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域经济一体化又称为地区经济一体化。是指在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成员国之间逐步消除贸易壁垒,实行自由贸易,进而实现生产要素在成员国之间的无阻碍的流动,并为此而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社会经济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的在于通过商品和生产要素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以利于充分利用成员国的资源,开拓市场,发展各成员国的潜力,促进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的繁荣。

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贸易区,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的商品可以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国仍然保持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就是世界上目前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之一。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壁垒,并对非同盟国家实行统一的关税率。同盟成员国的商品在统一关税的内部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关税同盟排除非同盟国的竞争,开始带有超国家的性质,如加勒比共同体、南锥体共同市场等,都属于这一层次的贸易集团。例如“东盟”:1967年8月8日在泰国曼谷成立。

除了在成员国之间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并建立对非成员国的共同关税外,还允许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共同市场的建立需要成员国让渡多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进口关税的制定权;
非关税壁垒,特别是技术标准的制定权;国内间接税率的调整权,干预资本流动权等等。权利的让渡表明,一国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利在削弱,而经济一体化组织干预经济的权利在增强。如中美洲共同市场和欧盟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东盟10国正在谈判中,计划2015年底建成东盟经济共同体。

成员国之间商品和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并建立对外共同关税,而且要求成员国执行某些共同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的程度从商品交换扩大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经济同盟意味着,各成员国不仅让渡了保持内部平衡的权利,如财政和货币政策等;也让渡了维持外部平衡的权利,如统一汇率政策等,并逐渐向政治与外交政策的统一性过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