人的认识受认识主体的知识背景、阶级立场、认识角度等影响,不同人对同一对象的认识可能会具有差异性。
认识具有客观性,但也不能否认认识在形式上的主体性。客观性是认识的本质特征,主体性是认识的重要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