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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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 关 监 管 区
指 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海关法》)
1、设有海关的对外开放的口岸;
2、设有海关或未设立海关 机构的非对外开放口岸,但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或地点;
3、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家批准的临时进出境地点。
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包括但不限于领海和毗连区。
领海:一国领海基线以外邻接该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的海域。12海里宽。领海是海关监管的区域,海关依法行使常规监管任务。
毗连区: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连领海划定的海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在此区域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海关缉私船舶可在此区域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和追击权。有权检查船舶、查验其所载货物及物品、查阅船舶及船上人员的证件、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和证件,并可带回海关监管区依法审查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