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贸易保护政策是指以立法的形式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法律贸易保护政策的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

法律保护政策还有其他的限制措施,属于针对“特殊”国家的,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像美国的“301条款”、“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201条款”等等。

(1)“3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案第301条
授予美国总统单边贸易手段的权力,对与美贸易中实施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国家进行报复。该条款强调的是“公平贸易”问题。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
(2)1988年对301条款作了两点修改:①把总统的这一权力转移到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②把“301条款”的报复内容扩展到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于是有了两个“301条款” :
【超级301——维护公平贸易】 【特别301——保护知识产权】
(3)1989年的第一批报复名单中就列入了日本
主要原因是日本长期保持对美巨额外贸顺差。逐渐地,日本对美国由开始时的贸易顺差转为投资和收购美国企业。1988年10月日本三菱财团14亿美元收购了美国的洛克菲勒中心,引起了美国的震动。

“301条款”是美国政府针对损害美国贸易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外国政府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进行调查、报复和制裁的手段,其本质是美国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做法在外贸领域的体现,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即通过强化美国对外贸易协定的实施,扩大美国海外市场,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维护美国的利益。
【法律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可以采取的制裁措施包括】(1)中止贸易协定项下的减让,(2)采取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3)对服务征收费用或采取限制;(4)与被调查国达成协议,以消除其违反行为或向美国提供补偿;(5)限制服务领域的授权。措施期限一般为4年。
【“301条款”的作用】一是作为一种监督、威胁和干预工具,每年通过拟定“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等各种名单,发布《国别贸易障碍评估报告》等措施,对其贸易伙伴施加压力,干预影响其国内政策乃至国内政治;二是作为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前置磋商程序,经磋商后决定是否提交世贸组织;三是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和业界提供了沟通和磋商的桥梁,使业界的诉求能够迅速地传递给美国政府并得到后者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