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包括申报、验货和放行三个基本环节。由于某种原因,比如政府间的关税协议,可使进出口商品减或免交关税。
指进入某外国市场销售产品,进口商需向进口国的海关提交有关单证和申报表单。
指某国海关对进入本国市场销售的外国商品或本国出口到外国市场销售的本国商品进行必要的检验,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品质。
商品检验是对外贸易业务中的重要环节。指海关根据本国或国际标准对进出口的商品的品质、质量、包装等项目进行检验和公证鉴定,确保商品与贸易合同约定标准一致的程序。
通关手续,会影响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的成本价格,对在国外市场的销售价格产生直接的影响。通关手续是各国政府保障本国交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商品销售质量的手段,同时是各国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



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填写“过境货物入境报关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过境货物运输单据(如货物装载清单、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单等)。入境地海关核实后,在有关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将一份过境货物入境报关单留存备案,另一份报关单和货物装载清单制作关封,连同运单交给经营人。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将入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
过境货物出境,经营人应填写“过境货物出境报关单”,并提供过境货物运输单据和入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出境地海关核实后,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监管货物出境,并将一份过境货物出境报关单寄送入境地海关核销。 转运货物 转运货物是指以某一种运输工具从一国境启运,在该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另一运输工具后,不经过该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
由于各国之间贸易或货物的原因所产生的国际货物转运,又称为“转船”(国际货物转运大多为一艘船换装到另一艘船,但不仅限于船舶换装)。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签订的《京都公约》的附约中,将这一类转船业务定义为“在海关监管下,货物从进口运输工具换装到出口运输工具,其进口和出口均在一个海关范围内办理”。公约规定海关对转船货物免征进口关税,提供进出口手续的便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可准予办理转运:
A. 持有通运或联运提单的;
B. 进口载货清单内已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C. 持有普通提单但于起卸前已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D. 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E. 因特殊情由申请转运,经海关核准的。

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填写“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向海关申报,提供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等内容的“进口载货清单”,经海关核实后,转运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换装运输工具,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境。
通运货物是指以船舶或飞机装载从一国境外启运,经该国设立海关地点不换装运输工具,继续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
通运货物的海关手续为,装载有通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到达我国第一个口岸办理国际运输工具进境申报手续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向海关申报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飞机进口舱单”上注明通运货物的名称、数量。海关对申报内容核实后,监管有关通运货物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