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建筑重要性分类
特殊设防
重点设防
一般设防
适度设防
ü 根据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地震破坏后的危害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对建筑所作的分类。划分为特殊设防、重点设防、一般设防、适度设防四类,简称甲、乙、丙、丁四个类别。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
甲类——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
乙类——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重要部门、重点抗震城市的生命线工程等)
丙类——甲、乙、丁以外的大量一般建筑。
丁类——抗震次要建筑(地震时不易造成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
不同重要性类别的抗震设防标准
甲类——地震作用取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设防烈度;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乙类——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一般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对于较小乙类建筑,当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丙类——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丁类——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ü 建筑场地类别对上述抗震设防标准的调整:
p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现行规范的抗震设计方法——三水准两阶段设计方法
第一阶段设计——小震下的强度与变形验算
第二阶段设计——验算罕遇烈度(大震)下结构的抗震性能,主要进行大震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
★ 第一阶段设计——小震下的强度与变形验算.
ü 在方案布置符合抗震设计原则的前提下,按与基本烈度相对应的众值烈度(小震)的地震动参数,用弹性反应谱法求得结构在弹性状态下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和相应的地震作用效应,然后与其他荷载效应按一定的组合系数进行组合,据此
p 对构件截面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p 对除砌体结构外的大量建筑物还要进行变形验算,以满足小震下设防目标的要求。
★ 第二阶段设计——验算罕遇烈度(大震)下结构的抗震性能,主要进行大震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
ü 按与基本烈度相对应的罕遇烈度(大震)验算结构的弹塑性层间变形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如果有变形过大的薄弱层(或部位),则应该修改设计或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以使其满足第三水准的设防要求(大震不倒)。
p 通过第一阶段设计,既保证第一水准下的“小震不坏”的承载能力要求、也可满足第二水准“中震可修”的设防要求。
p 对于大多数结构,一般只进行第一阶段设计,而通过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措施以满足第三水准的设防要求。
p 而对于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震时易倒塌的结构、有明显薄弱层的不规则结构、超限建筑,除进行第一阶段设计外,还要进行第二阶段设计,以确保满足第三水准的设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