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 1.1 我国海关历史简述
    • 1.2 我国当代的海关制度
    • 1.3 海关的任务
    • 1.4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 1.5 海关的产生和发展
    • 1.6 海关四项基本任务
    • 1.7 海关的权利
  • 2 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
    • 2.1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
    • 2.2 企业分类认定标准
    • 2.3 报关员计分考核管理
    • 2.4 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
  • 3 进出口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 3.1 进出口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措施
    • 3.2 货物进出口管理许可制度
    • 3.3 限制进出口管理货物
    • 3.4 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
    • 3.5 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
    • 3.6 收付汇核销制度
    • 3.7 贸易救济制度
  • 4 海关监管货物概述和报关程序
    • 4.1 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 4.2 报关程序概述
    • 4.3 中国电子口岸和H2000系统
  • 5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 5.1 海关监管货物类型
    • 5.2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概述
    • 5.3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概述
    • 5.4 滞报金、申报步骤
    • 5.5 申报步骤
    • 5.6 径行开验、配合查验
    • 5.7 缴纳税费
    • 5.8 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 5.9 转关货物报关程序
    • 5.10 出口货物的转关
    • 5.11 进口货物的转关
  • 6 保税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 6.1 保税货物的概念、特征
    • 6.2 保税货物报关通用程序
    • 6.3 保税加工货物的管理-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 6.4 保税加工货物的管理
    • 6.5 电子化手册管理
    • 6.6 电子化手册管理
    • 6.7 异地加工、外发加工
    • 6.8 深加工结转
    • 6.9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
    • 6.10 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
    • 6.11 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
    • 6.12 珠澳跨境工业区
    • 6.13 保税物流货物简述
    • 6.14 保税仓库的功能、范围
    • 6.15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
    • 6.16 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范围
    • 6.17 保税物流园区功能、报关程序
    • 6.18 保税区及功能
    • 6.19 保税港区及功能
  • 7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 7.1 特定、临时、法定减免税货物
    • 7.2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 7.3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监管
    • 7.4 特定减免税货物典型案例
    • 7.5 暂准进出境货物范围、特征
    • 7.6 ATA单证册的范围、便利
    • 7.7 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与结关
    • 7.8 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与结关
    • 7.9 集装箱箱体及报关程序
    • 7.10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报关
    • 7.11 进出境快件的报关
    • 7.12 租赁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
    • 7.13 进出境修理货物、出料加工货物
  • 8 进出口税费的计算与缴纳
    • 8.1 关税及关税的计算
    • 8.2 进口关税的种类及出口关税的计算
    • 8.3 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
    • 8.4 船舶吨税的计算
    • 8.5 滞纳金、滞报金的计算
    • 8.6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 8.7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 8.8 相同及类似成交货物价格法
    • 8.9 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
    • 8.10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 8.11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8.12 原产地证明书
    • 8.13 原产地税率的适用
    • 8.14 进出口税费的缴纳方式与退补
  • 9 认知出入境检验检疫
    • 9.1 识别自理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
    • 9.2 识别报检员的注册登记
    • 9.3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 9.4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通关与放行
    • 9.5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海 关 监 管 区  


指  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海关法》)


         1、设有海关的对外开放的口岸;


         2、设有海关或未设立海关 机构的非对外开放口岸,但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或地点;


         3、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家批准的临时进出境地点。

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包括但不限于领海和毗连区。

领海:一国领海基线以外邻接该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的海域。12海里宽。领海是海关监管的区域,海关依法行使常规监管任务。

毗连区: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连领海划定的海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在此区域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海关缉私船舶可在此区域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和追击权。有权检查船舶、查验其所载货物及物品、查阅船舶及船上人员的证件、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和证件,并可带回海关监管区依法审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