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


欧洲经济共同体是欧洲共同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人们常常把它和欧洲共同体混淆。根据1992年建立欧洲联 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更名为“欧洲共同体”(《欧共体条约》第一条)。
基本简介
欧洲经济共同体,又称“欧洲共同市场”,英文名称为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简称EEC,与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共同组成欧洲共同体。是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根据1957年3月25日签定无限期有效的《罗马条约》而建立的,该条约于1958年1月正式生效。是西欧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政府出面组成的一个经济和政治集团,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国际联盟。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以后陆续加入的有: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之前,已经有1952年生效的欧洲煤钢联营组织(ECSC)。《罗马条约》不仅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而且还建立了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1967年7月欧洲煤钢联营组织、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合而为一,组成了统一的管理机构,该称为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EuropeanCommunity)。
主要宗旨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宗旨是促进经济活动的和谐发展、平衡的经济增长,增强经济的稳定性,不断提高生活标准和密切成员国之间的联系。欧洲经济共同体的首要目标是:消除关税壁垒和进口配额;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体系和商业政策;实行人员资本和劳务的自由流动;制定共同的农业和交通运输政策。
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建立不断的、愈益密切的、联合的基础,清除分裂欧洲的壁垒,保证各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和就业的条件,并通过共同贸易政策促进国际交换。在修改<罗马条约>的《欧洲单一文件》中强调:欧共体及欧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实促进欧洲团结的发展,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欧洲经济共同体 - 背景 二次大战后,由于国际关系新格局的形成,被战争削弱的欧洲国家为了抗衡美苏两霸,开始走联合自保与自强的道路。1957年3月25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政府首脑和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提出:“通过本条约,缔约各方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欧 洲经济共同体。”其目标是:“通过共同市场的建立和各成员国经济政策的逐步接近,在整个共同体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和谐发展,不断的均衡的扩展,日益增长的稳定,生活水平加速提高以及各成员国间越来越密切的关系。”
为了使欧洲经济共同体有效地发挥作用,条约还规定:“在各成员国之间取消商品进、出口的关税和定量限制,以及具有同等影响的一切其他措施”;“建立共同的农业政策”;“建立共同的运输政策”;等等。 该条约经六国议会批准,于1958年1月1日生效,标志着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正式诞生。
其组织机构主要包括:部长理事会——最高决策机构,由成员国一名部长组成;负责议定该组织的各项重要问题;执行委员会——最高行政机构,由成员国分别提名,协商同意后任命组成,负责实施条约和处理各 项日常事务;欧洲议会——监督和咨询机构,由成员国推 派议员组成,拥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可全盘否定理事会的预算草案,并要求提出新草案;欧洲法院——最高仲裁机构,由成员国协商同意后任命组成,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欧洲经济共同体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该组织是西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组成的一个政治和经济集团,与许多国家缔结了贸易协定、合作协定等,并向不少国家和国际组织中派驻代表团。
成立原因
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迫切需要。战后,生产力大大提高,这时经济协作范围更加广阔,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大大加强,出现了许多大型的跨国公司,这就使西欧 六国经济联系变得更加密切。如何处理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需要一个超出一国范围的国际机构进行协调。
战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为国际间的协调提供了基础。二战后,各国为协调经济,普遍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国家干预经济的体制日趋完善,这就为国际间的协调准备了条件。国际间的协调实际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在国际间的运用。
战后国际形势与西欧地位的变化促使西欧走联合之路。战后初期西欧各国痛感苏联的威胁,不得不依赖美国的保护,这又导致了西欧与美国之间的政治的不平等,经济上受约束,失去了往日的大国地位。他们认识到单靠一国的力量根本无法与美苏相抗衡,因此只有加强各国之间的联合,才能维护他们在欧洲乃至世界上的地位,五六十年代西欧经济迅猛发展,使得要求联合的呼声更为强烈。
美国战后初期的对欧政策,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西欧的联合;主要是指战后初期美国的马歇尔计划。美国在推行马歇尔计划的时候,有一个前提条件,要求西欧各国联合起来向美国提出一个总的援助计划,并且要求承诺减少关税和贸易壁垒;政治上允许西德加入北约,在大西洋内部解决了重新武装德国的问题,这就缓解了法国对重新武装德国的恐惧感,使法德之间的关系缓和下来,有意无意的加速了欧洲的联合。
1957年3月29日法、意、荷、比、卢、西德六国首脑和外长在罗马签署了两个条约,即《欧洲经济共同体 条约》、《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统称为《罗马条约》;六国先后批准,于1958年1月生效。《罗马条约》 没有规定期限和退出条约的程序,却有欢迎其他国家加入这一条约的条文,这是开放性的条约,这也说明西 欧六国把共同体看作是一个更加广泛的欧洲一体化的基础和起点。
成员国家
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1973年,丹 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1981年,希腊加入欧共体。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
1992年12月召开的欧共体爱丁堡首相会议决定,从1993年起开始与奥地利、瑞典、芬兰并稍后与挪威就其加入欧共体的问题进行正式谈判。
1993年10月29日,欧共体布鲁塞尔特别首脑会议计划于1994年3月1日前结束谈判,以使4国得以于1995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
主要职责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欧盟理事会做出 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委员会任期为5年。欧盟委员会在每届欧洲议会选举后的6个月内任命,它在政治上向议会负责,议会有权通过弹劾委员会的动议而解散它。
欧洲议会是世界上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多国议会,也是欧盟内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欧洲议会除和欧盟理事会共享立法权外,还有民主监督权及欧盟预算的决定权。
欧洲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政府间机构,其中部长理事会还是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主要代表成员国的利益;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是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主要代表欧盟的整体利益。其中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执行机构,类似于主权国家的政府;欧洲议会拥有部分立法权、预算权以及咨询和监督上的权力;欧洲法院是 欧盟的最高法院,主要从司法角度保证欧盟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
组织机构
欧共体下设:
理事会。包括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 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8日起改称作欧洲联盟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者由各国外长参加,后者由各国其他部长参加。欧洲理事会即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 ,为欧共体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制定大政方针。1974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使首脑会议制度化,并正式称为欧洲理事会。1987年7月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中规定,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马约则明确规定了欧洲理事会在欧洲联盟中的中心地位。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 文字书写 的国名字母排列。
委员会。欧共体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欧共体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欧共体日常事务,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由17人组成,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主席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2年;委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4年。
欧洲议会。欧共体监督、咨询机构。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 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员共有518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议长任期2年半,议员任期5年。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欧洲法院。欧共体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共体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
审计院。欧共体审计院成立于1977年10月,由12人组成,均由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予以任命。审计院负责审计欧共体及其各机构的账目,审查欧共体收支状况,并确保对欧共体财政进行正常管理。其所在地为卢森堡。
此外,欧共体还设有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煤钢共同体咨询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