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课程学习须知
    • 1.1 课程简介
    • 1.2 教师简介
    • 1.3 教学大纲
    • 1.4 授课计划
    • 1.5 学习指南
    • 1.6 参考教材
  • 2 模块一: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概述
    • 2.1 学习目标和学习活动
    • 2.2 第一单元 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概念
    • 2.3 第二单元 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
    • 2.4 管理案例-老鼠与米缸
    • 2.5 企业实战案例:东风日产HR管理
    • 2.6 实训环节(模拟演练)
    • 2.7 章节测试
  • 3 模块二:战略管理与人力资源规划
    • 3.1 学习目标和学习活动
    • 3.2 第一单元 人力资源规划的含义
    • 3.3 第二单元 人力资源需求、供给预测的方法
    • 3.4 第三单元 人力资源供需平衡
    • 3.5 实用技能训练:人力资源战略地图绘制
    • 3.6 企业实战案例:战略地图
    • 3.7 章节测试
  • 4 模块三:工作分析与胜任素质系统
    • 4.1 第一单元 提炼工作说明书的6WIH
      • 4.1.1 学习目标和学习活动
      • 4.1.2 工作分析的含义
      • 4.1.3 工作分析的内容程序
      • 4.1.4 职位说明书的编写内容和编写技巧
      • 4.1.5 拓展案例:岗位评价
    • 4.2 第二单元 编制人员素质测评表
      • 4.2.1 学习目标和学习活动
      • 4.2.2 素质测评的原理
      • 4.2.3 素质测评的3大方法
      • 4.2.4 测评过程的主要衡量指标(选学)
      • 4.2.5 行业专家谈人力:人力测评方法的应用
      • 4.2.6 行业专家谈人力:排兵布阵、良将突围——评价中心技术在高管继任者识别中的应用
      • 4.2.7 企业实战案例:湖北公务面试实录
    • 4.3 章节测试
  • 5 模块四:人员选聘与组织战略
    • 5.1 学习目标和学习活动
    • 5.2 第一单元 人力资源招聘的概念、原则、意义
    • 5.3 第二单元 招聘的内容和程序、招聘渠道和方法、人员选拔方法
    • 5.4 第三单元 员工录用管理技巧
    • 5.5 企业实战案例:人员招聘和甄选
    • 5.6 实用技能训练:录用条件如何确定
    • 5.7 实用技能训练:入职通知书管理
    • 5.8 章节测试
  • 6 模块五:战略性员工培训与开发
    • 6.1 学习目标和学习活动
    • 6.2 第一单元 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概述;
    • 6.3 第二单元 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的工作流程
    • 6.4 第三单元 职业生涯管理
    • 6.5 企业实战案例:高科技时代企业要加强职工再培训
    • 6.6 企业实战案例:新员工入职培训
    • 6.7 章节测试
  • 7 模块六:绩效管理与组织战略
    • 7.1 学习目标和学习活动
    • 7.2 第一单元 绩效管理概述
    • 7.3 第二单元  绩效管理的基本流程
    • 7.4 第三单元 绩效考核的方法
    • 7.5 名家话绩效管理:成长型企业绩效管理
    • 7.6 企业实战案例:绩效考核末位淘汰违法
    • 7.7 章节测试
  • 8 模块七:战略性薪酬管理
    • 8.1 学习目标和学习活动
    • 8.2 第一单元 薪酬概述
    • 8.3 第二单元  薪酬的形式
    • 8.4 第三单元 薪酬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 8.5 行业专家话薪酬: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高效赋能企业的薪酬法则
    • 8.6 行业专家话薪酬:薪酬管理5大困局
    • 8.7 企业实战案例:加班费和薪酬结构
    • 8.8 行家说薪酬:薪酬咨询实务-中国人民大学苏中兴
    • 8.9 章节测试
  • 9 模块八:劳动关系管理
    • 9.1 学习目标和学习活动
    • 9.2 第一单元 劳动关系概述
    • 9.3 第二单元 劳动合同
    • 9.4 第三单元 劳动争议及处理
    • 9.5 企业实战案例:无纸化办公对举证责任带来额挑战
    • 9.6 章节测试
  • 10 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
    • 10.1 人力资源三支柱与HRBP模式
    • 10.2 电子化人力资源管理
    • 10.3 国际化人力资源管理
    • 10.4 人力资源管理的数字化转型
    • 10.5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与未来
    • 10.6 企业实战案例:华为如何培养HRBP
  • 11 资源库建设
    • 11.1 学生作品库
    • 11.2 常见问题库
    • 11.3 课件和参考资料
      • 11.3.1 课件
      • 11.3.2 华为人力资源管理手册
第二单元 劳动合同
  • 1
  • 2 随堂练习

劳动合同管理


    1.劳动合同内容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2)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登记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上登记的姓名和号码

(4)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5)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和工作任务或职责以及工作地点、工作场所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规定;休息休假规定

(7)劳动报酬:工资制度、工资给付标准、工资给付时间、给付周期、工资计算办法、奖金津贴获得条件及标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给付标准。

(8)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与享受相关待遇的规定。

(9)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具),采取的防护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培训的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3)保密与竞业限制的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

(1)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上述2)—9)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有上述8)—10)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上述11)—14)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8)—(14)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可依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7)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已经完成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劳动合同终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与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标准相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安全和卫生管理